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义务发生时间_结果 提问时间:2018年6月8日 [最佳回答] 在介绍以下21种具体情形之前,我们先来个常识中的常识: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基本原则,是以“收讫销售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或者发票开具时间”三者孰先(谁在前)的原则确定。 其他方面,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21个时点:...详情>> 胡说财税 999... ...999 条好评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_重点 01 纳税人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例1:A公司向长期合作伙伴B公司销售10台电脑, A公司5月7日将电脑送货上门,5月9日收到B公司转账的货款。那么A公司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5月9日。
若A公司5月7日送货上门时收到了B公司签署的验收单,但5月9日才收到B公司转账的货款,那么A公司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5月7日。 [胡说财税]:总局并未对“销售款凭据”进行释义,通常我们认为,能够证明商品所有权已经完成转移的凭据,均可认定为“销售款凭据”。 通俗一点说,如果采购方赖账,可以通过这一凭据打赢官司的凭据,即可认定为“销售款凭据”。此类“销售款凭据”大致包括:欠账凭据、提货单、验收单、结算单、合同、协议等。 02 纳税人采取赊销方式销售货物 签订了书面合同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例2:A公司向B公司长期销售A4纸,合同约定每月1日结算上月的费用,那么A公司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每月1日。 03 纳税人采取赊销方式销售货物 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例3:我儿子下楼打酱油,跟老板说:“我爸明天来给钱。”那么老板把酱油交给我儿子的那一刻,就是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而不是我下楼付钱的那个时候。 04 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签订了书面合同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例4:A公司向B公司销售一台食品加工设备,合同约定:设备发货前,B公司需向A公司支付50%的价款,收到设备后支付40%的价款,使用设备一周后支付10%的价款。那么A公司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为三次约定收取价款的时间,即使B公司延后支付货款,也应当按照约定收取价款的时间确定A公司纳税义务时间。 05 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例5:承上例,若A公司与B公司未签订任何合同或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那么A公司将该食品加工设备发出之时即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06 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特定货物除外),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例6:某人来我的店里定制高端个性化组装电脑,我为了避免被耍,要求其先给钱,那么我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我发货之时。 [胡说财税]:“特定货物”为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下文即是。 07 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方式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特定货物 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例7:销售方对于生产周期长、售价高、商品,通常会向买方预收货款,以缓解公司资金占用过多的压力。另外,由于这类商品一般是需要定制的商品,一旦购买方放弃,该产品转售给第三方的可能性不大,存在很大的减值可能性,销售方需要预先收取一部分价款化解经营风险。税法结合这类特定商品的特殊性,规定按照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合同约定2018年6月1日收取第二期价款1000万元,但是购买方于2018年5月28日提前支付第二期价款1000万元,则应当以2018年5月28日为该1000万销售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08 纳税人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 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 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例8:鄙人4月30日晚委托牛哄哄超市帮我销售我生产的酱油100瓶。我6月2日收到牛哄哄超市5月的代销清单,一共卖出40瓶。那么我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6月2日,金额是40瓶的金额。 然后,牛哄哄超市的老板和老板娘闹离婚,无心经营,7月初的时候不给我钱也不给代销清单,那么7月份我就没有缴纳增值税的义务……接着7-10月都在闹离婚,一直不给我钱,也不给代销清单。 于是,在10月27日的时候,距我给老板100瓶酱油的日子已经满180天,这10月27日就是我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日期。 09 纳税人销售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例9:我在国道边开了一家汽车维修店,日晒风吹的,就靠给路过的故障汽车提供维修服务赚钱了。6月1日那天,一台空着水箱还跑了100公里的SUV开来我这里修车,修完后立马给钱,那么当天就是我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半小时后又来个换车胎的,因为普通车胎纹路与该车不匹配,只有一款昂贵的进口车胎能换上,所以我就给车主签了一张更换进口车胎的协议。换好车胎后,车主手机坏了,又没有现金,只好到我们村里去修手机,车暂时不开走。但我们村那个修手机的水平不行,第二天才修好。6月2日我才收到车主手机转给我的7999元钱。 于是,这笔更换车胎的修配劳务,我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6月1日,而修手机那哥们儿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隔天的6月2日。 10 纳税人发生下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一)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二)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三)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四)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例10:略。 [胡说财税]:意思就是,视同销售的所有行为,均在货物移送的当天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1 纳税人进口货物 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例11:略。 12 纳税人发生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应税行为并在其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销售款项的当天 例12:A装修公司5月8日为客户提供装修服务,为期4天。如果客户在5月9日就付钱了,那么A公司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就在5月9日。 13 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签订了书面合同并确定了付款日期的,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 例13:承例12,假如装修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付款日期为5月12日的,那么A公司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5月12日。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提前于5月10日收款,依然按照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5月12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4 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签订了书面合同但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例14.1:再承例12,假如装修合同中没有明确付款日期,那么在客户完成装修验收后,即确认增值税的纳税义务。
例14.2:甲公司向乙公司转让一栋厂房,合同约定5月29日乙公司先行支付50%的价款,完成产权变更后三个工作日内,乙公司再支付剩余的50%价款。 那么,甲公司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两个,一是收到第一笔款项的5月29日;二是完成产权变更的当天,而不是收到第二笔款项的时候。 15 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未签订书面合同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例15:承例12,假如A装修公司5月8日为客户提供装修服务,为期4天,那么A公司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1日(完成装修的第4天)。 16 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和不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例16:我开了一家汽车租赁公司,每次租车前都要预收租金,那么我每一笔生意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就在收到租金的当天。 17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例17:A建筑服务公司与工程发包方甲公司一起合作开发一个房地产项目。项目合作开始时,甲公司向A公司支付了质押金(保证金)100万元,A公司作其他应付款处理,不确认收入也不开具增值税发票。 当项目进行最终结算时,甲公司在向A公司支付工程款时,扣除了之前支付的质押金(保证金)100万元。 这种情况下,A公司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为收到甲公司支付的质押金(保证金)100万的当天。 18 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 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例18:甲公司获得“应收账款—某著名房地产公司—1000万”的保理产品后,于6月7日转让给乙公司,那么甲公司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6月7日。 19 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金融企业]:是指银行(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制、合资、外资银行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 例19:B金融企业于4月1日向D公司发放贷款1000万元(期限一年,次年3月31日到期),为了方便计算,我们假设年化利率为6%,每月21日支付利息5万。
4月21日,D公司按时付息,B金融企业于5月申报4月的利息收入产生的增值税。
5月21日,D公司未付利息,B金融企业于6月申报5月应收未收利息产生的增值税。
6月21日,D公司未付利息,B金融企业于7月申报6月应收未收利息产生的增值税。(已逾期31天)
7月21日,D公司未付利息,B金融企业于8月申报7月应收未收利息产生的增值税。(已逾期61天)
8月21日,D公司未付利息,B金融企业于9月暂时不用申报8月的应收未收利息产生的增值税,待收回后再申报。(已逾期92天) [注]:若因逾期产生的加息、罚息、违约金、利滚利等费用,参照上面举例办法计算。 20 银行提供贷款服务按期计收利息的,结息日当日计收的全部利息收入,均应计入结息日所属期的销售额,按照现行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例20:B金融企业于4月1日向D公司发放贷款1000万元(期限一年,次年3月31日到期),为了方便计算,我们假设年化利率为6%,每月20日支付利息5万。此5万元,无论D公司当月是否支付、支付多少,B金融企业均应按照5万的金额计入当期收入并于次月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21 纳税人发生以下视同销售的情形 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十一、纳税人发生以下视同销售的情形,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例21:视同销售,略。 再次强调: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相关链接:胡说|因多看了几眼“未开具发票”被扁!这一栏岂能止于申报表填报! (该篇文章专门针对“未开具发票收入”如何申报增值税进行了详解,配合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来阅读,学习效果更佳) 工具箱_栏目介绍 “胡说财税”公众号之“工具箱”栏目,是胡说财税为了方便财税人查找基本知识点以及各类账务处理技巧而设置的栏目,意在普及基础财税知识以及让更多的业内同行有个能够随时搜索的财税“工具箱”。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0号 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附件3 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胡说财税小助手 添加好友即可入群 更多专业解答等着您 加好友 【版权声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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