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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药指导丨水产养殖用抗生素及其使用注意事项(八)

 waynesun 2018-06-15

(三)治疗失败后的对策

1、对病原体的鉴定是否准确

对病原体的正确分离和鉴定是进行对症治疗和选好药物的基础。当对病原体的鉴定出现错误时,就可能会造成选用药物的失准,治疗无效或失败,因此,应重新分离和鉴定病原体。

2、对病原体的鉴定正确而治疗失败

(1)由耐药性致病菌引起的疾病  从患病的水产养殖动物体中分离出的病原菌,并进行药物敏感性试验,根据试验结果选用对致病菌敏感的药物。特别是对于由于产生耐药因子而形成的多种药物耐药性致病菌,要注意第二次用药选择。

(2)致病菌的二重感染现象  最初致病菌对抗菌药物敏感的已被杀灭,但对所有的抗菌药有耐药性的菌株仍在繁殖,引起更为严重的感染或菌群失调。这种现象虽不常发生,但一旦发生后则很难治疗。对于发生二重感染的水产养殖动物,需要再次选择新的病原菌敏感药物作为紧急治疗用。

(3)用药剂量和用药时间不足  若为节省用药成本或因其他原因而使得用药剂量不足或用药时间缩短,其结果会导致药物在水产养殖动物体内不能达到清除或杀来致病菌的有效浓度,或不能彻底清除病原体所需要的维持有效浓度的时间,特别是对于只具有抑菌作用的药物更是达不到有效治疗的目的。因此,为获得理想的治疗效果,必须按药物说明书中规定的用量与给药方案使用药物。

五、渔药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1、不重视对病原体的诊断

由于渔药新品种不断投放市场,包括各种新型抗生素类新药,可选择的种类较多,再加上经验性治疗也有一定效果,因此,许多养殖生产者不太重视病原体的检测,而只是凭经验随意选用药物和治疗方法,导致选用药物不对症,这也是造成治疗失败的原因之一,要特别引起注意。否则,不但造成用药成本的上升,也会造成治疗时机的延误,从而造成过大的经济损失。

2、不了解病原菌的耐药状况

耐药性是指细菌与药物接触后,对药物的敏感性下降直到消失,致使药物的治疗效果下降致无效。细菌产生耐药性是对多数抗菌药物长期使用后必然产生的现象。随着抗生素类药物在水产养殖中应用数量增多和时间的延长,水产养殖动物的致病菌对各种抗菌药物的敏感性也在不断变化。因此,对养殖水域中致病菌对各种抗生素药物敏感性进行监测,及时了解致病菌耐药性的变化趋势,对于正确选用药物和确定各种药物的使用剂量都十分重要。

3、不重视提高水产养殖动物的免疫功能

药物对控制疾病虽然非常重要,也是控制疾病的重要方法之一,但任何药物在治疗疾病过程中都不是决定因素。决定因素是水产养殖动物机体的免疫能力和抵抗力,即健康状况。只有在水产养殖动物机体存在一定免疫力和抵抗力时,辅以药物治疗的效果才会更好更快,药物才会发挥其治疗作用。因此,在治疗期间,采取一些具体措施,提高患病水产养殖动物的抵抗力和免疫力十分必要。具体有:

(1)降低人为干扰  在水产养殖动物患病期间要尽量减少人为干扰,如捕捞操作、倒池、筛选分级分池、在池边进行其他活动等,防止因人工干扰而使其产生应激反应,从而降低抵抗力,加剧病情。

(2)增加营养  在饲料中增加糖类、高蛋白物质、多种维生素及矿物质等,使水产养殖动物在食量下降的情况下,仍能满足机体的营养和能量需要,提高抗病力。

(3)适当使用免疫激活剂  如在饲料中添加β-葡聚糖等具有免疫激活作用的物质,以激活水产养殖动物的自身免疫力。

(4)不遵守休药期  渔药进入水产养殖动物体内后,均会出现一个逐渐衰减的过程。因药物的种类、使用时间、使用药物时的环境和养殖动物种类的不同,药物在水产养殖动物体内的代谢过程所需的时间长短也有所不同。因此,为保证养殖水产品的质量,保证消费者的食用安全,避免在水产养殖动物体内残留的药物对消费者健康的影响,每种渔药都有其相应的休药期。养殖生产者不得在休药期内上市养殖产品。

六、降低耐药性的对策

1、病原菌产生耐药性的原因

耐药性又称抗药性。耐药性是病原菌适应环境和化学药物作用的结果,可分为先天和后天耐药性2种。先天性耐药性是遗传学个体差异和种群差异的表现,同一种病原菌对不同药物的敏感性差异及同一群体中的某些个体对一种药物的敏感性差异均与先天耐药性有关,先天耐药性主要是病原菌对药物代谢过快所致。后天耐药性主要与用药有关,用药剂量不足、疗程不够、长期使用同一种药物或同一类药物、滥用药等都是导致后天耐药性的主要原因。

2、减少耐药性对策

(1)科学诊断鱼病,及时治疗。

(2)合理选用药物,对症下药。

(3)确保用药剂量,确保疗效。

(4)确定合理的疗程和投药次数。

(5)交替使用药物。

(6)联合用药(同时用2种以上药物)。

(7)积极开发中草药。

七、渔药的规范使用

兽药残留是目前动物源食品最常见的污染源,在水产品中也不例外。导致水产品中药物超标的原因有很多,其中滥用药物和饲料添加剂是主要的罪魁祸首。规范用药是防止水产品种药物残留超标,提高水产品的质量及跨越“绿色壁垒”的根本措施。

(一)严格执行国家兽药法规

近几年,有关部门陆续颁布了《动物防疫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农业部193号公告明令禁止使用21类40余种兽药及化合物。国家把规范用药纳入法制轨道,有法可依,养殖者、消费者的利益都受到法律保护。

(二)科学、合理使用药物

科学、合理使用渔药是保证水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措施:《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第四章对水产养殖用药进行了规定:使用水产养殖用药应当符合《兽药管理条例》和农业部《无公害食品渔药使用准则》(NY5071-2002)。使用药物的养殖水产品在休药期内不得用于人类食品消费;禁止使用假、劣兽药及农业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其他化合物和生物制剂。原料药不得直接用于水产养殖;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水产养殖用药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或在水生生物病害防治员的指导下科学用药;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填写《水产养殖用药记录》,该记录应当保存至该批水产品全部销售后2年以上。

(三)严格遵守休药期制度

药物进入动物体内,一般要经过吸收、代谢、排泄等过程,不会立即从体内消失。药物或其代谢产物以蓄积、贮存或其他方式保留在组织、器官或可食性产品中,具有较高的浓度。在休药期间,动物组织中存在的具有毒理学意义的残留通过代谢,可逐渐消除,直至达到“安全浓度”,即低于“允许残留量”,或完全消失。当然,休药期随动物种属、药物种类、制剂形式、用药剂量、给药途径及组织中的分布情况等不同而有差异。经过休药期,暂时残留在动物体内的药物被分解至完全消失或对人体无害的浓度。由此可见,休药期的规定是为了减少或避免供人食用的动物源性食品中残留药物超量,保证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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