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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监专题 |最高法院民商事案件申请再审指引

 半刀博客 2018-06-19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申请再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再审申请书(正本3份),并按照被申请人和原审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再审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再审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情况;2、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审裁判文书案号;3、具体的再审请求;4、申请再审的具体法定事由及事实、理由;5、再审申请人的签名、捺印或者盖章;6、递交再审申请书的日期等;
(二)再审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再审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符合法律规定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三)原审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3份),可提交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
(四)反映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及其他材料(附证据目录);
(五)送达地址确认书;
(六)电子文本,要求以word文档格式将再审申请书及原审裁判文书内容录入光盘。
提交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不符合上述要求,或者包含有人身攻击、侮辱谩骂等不文明语言,可能激化矛盾的,应当补充或改正。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 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
(二) 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
(三)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但因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而再审作出的判决、裁定除外。


※ 巡回法庭受理及不受理案件范围

  • 最高法院巡回法庭受理案件范围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3号)第三条规定,最高法院巡回法庭审理或者办理巡回区内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以下案件:

    (一)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二)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三)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案件;

    (五)刑事申诉案件;

    (六)依法定职权提起再审的案件;

    (七)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的案件;

    (八)高级人民法院因管辖权问题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或者决定的案件;

    (九)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批准延长审限的案件;

    (十)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和司法协助案件;

    (十一)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巡回法庭审理或者办理的其他案件。

    巡回法庭依法办理巡回区内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来信来访事项。

  • 最高法院巡回法庭受理案件范围(摘自第二巡回法庭官网)

    一、知识产权、涉外商事、海事海商、死刑复核、国家赔偿、执行案件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告知来访人到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办理。

    二、尚在审理、审查程序中的案件,告知来访人向正在审理或审查的人民法院反映问题。

    三、第一审判决、裁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告知来访人依照法律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四、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裁定、调解书,告知来访人向原审人民法院或其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五、不服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或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民商事、行政案件,告知来访人可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六、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再审的民商事、行政案件,告知来访人已经丧失申请再审的权利,巡回法庭不予受理。但具备以下情形,且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本院提出申请的除外: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四)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七、不服本院作出的第二审民商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且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再审的案件,告知来访人向最高人民法院本部提出。

    不服本院裁定或者通知驳回再审申请或申诉的案件,以及本院依法作出的再审判决、裁定的案件,告知来访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八、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决定终结、备案终结或巡回区内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结决定并已向当事人送达涉诉案件终结告知书的,告知其服判息诉。


※ 巡回法庭管辖区域及诉讼服务中心地址和接待时间

  • 第一巡回法庭

    辖区:湖南、广东、广西、海南

    地    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36号

    接待时间:上午09:00-11:00;下午14:00-16:00(星期一、二、四、五全天接待,星期三、六、日不接待。

    申请再审或者申诉材料邮寄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36号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诉讼服务中心,邮政编码:518000。

  • 第二巡回法庭

    辖区:辽宁、吉林、黑龙江

    地    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世纪路3号

    接待时间:上午08:30-11:00;下午13:30-16:00(星期一、二、三、四全天接待,星期五、六、日不接待。

    申请再审或者申诉材料邮寄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世纪路3号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诉讼服务中心,邮政编码:110179。

  • 第三巡回法庭

    辖区:江苏、上海、浙江、福建、江西

    地    址: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浦珠北路88号

    接待时间:上午08:30-11:30 下午14:30-17:30(星期一、二、三、四全天接待,星期五、六、日不接待。)

    申请再审或者申诉材料邮寄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浦珠北路88号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诉讼服务中心,邮政编码:210031。

  • 第四巡回法庭

    辖区:河南、山西、湖北、安徽

    地    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白佛路和博学路交叉口博学路33号

    接待时间:上午08:30-11:00 下午13:30-16:00(星期一、三、四全天,星期二、五上午接待,星期二、五下午不接待,六、日全天不接待。

    申请再审或者申诉材料邮寄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白佛路和博学路交叉口博学路33号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巡回法庭诉讼服务中心,邮政编码:430070。

  • 第五巡回法庭

    辖区: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

    地    址:重庆市江北区盘溪路408号巾帼大厦东面(石子山体育公园)

    接待时间:上午09:00-12:00  下午14:00-17:00(星期一、二、三、四全天接待,星期五、六、日不接待。

    申请再审或者申诉材料邮寄地址:重庆市江北区盘溪路408号巾帼大厦东面(石子山体育公园)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诉讼服务中心,邮政编码:400021。

  • 第六巡回法庭

    辖区: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

    地    址: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航天基地航天中路389号神光大厦B座

    接待时间:上午08:30-11:30 下午14:00-16:30(星期一、二、三、四全天接待,星期五、六、日不接待。

    申请再审或者申诉材料邮寄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航天基地航天中路389号神光大厦B座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诉讼服务中心,邮政编码:71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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