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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BE】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置的探讨

 徒步者的收藏 2018-06-2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使人们能够及早发现火灾,并采取有效措施扑灭初期火灾,因此合理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是建筑消防设计的重要方面。自GB 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建规》”)正式施行以来,哪些建筑(或建筑部分)需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存在多种不同的理解,针对此问题,本文结合笔者对规范的理解及实际工程设计工作中的体会进行一些探讨,供电气设计师参考。


消防控制室的设置


在《建规》的第八章“消防设施的设置”的第8.1.7条明确了消防控制室的设置,一是明确什么时候应设置消防控制室,二是明确对消防控制室的设置要求。


消防控制室是否设置的唯一条件就是“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需要联动控制消防设备的建筑(群)”。可以明确的是,没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或建筑群)没有要求设置消防控制室;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但没有需要联动控制消防设备也没有要求设置消防控制室。


GB 50116-2013《火灾自动报警消防设计规范》(以下简称“《火规》”)第3.4.2条及GB 25506-2010《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第3.1条都规定,“消防控制室内设置的消防设备应包括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消防专用电话总机、消防应急广播控制装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控制装置、消防电源监控器等设备或具有相应功能的组合设备”,根据该条款要求,我们应该理解为: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工程,都应该设置消防电源监控系统。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置场合


《建规》涉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置的条文主要是8.4.1~8.4.3条,其中8.4.2条主要是对住宅建筑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要求,8.4.3条是对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设置要求;下面主要分析8.4.1条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情况。


《建规》第8.4.1条规定“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在该条13款“……需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锁动作的场所或部位”。这里包括了3个名词:“建筑”、“场所”、“部位”。也就是说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分建筑、场所、部位3种场合。


首先对“建筑”、“场所”、“部位”这3个名词进行分析。


1)“建筑”:是建筑单体的全范围。

2)“场所”:是建筑单体的局部区域,且该局部区域是某个功能或业态的全部,比如第8款“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是指建筑单体内具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功能或业态的全部区域。


3)“部位”:也是建筑单体的局部区域或建筑单体的某个(些)位置,比如设置防火卷帘门两侧的位置、排烟风机动作需要感知火情的局部区域等。


“场所”和“部位”虽然都是建筑单体的局部区域,但不是一个概念。“场所”概念的局部区域一定是某个功能或业态的全部;“部位”概念的局部区域只是为联动消防设备需要感知火情的区域或位置;另外,规范中的“场所”概念虽然是建筑的局部区域,但当该场所涵盖整个建筑单体时,这时候的“场所”也就上升为“建筑”。


《建规》第8.4.1条总共有13款,其中第1~12款是对“建筑”及建筑物“场所”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系统的要求,第13款是对建筑物“部位”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系统的要求。


判断一个工程是不是需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按顺序分3种情况:首先是建筑是否需要全面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其次是建筑物的某个(或某些)场所是否需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最后是是否因某些原因(如需要联动控制)就建筑的某个(或某些)部位需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文章节选自于《智能建筑电气技术》杂志2018年第1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置的探讨》,文章版权归《智能建筑电气技术》杂志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


作者简介:启迪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电气总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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