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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确认关联交易,独立董事被发监管函

 抱朴守拙之宁耐 2018-06-19


一、案例介绍

亿利达(002686)于2016年11月23日聘任樊某担任独立董事,其未在《董事声明及承诺书》中声明及更新已担任南京天加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天加”)、天加空调(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天加”)、广州天加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天加”)、成都天加环境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天加”)董事的情况,直至亿利达查阅相关信息时才发现上述情形。

亿利达于2018年4月25日召开董事会审议并补充披露了公司分别于2016年、2017年与南京天加、天津天加、广州天加及成都天加发生日常关联交易合计金额为4,673.87万元、5,780.68万元的情况。

因樊某未在《董事声明及承诺书》中完整声明任职信息,违反相关规定,深交所于2018年6月14日对其出具监管函。

 

二、案例分析

1、关于《董事声明及承诺书》

新任董事应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一个月内,签署一式三份《董事声明及承诺书》,并报深交所和公司董事会备案。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3.1.2条3.1.3条及3.1.4条规定,《董事声明及承诺书》中应声明,其他任职情况和最近五年的工作经历。董事应保证声明事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声明事项发生变化的,应自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和董事会董事会提交最新资料。

 

2、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根据公司相关公告显示,樊某自2016年10月15日起担任南京天加的董事、自2017年8月23日起担任天津天加的董事、自2017年8月21日起担任广州天加的董事、自2016年7月25日起担任成都天加的董事。天津天加、广州天加与成都天加均为南京天加的控股子公司,其中,南京天加持有天津天加100%股权,南京天加持有广州天加100%股权,南京天加持有成都天加70.42%股权。

因樊某于2016年11月23日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条的规定,上述公司为上市公司关联方。


3、对上市公司影响

因独立董事未完整报备任职信息,导致上市公司未及时按相关规定审议并披露2016年及2017年关联交易,直至2018年4月27日披露补充确认关联交易公告。

 

三、相关规则

《股票上市规则》10.1.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本规则第10.1.5条所列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0.1.5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规则第10.1.3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编者注:上交所与深交所就独立董事同时在上市公司和其他法人机构任职的情况下,对关联交易的规定有所不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第五十七条 同一自然人同时担任上市公司和其他法人或组织的独立董事且不存在其他构成关联人情形的,该法人或组织与上市公司进行交易,上市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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