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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你如何用知识产权对公司出资丨实务指南

 杨振威律师 2018-06-16

知识产权出资

知识产权出资是指权利人将能够依法转让的知识产权专有权或者使用权作价,投入标的公司以获得股东权的一种出资方式。

现如今越来越多的创业公司的创始人选择以知识产权作价出资,那么以知识产权出资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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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出资的条件

《公司法》第27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5条:“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由此可见,作为出资的知识产权应满足的条件是:(1)可以用货币估价;(2)可以依法转让。两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因此,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等可以评估价值并用货币表达,可办理转让手续的,都可以用来出资。但是,股东或者发起人不得以信用、商誉、特许经营权等作价出资。


实践中,是否允许知识产权使用权进行出资,各地工商态度不一。上海市工商局出台的《市工商局关于积极支持企业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就明确“扩大知识产权出资范围,开展专利使用权、域名权新类型知识产权出资试点工作”。但是,关于是否允许知识产权使用权出资,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主管工商部门的态度,因此,在商定出资方式之前,请先咨询注册地工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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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出资比例

最新《公司法》第27条删除了“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的规定,取消了非货币财产出资比例以百分之七十为上限的规定。换而言之,知识产权出资并无具体比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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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出资的程序

按照法律规定,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明确权属,财产权转移手续办理完毕。因此,知识产权出资需要经历两个关键步骤:一是应当评估作价,二是需要转让所有权。

在转让所有权时,对于商标权、专利权而言,权利的转移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因此需要在相关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商标主管部门为商标局,专利主管部门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将相关权利转移至出资的公司所有;对于著作权而言,转移登记并非生效要件,但为避免后续权利纠纷,权利人可以选择做移转登记;对于专有技术而言,如涉及外国专有技术进口,自由类技术需进行技术进口合同备案,限制类技术需先获得技术进口许可证,再进行技术进口合同备案。

关于知识产权出资到底是否需要评估的问题,目前由于注册资本制度改革,公司注册资本改为认缴制,股东出资由股东们在公司章程中自行规定,工商部门一般不作强制性要求。因此,从工商登记角度而言,并无强制评估的制度。但是,从规范性和出资有效性角度而言,建议出资人仍应对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进行评估作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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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出资的法律风险

出资人面临的首要法律风险是“出资不实”的风险

《公司法》第27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其次,出资人还可能面临“出资不足”的法律风险

《公司法》第28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在知识产权出资中,未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或办理了权利转移手续但因权利存在瑕疵都将导致出资不足的后果,如职务发明出资被发明人或设计人用于出资、受委托进行发明创造的受托人将委托发明专利用于出资、共同发明被部分共有人擅自用于出资、被许可人未经权利人授权将其使用权用于出资等。面对此种风险,可以现金或其他方式补足出资或作相应减资;对已出资的知识产权对公司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可以通过权利人作出允许公司继续使用该知识产权的确认,弥补出资瑕疵。


除此之外,用作出资的知识产权的合法性与期限性可能导致出资面临无效的法律风险

实践中,公司对出资人的知识产权合法性应进行审查,如果出资人是商标和专利权的原始取得主体,公司可查看其注册证或专利证书,专有技术的出资人可向公司出示如保密协议等相关证明文件。对于使用禁止出资的知识产权进行出资或者使用没有正当所有权的知识产权进行出资的,公司应尽快督促该股东以货币或者其他经过评估的资产出资。

如前所述,知识产权定价以协商确定为主是没有问题的,也符合市场规律,但要注意协商定价与公司法中规定的出资的关系。如果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不经专业机构评估,可能会导致该项资产的价值一直处于不确定状态。基于知识产权价值的复杂性和动态性,根据公司法第30条及第93条之规定,未经评估、仅依协商定价,该资产价值可能被高估,股东可能被要求补足差额,其他股东也可能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9条规定:“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由此可见,仅依协商作价的方式,对于知识产权出资,还是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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