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执行的饲料标签要求为2013年10月发布,2014年7月实施的《GB 10648-2013饲料标签》,在此强制要求下,企业在制定标签的时候都应该注意哪些内容呢?以下内容将详细为您讲解! 一 适用范围 1.本标准规定了饲料、饲料添加剂和饲料原料标签标示的基本原则、基本内容和基本要求。 2.本标准适用于商品饲料、饲料添加剂和饲料原料(包括进口产品),不包括可饲用原粮、药物饲料添加剂和养殖者自行配制使用的饲料。 二 基本原则 1.标示的内容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2.标示的内容应真实、科学、准确。 3.标示内容的表述应通俗易懂,不得使用虚假、夸大或容易引起误解的表述,不得以欺骗性表述误导消费者。 4.不得标示具有预防或者治疗动物疾病作用的内容,但饲料中添加药物饲料添加剂的,可以对所添加的药物饲料添加剂的作用加以说明。 三 标示内容 1.卫生要求:饲料、饲料添加剂和饲料原料应符合相应卫生要求。饲料和饲料原料:应标有“本产品符合饲料卫生标准”字样,以明示产品符合GB13078-2017的规定。饲料添加剂:全部体现在相应的产品标准中并直接标示在标签中,不要求标示“本产品符合饲料卫生标准”字样。 2.产品名称:应采用通用名称,在其之后或下方可对标示商品名称。如:饲料原料 大豆粕(粕王);饲料添加剂 硫酸铜(美铜);混合型饲料加剂 香味剂(美味);中猪复合预混料(猪壮素);大猪配合饲料(猪旺宝)。 3.原料组成 (1)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应标明主要饲料原料名称和(或)类别、饲料添加剂名称和(或)类别; (2)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混合型饲料添加剂应标明饲料添加剂名称、载体和(或)稀释剂名称; (3)饲料原料名称和类别应与《饲料原料目录》一致;饲料添加剂名称和类别应与《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一致 ; (4)动物源性蛋白质饲料、植物性油脂、动物性油脂等易氧化的产品,若添加了抗氧化剂,应标明抗氧化剂的名称, 避免抗氧化剂的重复过量添加; 4.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 (1)保证值必须符合产品所执行标准; (2)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不再要求标示主要微量元素和维生素,如果标示与企业标准一致的微量元素和维生素的分析保证值,也是可以的。 (3)复合预混合饲料应根据其实际成分标示分析保证值,既可标示各种有效成分含量,也可只标示主要有效成分含量。 (4) 饲料和饲料原料保证值项目标示要求: (5)饲料添加剂保证值项目标示要求: 5.产品标准编号 (1)产品应标明产品所执行的产品标准编号。 (2)实行进口登记管理的产品,应标明进口产品复核检验报告的编号;不实行进口登记管理的产品可不标示此项。 6.使用说明 (1)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应标明饲喂阶段;浓缩饲料、复合预混合饲料应标明添加比例或推荐配方及注意事项;饲料添加剂、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维生素预混合饲料应标明推荐用量及注意事项。 (2)对于一些微量添加、安全阈值窄的饲料添加剂,如果需要逐级预混,应在说明中注明。 7.净含量 (1)包装类产品标明包装单位的净含量;罐装车运输产品标明运输单位的净含量。 (2)固态产品应使用质量标示;液态产品、半固态或粘性产品可用体积或质量标示。 (3)以质量标示时,净含量不足1kg的,以克(g)作为计量单位;净含量超过1kg(含1kg)的,以千克(kg)作为计量单位;以体积标示时,净含量不足1L的,以毫升(mL或ml)作为计量单位;净含量超过1L(含1L)的,以升(L或l)作为计量单位。例如:净含量: 25kg、500g、1L、500mL等。 8.生产日期:要求标示完整的年、 月、 日;进口产品中文标签标明的生产日期应与原产地标签上标明的生产日期一致。 9.保质期:用“保质期为 天(日)或 月或 年”或“保质期至: 年 月 日”表示。 10.贮存条件及方法: 标明贮存条件及贮存方法,提示用户如何贮存产品。 11.行政许可证明文件编号:实行行政许可管理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应标明行政许可证明文件编号。 (1)配合、浓缩、精补、单一饲料标示生产许可证号; (2)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标示生产许可证号和批准文号; (3)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除上述1.2.中对应的要求外,还应当标示农业部颁发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号; (4)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应当标示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号(不实行进口登记的产品除外)。 12.生产者、经营者的名称和地址: 标示该信息的目的是实现有效的产品追溯,特别是追溯企业承担产品质量问题的法律责任。 (1)实行行政许可管理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应标明与行政许可证明文件一致的生产者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及其邮政编码、联系方式; (2)不实行行政许可管理的,应标明与营业执照一致的生产者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及其邮政编码、联系方式。 (3)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生产基地(非法人单位),除标明上述相关信息外,还应标明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4)进口产品应标明与进口产品登记证一致的生产厂家名称,以及与营业执照一致的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销售机构或代理机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方式等。 13.其他标示规定: (1)动物源性饲料:动物源性饲料应标明源动物名称,乳和乳制品之外的动物源性饲料应标明“本产品不得饲喂反刍动物”字样。 (2)加入药物饲料添加剂的饲料产品:应在产品名称下方以醒目字体标明“本产品加入药物饲料添加剂”字样。标明所添加药物饲料添加剂的通用名称、有效成分含量、休药期及注意事项。 (3)委托加工产品:除了应标示受委托企业如前所述的所有内容之外,还应标示委托企业的名称、注册地址和生产许可证编号。 (4)定制产品:一要标明“定制产品”字样;二要标示生产企业规定的信息;三要标示定制企业的名称、地址和生产许可证编号。定制产品不要求办理产品批准文号,标签不需标示产品批准文号。 (5)进口产品:其中文标签要标示原产国或地区的名称。 (6)转基因产品:标示转基因信息。如:“转基因大豆”、“转基因大豆加工品(制成品)”或者“加工原料为转基因大豆”; (7)其他内容:可以标明必要的其他内容,如:产品批号、有效期内的质量认证标志、名牌产品、农业部《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示范企业等。 四 基本要求 1.印制材料结实耐用,文字、符号、数字、图形清晰醒目,易于辩认。 2.不得与包装物分离或被遮掩;应在不打开包装的情况下,能看到完整的标签内容。 3.罐装车运输产品的标签随发货单一起传送。 4.使用规范的汉字,可以同时使用有对应关系的汉语拼音等文字。 5.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如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净含量等。 6.一个标签只能标示一个产品。 说明:如果将新标准所要求的内容全部印在包装袋上而不单独制作和附具标签,并不违背新标准,也是允许的,但不易做到。 五 保证值常用计量单位 1.饲料产品 (1)粗蛋白质、粗纤维、粗脂肪、粗灰分、总磷、钙、氯化钠、水分、氨基酸的含量,以百分含量(%)表示。 (2)微量元素的含量,以每千克(升)饲料中含有某元素的质量表示。 如:g/kg、mg/kg、μg/kg,或 g/L、mg/L、μg/L。 (3)药物饲料添加剂和维生素含量,以每千克(升)饲料中含药物或维生素的质量,或以表示生物效价的国际单位(IU)表示,如:g/kg、mg/kg、μg/kg、IU/kg,或g/L、mg/L、μg/L、IU/L。 2.饲料添加剂产品 (1)酶制剂饲料添加剂的含量,以每千克(升)产品中含酶活性单位表示,或以每克(毫升)产品中含酶活性单位表示,如:u/kg、u/kg,或u/g、u/ml。 (2)微生物饲料添加剂的含量,以每千克(升)产品中含微生物的菌落数或个数表示,或以每克(毫升)产品中含微生物的菌落数或个数表示,如:CFU/kg、个/kg、cfu/L、个/L,或CFU/g、个/g、CFU/ml、个/ml。 六 标签示例及分析 1 配合饲料示例 分析 示例中,要注意配合饲料的保质期是否180天是否偏长,注意事项中,要写清楚药物饲料添加剂的通用名称及含有mg数,注意,未来可能将不再允许添加。另外,注册地址要注意填写。 2 浓缩饲料示例 分析 示例中,标签上的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必须和标准上的一致,保质期也要注意期限的设定,注册和生产地址也是必须标示清楚的。 3 复合预混合饲料示例 分析 示例中,预混料的产品名称前面不需要标注添加比例,保质期不可过长,注册地址也必须标明。 4 饲料添加剂示例 分析 示例中,饲料添加剂产品不需要写“本产品复合饲料卫生标准”,注册地址也要标明;保质期要写完整。 5 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示例 分析 示例中,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产品不需要写“本产品复合饲料卫生标准”,注册地址也要标明;保质期要写完整。 七 标签的检查与执法 1.存在的主要问题 (1)标签标示内容因包装问题显示不全; (2)商品名不规范:如防病治病字眼、前缀在产品名称前面、字体比产品名称大等; (3)2625号公告(原1224公告)未得到全面准确地实施,维生素、微量元素用量超标或须限量的仍标示为“≥”; (4)标签上的成份保证值与执行标准不一致或不齐全; (5)加入的药添标示不完整或未标,特别是规格含量。 (6)适用阶段未按2625号公告(原1224号)公告划分; (7)标注有防病治病作用的说明、生长促因子等; 2.执法依据 《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可以处违法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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