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审计署在其网站发布《2018年第一季度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结果》。其中附件三“2018 年第一季度跟踪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中,审计署指出黑龙江省大庆市、重庆市南岸区两地通违规举借政府性债务 19.7 亿元。 本文纲要 一、审计署原文 二、金融监管研究院解读 三、延伸阅读:地方政府举债负面清单 一、审计署原文 审计署文件具体表述如下: 2018 年第一季度跟踪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方面 (一)黑龙江省大庆市、重庆市南岸区通过向企业借款等方式违规举借政府性债务19.7亿元。 1.2017年8月至12月,黑龙江省大庆市政府通过大庆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等企业,采取发行企业债券、贷款等方式融资 12.78 亿元。上述资金到位后并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而是由大庆市财政局统筹安排用于偿还政府性债务、工程欠款等支出,并由大庆市财政局负责偿还融资本息。 2.2017年8月至 2018年3月,因无法直接从金融机构获得融资,重庆市南岸区隧道工程建设办公室等4家单位与重庆市南岸区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等3家区属企业签订借款协议,约定以土地出让收入或财政资金偿还的方式违规举借债务6.92亿元,用于土地收储、归还银行贷款等支出。 二、金融监管研究院解读 对于第一个案例,黑龙江省大庆市政府在2017 年 8 月至 12 月期间,通过大庆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等企业,采取发行企业债券、贷款等方式融资 12.78 亿元。同时资金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而是由大庆市财政局统筹安排用于偿还政府性债务、工程欠款等支出,并由大庆市财政局负责偿还融资本息。 经查询,大庆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是银监会大名单中的退出类平台,调出时间是2011年9月。所以在该案例中,名义上是企业在通过发债和贷款进行融资,但由于资金是由大庆市财政局负责偿还融资本息,所以这里实质上的举债主体是地方政府。 该案例可能主要涉及违反以下政策要求: ▶ 2015年《预算法》
▶ 国发[2014]43号文《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
▶ 国发[2014]45号《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
▶ 财预[2017]5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
在第二个案例中,在2017年8月至2018年3月期间,因无法直接从金融机构获得融资,重庆市南岸区隧道工程建设办公室等 4 家单位与重庆市南岸区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等 3 家区属企业签订借款协议,约定以土地出让收入或财政资金偿还的方式违规举借债务 6.92 亿元,用于土地收储、归还银行贷款等支出。 根据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网站信息,重庆市南岸区隧道工程建设办公室是2011年2月17日成立的正处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单位主要职能是为轨道及隧道工程建设提供服务。负责全区范围内轨道沿线经济的研究、策划、开发及招商引资等工作,协调推进轨道交通建设前期工作、征地拆迁等;负责全区隧道及部分市政道路等基础设施的建设管理”。 这个案例的问题点有如下三点: 1.该案例表面上是事业单位等向其他企业借款的行为,但如果约定以以财政资金偿还,实质上的举债主体是地方政府。主要违反的相关政策与案例一相同,这里不再赘述。 2.案例显示部分资金是用于土地收储。然而对于借款单位,审计署文件仅显示“重庆市南岸区隧道工程建设办公室等 4 家单位”,使用从企业借来的款项用于土地收储。如这些借款单位均不是土地储备机构,那么就违反了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关于收储的规定。这里主要涉及违反以下政策要求: ▶ 财综[2016]4号《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
▶ 国土资规[2017]17号《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3.本案例显示,新增的企业借款成为了当地土地收储资金来源。这也违反了土地储备资金的相关要求。这里可能主要涉及违反以下政策要求: ▶ 财综[2016]4号《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
▶ 财预[2017]62号《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
三、延伸阅读:地方政府举债政策负面清单 注:此清单节选自《最新合辑:地方政府投融资负面清单及处罚案例【2018.4】》,更全清单请点击链接查看原文。更多地方政府投融资相关干货,可在后台回复“政府”查看。 (一)政策负面清单 1995.10.01《担保法》
2010.06.10 国发[2010]19号《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5.01.01《预算法》
2014.09.21 国发[2014]43号《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
2014.09.26 国发[2014]45号《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
2014.10.23 财预[2014]351号《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清理甄别办法》
2015.06.01 第25号令《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2016.12.24 财预[2016]175号《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地方政府债务监督暂行办法》
2017.04.26 财预[2017]5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
2017.06.26 财预[2017]97号《地方政府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
2017.08.07 发改办财金[2017]1358号《关于在企业债券领域进一步防范风险加强监管和服务实体经济有关工作的通知》
2017.11.16 财建[2017]743号《关于国有资本加大对公益性行业投入的指导意见》
2018.02.24 财预[2018]34号《关于做好2018年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8.03.01 财预[2018]28号《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办法》
2018.03.06《关于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的指导意见》
(二)负面清单归纳 1、地方政府举借债务方式唯一
2、地方政府对外担保的唯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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