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的外延范围有多大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中的土地管理法规,并不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它还包括其他法律中有关土地管理的规定以及国务院有关土地管理的行政法规,它所指向的是整个土地管理部门法律法规。2001年8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规定,“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
(二)何为非法占用
根据《宪法》和《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中国土地的使用权转让需经主管行政机关审批,未经批准占用土地的行为是非法占用。除此之外,《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七十七条、七十八条规定了以下4种行为也是非法占用:
1.占用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的土地;
2.占用超过批准数量的土地;
3.农村村民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标准多占的土地;
4.经认定为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占用并拒不归还的。
(三)什么是农用地
农用地不能错误理解为农村的土地,也不能狭义理解为耕地和林地。《土地管理法》第四条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农用地是根据土地用途的分类而来,在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都有农用地。同时,公开的审判文书(本文第四部分)显示,在司法实践中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针对整个农用地范围,不仅限于耕地和林地。
(四)本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土地资源刑事案件解释》第三条对本罪在耕地方面的立案量刑有了规定。在此基础上,200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简称《刑事立案标准(一)》),明确了一系列罪名的立案追诉标准。其中《刑事立案标准(一)》第六十七条关于非法占用农用地案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的;
(二)非法占用防护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单种或者合计5亩以上的;
(三)非法占用其他林地10亩以上的;
(四)非法占用本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50%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五)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数量较大的情形。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被毁坏耕地数量达到以上规定的,属于本条规定的'造成耕地大量毁坏'。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之五、堆放或者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者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被毁坏林地数量达到以上规定的,属于本条规定的'造成林地大量毁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