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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避涉税风险从合同签署开始(合同税收之二)

 YL风铃 2018-06-25

时下许多企业的产、供、销是脱节的,供应部门只管原料按计划供给,销售部门只顾将产品销售出去,在这些部门,几乎没有人会想到采购和销售部门的合同与税收是存在紧密的联系的。这里我们举一个实例。

太湖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化工公司)在生产过程中需要大量燃料,该公司的老板与当地的一个从事个体运输业务工商户李某,签署了煤炭供应合同,该个体户某地的煤矿购进煤炭运输到该公司,购物时按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要求直接从煤矿开到该化工公司,购货款由个体户当场付现金,回来后再与化工公司结算。2016年度合计供应煤炭40万元给化工公司。

后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接到举报,于是对该化工公司进行检查。当稽查人员到化工公司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该笔业务有问题:发票开出方与货款接受方不一致,认定为代开发票行为,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款52 000元不予抵扣,同时罚款10 000元。

分析该案例,对我们从事税收策划不无帮助。

该个体户与化工公司的业务实际上是一代购行为,遗憾的是他们的手续不够规范,也就是说,是合同的签署存在问题。如果将目前的货物购销(供应)合同工改为代购合同,问题将得到有效解决。时下类似这样的例子很多,如果涉及此类业务的双方能够有一方认真研读一下有关文件精神,或者事先请教一下税收策划专家,补税罚款的消极后果完全可以避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094026号通知中明确: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一是受托方不垫付资金。二是销售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三是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为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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