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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地税合并过渡期,房开企业面临的稽查新形势

 刘刘4615 2018-06-20
 
原创: 蔡嘉 明白财税 昨天

6月15日,全国各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地税机关集中合并,进行了挂牌仪式,标志着我国国地税合并迈出了实质的步伐,后续预计地级市和县级税务机关也将陆续挂牌合并。各级新税务机构挂牌至“三定”规定落实到位前的这段时间属于改革过渡期,针对该期间的税收征管工作,近日税总密集发布了一系列文件予以规定,比如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和税总发〔2018〕68号,从中我们可以读出不少新意,这里首先对国地税合并过渡期,房开企业面临的稽查新形势做一简单分析。

税总发〔2018〕6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过渡期有关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第一条第五项规定:税务稽查未结案件处理。原国税、地税稽查机构分别对同一被查对象立案检查且均未送达决定性文书的,由新的税务稽查机构进行案件合并及后续办理。其他各自立案检查的未结案件,新的税务稽查机构原则上按照原检查范围继续办理,与原检查范围所列税种直接相关的税费要一并处理。

房开企业一直以来面临的稽查压力比之其他行业都要严峻,作为税局税收收入保障的房开企业,得到税局的重点关注也不足为奇。根据税总〔2018〕68号的规定,当前国地税合并过渡期间,房开企业在以下方面可能面临更大的压力:

一是房开企业如面临原国税、地税稽查机构的同时稽查,在未送达决定文书的情况下,随着国地税合并,新的稽查机构设立后,将会稽查案件进行合并,这里可能会对已经形成的定案结果推翻重来,需要重新检查认定,此时税种之间的联动稽查将必然发生,以往利用国地税之间信息不对称的方法来规避深入稽查将不会成功了。

二是原来国税、地税各自立案检查的未结案件,68号文件虽然要求原则上按照原检查范围继续办理,也就是原则上不应扩大检查范围,但是新的稽查机构如果在原范围内检查发现与之相关的其他税种存在问题,不进行处理的话,很难说是不渎职,为此文件规定“与原检查范围所列税种直接相关的税费要一并处理”,这无疑是扩大了原来的检查范围。

国地税合并过渡期间,笔者在多个场合提出“全税种稽查”将成为未来稽查趋势,就像过去笔者在上海税务局工作期间采用的模式,对企业的稽查不存在国地税种分开稽查。这对房开企业来说是个噩耗,房开企业涉及的税种可谓是最全了,在以后的稽查中再想“一毛不拔”就过关,看来几无可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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