版权声明会计雅苑转载之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本文来自安永微信公众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18年6月6日修订并正式发布了与中国存托凭证(CDR)相关的一系列重磅文件,就CDR的申报、发行、上市、交易、信息披露及某些具体事项的会计处理给出了具体的规定和指引。在这一系列文件中,对于试点红筹企业公开发行CDR并上市申请需要提交的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文件,以及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境内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审计、审阅或其他鉴证服务,有哪些具体要求呢? 我们主要基于《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0号——试点红筹企业公开发行存托凭证并上市申请文件》(以下简称《40号文》)及《关于试点创新企业整体变更前累计未弥补亏损、研发费用资本化和政府补助列报等会计处理事项的指引》的规定,为您梳理如下: ► 财务报表及审计/审阅报告
► 盈利预测报告及审核报告(如有) ►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 经注册会计师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 纳税相关材料
► 原始报表与申报报表的差异
► 设立时和最近三年及一期的资产评估报告(含土地评估报告)(如有) ► 历次验资报告(如有) ► 大股东或控股股东最近一年及一期的原始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如有) ► 注册会计师应对试点红筹企业研发费用资本化的合规性进行核查,对比试点红筹企业研发费用资本化的会计处理与可比公司(如有)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并在此基础上对试点红筹企业研发费用资本化相关会计处理的合规性、谨慎性和一贯性发表意见 ► 注册会计师应对试点红筹企业政府补助相关会计处理和非经常性损益列报的合规性发表意见 《40号文》第三条规定,本准则附录规定的申请文件目录是对发行申请文件的最低要求。根据审核需要,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保荐人和相关证券服务机构补充文件。如果某些文件对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不适用,可不提供,但应向中国证监会作出书面说明。 《40号文》第八条规定,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对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提供补充材料。保荐人和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应对反馈意见相关问题进行尽职调查或补充出具专业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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