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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突发疾病抢救无效死亡法院认为物业有轻微过错需担责 判赔五万余元

 thw8080 2018-06-25
男子突发疾病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认为物业有轻微过错需担责 判赔五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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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42岁的吴先生凌晨突发疾病,妻子拨打120求助,急救人员到场时仅带了一副担架,又因小区门口有石墩且消防通道门关闭延误十多分钟,最终吴先生因抢救无效而死亡,其家人将急救中心及小区物业公司诉至法院,索赔138万余元,近日,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一审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52512.73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7年3月2日凌晨,死者吴先生呼吸不正常,并伴有非常难受的动作,其妻子发现后急忙拨打120求助。救护车到达距离吴先生家最近的小区入口时,因物业无法打开栏杆且门口有石墩阻拦无法顺利进入小区,于是救护车绕到小区北面的消防通道,然而那个门也是关闭的,随后救护车又返回西门,此时物业在死者家属的请求下打开栏杆并移走石墩,至此已延误十多分钟。

    急救人员到达吴先生家中时仅带了一副担架,进入卧室仅翻了一下死者眼皮便将死者送往救护车,途中,急救人员仅给予死者吸氧及非连续且短暂的胸外按压,未做任何检查及紧急救治。到达医院后,医生对死者进行了抢救,但因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事后,吴先生家属认为是急救中心急救不到位,以及物业公司不作为,双方都有过错,并且是双方的共同侵权行为导致了吴先生死亡的后果,因此将嘉兴市急救中心以及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失费等138万余元。

    面对起诉,被告方均认为己方无过错。市急救中心认为其在抢救过程中符合急救措施,急救人员至死者家中即对死者进行了救护,与死者家属陈述的事实不符。死者系心脏病死亡,急救人员到达现场时死者已无生命体征,急救中心无过错行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物业公司表示,小区人车分流,救护车到达小区时保安人员立即打开了大门,原告陈述的与事实不符,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庭审中,物业公司出示了小区的设计图纸证明小区是人车分流的,原告方认为小区设计的石墩延误了救护车的救护时间。

    法院审理后认为,急救中心在接到指令后立即派出标准配置的急救车以及驾驶员、医生和担架员赶赴现场,到达后立即进行检查和救护,制作相应病历和告知书,然而小区实行“人车分流”存在隔离石墩并非急救中心事先知晓或者预见的状况,急救中心不存在过错;造成急救时间延误的原因在于值班保安没有第一时间移走石墩打开通道,进而在引导救护车行进路线时引导配合不到位,因此保安在履行职务时存在过失,物业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另外,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以及在法庭上的陈述,法院认为物业公司的过错属于轻微过错,酌定其承担赔偿责任比例为5%,同时,法院认定原告的损失金额为1030254.5元,综上,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金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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