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你被无证排污了吗?&新旧排污许可证制度衔接常见法律问题解读

 书洋康乐 2018-06-13

书接上回

五、《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明确了排污许可证取得时间、范围和管理要求。

原环境保护部根据国务院授权,于2017年7月28日颁布实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简称《管理名录》),《管理名录》重点明确了哪些企业需要持有排污许可证、什么时候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有什么区别等3个方面的问题。

1、哪些企业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

《管理名录》规定到2020年共有78个行业和4个通用工序要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同时规定,除这些行业外,如果已被环保部门确定为重点排污单位和排污量达到规定数量的,也需要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对于《管理名录》以外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暂不需要申请排污许可证。

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可根据《管理名录》,查找其所属行业或加工工序是否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如果是已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行业或工序,就需要按《管理名录》规定的时限办理排污许可证。

2、未列入《管理名录》规定的行业和工序,但仍需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情形有哪些?

《管理名录》第六条规定,对于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其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单项年排放量大于250吨,烟粉尘年排放量大于1000吨,化学需氧量年排放量大于30吨,氨氮、石油类和挥发酚年合计排放量大于30吨,其他单项有毒有害大气、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大于3000的(污染当量数按《环境保护税法》规定计算)、属于重点排污单位的等情形之一的,应申领排污许可证。

也就是说,对未列入《管理名录》规定的行业类别,如其属于《管理名录》第六条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也应当申领排污许可证。例如,天然气开采行业未列入《管理名录》规定的行业类别,但某天然气开采企业因为生产需要建设了天然气净化厂,排放较多二氧化硫等大气污染物,如年排放量大于250吨,则该企业在实际排污之前,应当对天然气净化厂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

3、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什么时候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

《管理名录》明确规定,2017年率先对火电、钢铁、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石油炼制、化工、原料药、农药、氮肥、造纸、纺织印染、制革、电镀、平板玻璃、农副食品加工等15个行业核发排污许可证,其中造纸和火电两个行业的企业要求在2017年6月底前取到排污许可证,其他13个行业在2017年下半年全面开展。到2020年,《管理名录》中规定的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必须持证排污。

对已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行业和工序,应根据《管理名录》规定的实施时限按时申领排污许可证。需要说明的是《管理名录》中实施年限是对纳入《管理名录》的排污单位持证排污的最后时限,是国家规定最后的关门时间。如在国家规定最后的关门时间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将按无证排污进行处罚。

当然各地方可根据相关法规规定,结合环境质量改善要求,提出提前实施排污许可行业的申请,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环境保护部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告。因此排污单位应密切关注自己所在地区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是否公告提前实施排污许可,如果公告提前实施排污许可,排污单位应按公告规定时间取得排污许可证,如在公告规定时间尚未领取排污许可证,将按无证排污进行处罚。

六、《关于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衔接相关工作的通知》对环评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度的衔接作了具体安排。

为了明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度衔接的问题,2017年11 月,环保部印发《关于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衔接相关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对各种情况下环评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度的衔接作了具体安排。

1、没有环境影响评价书(表)以及审批文件可否申领排污许可证?

《通知》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建设项目的环境准入门槛,是申请排污许可证的前提和重要依据,在排污许可管理中,严格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及审批文件要求核发排污许可证,维护环境影响评价的有效性。即排污单位要取得排污许可证,必须先取得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及审批文件,排污单位没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及审批文件,将无法取得排污许可证。

2、分期建设的项目如何申领排污许可证?

《通知》规定,分期建设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及审批文件应当列明分期建设内容,建设单位应据此分期申请排污许可证。所以分期建设的项目也应分期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不得无证排污。

3、改扩建项目如何申领排污许可证?

《通知》规定,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将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作为现有工程回顾评价的主要依据。现有工程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关于排污许可实施范围和步骤的规定,按时申请并获取排污许可证,并在申请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时,依法提交相关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4、《通知》颁布后的建设项目如何申领排污许可证?

《通知》规定,建设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要求申请排污许可证,不得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的,建设单位不得出具该项目验收合格的意见。

七、《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对存在环评历史遗留问题作了安排。

2018年1月原环境保护部颁布了《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规定了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核发、执行以及与排污许可相关的监管和处罚等行为,并对环评历史遗留问题作了安排。

1、《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与《管理办法》有什么区别

原环境保护部负责人回答记者提问时,就《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简称《暂行规定》)与《管理办法》的区别做了如下回答,2016年12月原环保部发布了《暂行规定》,《管理办法》是《暂行规定》继承和发展,是对同一件事情两个不同发展阶段的规定,因此《管理办法》发布实施后,《暂行规定》当中与之不符的内容不再实施。

2、《管理办法》实施前已经投产、运营的排污单位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首次发放排污许可证时,如不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应如何处理?

依照《管理办法》的规定,首次发放排污许可证时,对于在《管理办法》实施前已经投产、运营的排污单位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不符合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排污单位承诺改正并提出改正方案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向其核发排污许可证,并在排污许可证中记载其存在的问题,规定其承诺改正内容和承诺改正期限,同时由核发环保部门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3、《管理办法》实施前已经投产、运营的排污单位首次发放排污许可证时,如采用的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措施没有能力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应如何处理?

若排污单位承诺改正并提出改正方案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向其核发排污许可证,并在排污许可证中记载其存在的问题,规定其承诺改正内容和承诺改正期限,同时由核发环保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罚款。

4、依地方性法规核发的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后尚在有效期内的应如何处理?

对于《管理办法》实施前依据地方性法规核发的排污许可证,尚在有效期内的,原核发环保部门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数据,获取排污许可证编码。

八、原环境保护部回函对新旧排污许可证衔接相关法律问题的解答

1现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是否特指新环保法实施以后的企业

《管理名录》第三条规定的现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是指排放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依法应实施排污许可制管理的固定污染源的企业,即纳入固定污染源管理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企业和事业单位,而并非新环保法实施以后的企业

2、关于现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目前地方现有核发排污许可证已经到期,《管理名录》明确的期限为2020年,这段时间业主未办理排污许可证,是否属无证排污行为

按照《管理办法》要求,纳入《管理名录》范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管理名录》规定的时限内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对于《管理办法》实施前依据地方性法规核发的排污许可证,尚在有效期内的,原核发环保部门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数据,获取排污许可证编码;已经到期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申请排污许可证。

3、关于现有排污单位未办理地方核发的排污许可证或办理但过期,可否直接领取《实施方案》发布后排污许可证

在《管理名录》范围内的排污单位应按规定时限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不在《管理名录》范围内的,暂不需要申请排污许可证。

4、被纳入名录中实施排污许可管理的尚未到实施期限的现有企业,在实施期限之前是否要求办理排污许可证,是否适用有关排污许可证相关的法律法规。

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在《管理名录》规定的时限前已经建成并实际排污的排污单位,应当在《管理名录》规定时限申请排污许可证;在《管理名录》规定的时限后建成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排污许可证。对于尚未到实施期限的现有企业,在实施期限之前可以不办理排污许可证。

部分地区依据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决定提前对部分行业实施排污许可管理的,且该地区省级环保部门报环境保护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告后,排污单位应当在地方规定的时限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

对于依据地方性法规核发的现有排污许可证,尚在有效期内的,仍然有效。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