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锅炉房、变压器室布置
01 设 置 楼 层
02 设 备 用 房 布 置 1、锅炉房、变压器室布置 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宜设置在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确需贴邻民用建筑布置时,应采用防火墙与所贴邻的建筑分隔,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该专用房间的耐火等级≥二级;确需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的靠外墙部位,但常(负)压燃油或燃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或屋顶上。设置在屋顶上的常(负)压燃气锅炉,距离通向屋面的安全出口≥6m。 采用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的比值)≥0.75的可燃气体为燃料的锅炉,不得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2. 锅炉房、变压器室的疏散门均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3. 锅炉房、变压器室等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2.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在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洞口,确需在隔墙上设置门、窗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 4.锅炉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1m3,且储油间应采用耐火极限≥3.00h的防火隔墙与锅炉间分隔;确需在防火隔墙上设置门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5.变压器室之间、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应设耐火极限≥2.00h的防火隔墙。 6.油浸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油浸变压器下面应设置能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 7.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 8.应设置与锅炉、变压器、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的容量及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 9.锅炉的容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的规定。油浸变压器的总容量≤1260kV·A,单台容量≤630kV·A。 10.燃气锅炉房应设置爆炸泄压设施。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应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 2、柴油发电机房布置 布置在民用建筑内的柴油发电机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布置在首层或地下一、二层,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 2.应采用耐火极限≥2.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3.机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1m3,储油间应采用耐火极限≥3.00h的防火隔墙与发电机间分隔;确需在防火隔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4.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 5.应设置与柴油发电机容量和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当建筑内其他部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机房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3、消防控制室布置 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需要联动控制的消防设备的建筑(群)应设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独建造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级≥二级。 2.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内首层或地下一层,并宜布置在靠外墙部位;应采用耐火极限≥2.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3.不应设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可能影响消防控制设备正常工作的房间附近 4.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5.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控制室应采取防水淹的技术措施。 4、消防设备用房布置 1.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灭火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和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变配电室等,应采用耐火极限≥2.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2.设置在丁、戊类厂房内的通风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1.00h的防火隔墙和0.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3.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和变配电室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消防控制室和其他设备房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电梯井、机房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2.00h的防火隔墙,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4.消防水泵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独建造的消防水泵房,其耐火等级≥二级 (2)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水泵房,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或室内陆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10m的地下楼层 (3)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转自一只船教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