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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州市麻演爱心基金会章程(暂行)

 jtq感恩一切 2018-06-2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雷州市麻演爱心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麻演村内部公募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是麻演村和社会。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凝心聚力共谋发展 携手共建美丽麻演。

第四条  本基金会主要基金来源于麻演村村民捐赠和社会各界捐赠。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是:

(一)扶助麻演村贫困家庭;

(二)组织开展和资助开展有益于麻演村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各项活动;

(三)支持麻演村公共服务建设;

(四)奖励麻演村学习和表现优秀的个人和团体;

(五)支持麻演村文化教育发展。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六条  本基金会由7至25名管理委员组成管理委员会。

本基金会管理委员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第七条  管理委员的资格:

(一)麻演村村民,具有一定管理工作的经历,享有较高的个人声望;

(二)认同本基金会的使命、目标,并志愿服务于管理委员会;

(三)具有较强的公共利益责任意识,能依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独立、客观、谨慎地参与议事决策;

(四)尊重管理委员会的多元文化,具有较强的议事决策能力、人际沟通能力;

第八条  管理委员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管理委员由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管理委员会的委员名额、组成及人选方案,应当经主要捐赠人同意,由上届管理委员会提出;

(三)管理委员会换届改选时所改选的管理委员人数原则上不少于管理委员总数的四分之一;

(四)罢免、增补管理委员应当经管理委员会表决通过;

(五)管理委员的选举和罢免结果要向全村公示和存档备案。

第九条  管理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管理委员应当了解本基金会内部管理的各项政策和项目运作方式,掌握非营利组织的法律制度和外部环境,在管理委员会会议上充分发表意见,对表决事项行使表决权;

(二)管理委员有权对提交管理委员会会议的文件、材料提出质疑,要求说明;

(三)管理委员有向管理委员长提出召开临时会议或特别会议的建议权;

(四)管理委员有权调阅本基金会档案、文件或约见本基金会工作人员了解情况, 查询或调查本基金会的专项工作;

(五)管理委员应当遵守《麻演爱心基金会章程》,遵从管理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基金会及其管理委员会的利益,不得利用在本基金会的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侵占、挪用本基金会财产,不得从事损害本基金会利益的活动;

(六)管理委员负有按规定不泄露本基金会秘密的义务,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不能代表管理委员会和本基金会发言;

(七)管理委员应当出席每年2至5次的管理委员会或专业小组会议,并为议题准备专业性意见和提出与政策相关的建议议题;

(八)管理委员应当仔细审读本基金会的财务报告,谨慎决策资金控制和运作,切实履行公共财产的信托责任;

(九)管理委员应掌握本基金会的竞争优势、劣势和需求,有义务拓展资源网络,动员社会力量,为本基金会及其各项事业的持续发展提供支持;

(十)管理委员应当支持秘书长工作,建设良性互动关系,不干预秘书处行政事务及其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十一)管理委员有责任推荐新的管理委员候选人;

(十二)管理委员应当参与管理委员会的自我评估,客观评价管理委员会能力和业绩。

第十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管理委员会。

管理委员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制订和修改麻演爱心基金会章程,决定本基金会的使命、战略和目标;

(二)选举和罢免名誉会长、会长、副会长、事业部部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决定本基金会资产运作的原则、策略、途径和重大投资事项;

(四)确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监督并适度控制财务执行过程;

(五)制订本基金会政策,包括会计政策和重大公益项目等的管理政策,确保有效的决策以及体现在决策过程中的效率、程序、创造价值和纠错能力;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保证本基金会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具有透明度和公信力,避免管理委员与本基金会发生利益冲突;

(八)发展良好的公共关系,建立持续稳定的资源网络,保证本基金会有足够的资源实现战略目标和财务目标;

(九)提高本基金会的公众地位,批准信息披露计划,宣传成就,扩大本基金会的影响力;

(十)总结评估管理委员会工作,提高组织的有效性;

(十一)决定本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管理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对不属于章程规定的重大事项可以通过电话会议及其他通讯工具举行。管理委员会会议由会长或会长授权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有三分之一管理委员提议,必须召开管理委员会会议。如会长不能召集,提议管理委员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管理委员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管理委员、监事。

第十二条  管理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管理委员出席方能召开。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管理委员本人出席。管理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管理委员会决议须经全体管理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管理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管理委员长、副管理委员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和终止。

管理委员可通过授权委托或通讯方式行使表决权。

第十三条  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管理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形成决议的,应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管理委员审阅、签名。管理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机构档案保存,保管期限为长期。

管理委员会违反本章程规定决策不当,致使本基金会遭受财产损失的,参与决策的管理委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可免除责任。

第十四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2名。监事长任期与管理委员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五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选派;

(二)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八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

(二)监督管理委员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三)监事列席管理委员会会议,有权向管理委员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麻演村村民反映情况。

第十六条  在本基金会属于麻演村内部公益组织。管理委员、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麻演村成员不得从本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十七条  管理委员遇有个人利益与本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管理委员、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本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十八条  管理委员会设会长、副会长,从管理委员会中选举产生。

第十九条  会长、副会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会长、副会长工作经验丰富,学识深厚,公正廉洁,作风民主,年龄不超过50周岁;

(二)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会长、副会长、委员: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第二十一条  会长、副会长由麻演村村民担任。

第二十二条  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三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管理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二)制订管理委员会工作计划并付诸执行;

(三)督促管理委员善尽职守;

(四)检查管理委员会决定的执行情况;

(五)与管理委员和秘书处进行双向沟通;

(六)代表本基金会签署或授权签署有关文件;

(七)管理委员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会长可根据需要,授权常务副会长行使上述有关职权。

第二十四条  管理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立名誉会长。名誉会长聘请条件:

(一)社会影响力大、工作经验丰富,学识深厚,公正廉洁,作风民主;

(二)长期支持麻演爱心基金会工作;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为麻演村内部公募基金会,其收入来源于:

(一)组织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利息收益;

(四)村委资助;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可以依法拍卖、义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活动成本;

(二)管理费用;

(三)筹资费用;

(四)资产保值、增值;

(五)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是指:

(一) 每年一年一度的全村范围内募捐;

(二) 预计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募捐;

(四) 管理委员会认为对本基金会影响重大的其它活动。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全村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四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本人或本基金会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每年将年度工作报告在麻演村QQ群和微信群上公布,接受全村民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管理委员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向全村公布。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管理委员会。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2018年1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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