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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新规推进监察职能向基层延伸 向乡镇(街道)派出监察室

 xfmKz 2018-06-22

我市监察体制改革再向前迈进,6月1日,市编委、市纪委、市监察委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乡镇(街道)纪检监察机构设置的通知》。《通知》规定,可由县(市、区)监察委员会向乡镇(街道)派出监察室,与乡镇(街道)纪委(纪工委)合署办公,根据派出机关授权,依法对管辖范围内的公职人员及有关人员进行监督。

此前,全市127个乡镇(街道)100%设立有行政监察室,履行《行政监察法》赋予的权限。《国家监察法》出台后,原《行政监察法》废止。调整原乡镇(街道)行政监察室体制和职能任务紧迫,推进监察职能向基层延伸势在必行。按照中央、省委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相关精神,我市大胆探索,积极推进监察职能向基层延伸。改革中,撤销了原行政监察室,由县(市、区)监察委员会向乡镇(街道)派出监察室,监察室对派出机关负责。监察室主任由乡镇(街道)纪委(纪工委)书记担任,监察室副主任由乡镇(街道)纪委(纪工委)专职副书记担任。

监察职能向基层延伸后,实现了监察不留死角、监督全覆盖。监察对象包括乡镇(街道)的公务员和参公管理人员;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村(社区)及村(居)民小组从事管理的人员;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监察室依照《国家监察法》、有关法律规定和派出机关授权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包括,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落实派出机关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进行问责;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加强对村(社区)监督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能的指导,充分发挥村(社区)监督委员会基层监督触角作用;其他法定或依法授权的职责。(记者杜晓鹏通讯员谢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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