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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

 gymrlwu78v8b0h 2018-06-14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子项名称

行使主体

黄冈市水利局

职权依据

  【法律】《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修订通过)

第三十二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专项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取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生产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和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水土保持费用,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处理。

【规范性文件】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中国人民银行《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

第五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包括: (一)取土、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 (二)烧制砖、瓦、瓷、石灰; (三)排放废弃土、石、渣

征收对象及条件

一、征收对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

 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包括: (一)取土、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 (二)烧制砖、瓦、瓷、石灰; (三)排放废弃土、石、渣。 ”

二、征收条件:“由水利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生产建设项目所在地省(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征收标准

  《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86号)第二条规定:

“(一)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东部地区每平方米不超过2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中部地区每平方米不超过2.2元,西部地区每平方米不超过2.5元。

 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

具体收费标准按照本条第一款执行。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计征。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不超过2元。各地在核定具体收费标准时,应充分评估损害程度,对生产技术先进、管理水平较高、生态环境治理投入较大的资源开采企业,在核定收费标准时应按照从低原则制定。

(三)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0.5-2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0.5-2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职权运行流程

申报→审核→征收

责任事项

1.申报责任:缴纳义务人应当向负责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部门如实报送征占用土地面积(矿产资源开采量、取土挖砂采石量、弃土弃土弃渣量)等资料;

2.审核责任:征收部门审核确定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额,审核减免情形;

3.征收责任:征收部门以审核资料为依据,开具缴纳通知单,通知单应载明占用土地面积、征收标准、缴纳金额、缴纳时间和地点等;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主席令39号)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二)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

2.《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十条规定,“ 缴纳义务人应当向负责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如实报送征占用土地面积(矿产资源开采量、取土挖砂采石量、弃土弃渣量)等资料。”

3.《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十条第二款规定,“负责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定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额,并向缴纳义务人送达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通知单。缴纳通知单应当载明征占用土地面积(矿产资源开采量、取土挖砂采石量、弃土弃渣量)、征收标准、缴纳金额、缴纳时间和地点等事项。”

3-1.第十一条 下列情形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一)建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二)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三)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的;(四)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五)建设军事设施的;(六)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 除本办法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减免水土保持补偿费,不得改变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

3-2.处罚责任:《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1.层级之间

(1)开办生产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负责征收。其中,由水利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2)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生产建设活动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3)省级征收部门征收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按1:9的比例分别缴入中央和省级国库;市(州)、省直辖市、神农架林区征收部门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1:1:8的的的比例分别缴入中央、省、市国库;县级征收部门征收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1:1:1:7的比例分别缴入中央、省、市(州)、县(市、区)国库。

2.部门之间

(1)水利部门:负责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2)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二、相关依据

1.《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四条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缴库、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价格、人民银行、审计部门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通知》(鄂价环资〔2015〕100号)全文

3.《湖北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鄂财综规〔2015〕5号)第六条  开办生产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应当缴纳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负责水土保持工作的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征收。(一)由水利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二)由省、市(州)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生产建设项目据 地的县级征收部门负责核定征收,其中,生产建设项目跨市(州)的,由省级征收部门协助核定;生产建设项目在一个县(州)内跨县(市、区)的,由市级征收部门协助核定。未设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部门的区,水土保持偿费由生产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市级征收部门负责核定征收。(三)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生产建设活动所在地的县级征收部门负责征收。

承办机构

黄冈市水利局水政监察支队

咨询方式

0713-8381081、黄冈市黄州区宝塔大道85号 黄冈市水利局水政监察支队、hgszzd@126.com邮箱

监督投诉方式

市纪委派驻市农业局纪检组  0713-8829661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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