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将于2018年5月31日结束。为方便纳税人更好地完成汇算清缴相关事宜,小编整理了大家比较关注的几个常见问题。 年度所得税申报收入与年度增值税申报收入有差异很正常,但很多企业经常强行将所得税申报收入调整与增值税申报收入保持一致,以为一致才是对的。 所得税申报收入与利润表的主营业务收入不一致也是正常现象,但很多企业错误地认为:两者应该一致,不一致就调整,调到两者一致为止。 所得税法,只规定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应该作为应税收入,没有规定按应付款的账龄判断,账龄超过3年,对方一致都有追债,确认债权的有效性,企业一致有支付的义务,该应付款也不能确认为应税收入。 所得税和增值税都有视同销售的规定,但两者视同销售的范围并不相同。 例:跨县区移送货物用于销售,增值税视同销售,所得税不用视同销售。 视同销售需要将收入确认为应税收入,在对应的成本明细表要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对应的成本。有些财务误会了:视同销售的支出日经作为一次费用扣除了,在填写一次成本就是重复抵减成本了。 政府部门门对企业的个人给予奖励,奖励金先支付给企业,由企业代为转支付给个人。企业代收代付应该作为其他往来处理,不涉及确认收入和成本,企业错误地将该奖励作为收入处理。 财政补助作为不予征收收入对企业并不一定有利。不予征收收入用于研发支出,对应的支出不能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因此,要根据情况去判断,政府补助作为不予征收收入有利还是不利,不要一味都将政府补助都作为不予征收收入。 对于不属于企业生产的产品、经营的商品如果发生视同销售的行为,在确认视同销售的成本时,政策规定按外购的成本作为视同销售的成本,外购的价格作为视同销售的收入,因此,实际.上不产生视同销售的利润。但很多人一定要让收入大于成本才安心。 所得税政策规定:视同销售行为的必要条件之一是产权发生了对外转移。企业内部使用、消耗,没有发生产权转移的行为不需要视同销售。 根据所得税的政策,销售、服务过程中有买有送的业务属于销售折扣,不属于无偿赠送,不按视同销售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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