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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夫妻共同财产制和共同债务理论法律综合

 毓灵之秀 2018-06-19
一、夫妻共同财产制度
​(一)夫妻财产制度理论
​夫妻财产制也叫做婚姻财产制,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关系解除时的财产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比较家庭法)
​亲属法规范夫妻财产制的形式包括以下两种:
​1、约定财产制:又称为夫妻财产契约,是夫妻以约定进行选择,具有优先于法定财产制的效力。夫妻约定财产制分为两种形式:自由式的约定财产制: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夫妻财产关系的内容,只要不违反合同的一般禁止性规定,法律不加以限制,允许自由约定。选择式的约定财产制,当事人虽然可以对夫妻财产约定排除法定财产制的适用,但只能在法律所规定的数种典型的夫妻财产制中选择一种,不得全面另行约定其内容。
​2、法定财产制:依照法律规定而直接适用的夫妻财产制,夫妻之间无约定财产制的,直接适用法律规定的财产制。法定财产制分为两种:第一通常法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在婚前或者婚后未进行夫妻财产约定,或者虽有约定但约定无效或者被撤销,因而适用法律所规定的财产制。第二非常法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发生特定事由,适用通常法定财产制或约定财产制难以维持正常的夫妻财产关系时,依照法律的规定或经夫妻一方以及夫妻的债权人的申请由法院宣告,终止原来的财产制而适用分别财产制。
​(二)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
​我国婚姻法的现行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是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二是获得的资助、捐助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民法学:婚前个人财产的增值部分、复员或专业军人的复员费、专业费、医疗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夫妻一方的人身保险金、与个人身份密切相关的奖品、奖金,国家资助优秀科学工作者的科研津贴、一方创作的手稿、文稿、艺术品设计图、草图等以及其他财产)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法律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可以看出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主要内容如下:
​1、限制夫妻共同财产范围: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是“限定的婚后所得共同制”(排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定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和书面约定为个人所有的财产以及必须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合法取得的财产);2、强调婚姻当事人的个人财产;3、明确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内容。
夫妻之间借贷: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当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发生借贷的效力。
​(三)夫妻共有财产的效力(婚姻关系一经发生,在配偶之间就发生两个法律关系:一是配偶的身份关系,二是配偶的财产关系
​1、夫妻共有财产主体的权利:1)平等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配偶一方的权利都是针对全体夫妻共同财产的,是完整的权利。2)共同处理权和单独处理权:共同处理权是针对处分夫妻共同财产重大事务的权利(变卖、设置他物权、其他使夫妻共同财产发生重大变化的事务);单独处理权,是指对某些具体的、不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发生重大变化的事务,以及依据家事代理权进行的事务。3)相互代表权:对于一般的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可以代表对方进行,但是重大事项不能代表。行使相互代表权应当受到必要限制,如转让不动产等应当双方协商一致。4)物上追及权:夫妻共有财产受到不法侵害的,配偶双方均享有此权利,可以独自行使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返还原物、赔偿损失的请求权。
​2、夫妻共有财产主体的义务:1)将夫妻共同财产交付夫妻共同管理使用的义务;2)夫妻共同财产的维修、保管、改良义务,所支出的费用由夫妻共同财产支付;3)对所欠债务(因家庭共经同营和共同生活)的连带清偿义务。4)共同赔偿责任。夫妻共同财产致他人损害,或者夫妻一方造成他人损害时,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承担赔偿责任。5)保持共有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不得要求划分份额、分割共有财产、擅自处分共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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