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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烟草部门移送卷烟类案件应注意的问题

 玉瓶真哪哒 2018-06-25

     工商机关在执法办案中,时常会接到其他部门移送的案件,其中烟草部门移送的卷烟类案件数量近年来有明显增加。此类案件一般涉案金额不大,但在处理过程中会涉及案件移送交接、强制措施运用、法律适用、当事人逃逸等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要审慎处理。

  实际移送数量与烟草部门先行登记保存数量不一致

  烟草部门移送卷烟类案件时,在移送的材料中通常包括现场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烟草鉴定报告、移送财物清单等,随这些材料一并移送的还有涉案卷烟。在通常情况下,工商机关接收涉案卷烟数量与烟草部门现场检查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数量并不一致,这是因为烟草部门在对涉案卷烟先行登记保存后还要进行鉴定,导致部分涉案卷烟消耗。

  虽然从先行登记保存到鉴定,均由烟草部门负责并实施,但有些案件当事人仍会对涉案卷烟数量方面的不一致提出疑问。为防范由此引发的行政执法风险,工商机关应特别注意以下四点:

  第一,在接收案件移送时,应对烟草部门移送的涉案卷烟数量仔细核对,确保移送数量准确,并由烟草部门在相关移送文书上签名盖章予以确认。

  第二,在初次询问案件当事人时,应告知案件当事人相关事项,具体包括:烟草部门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卷烟数量、鉴定用卷烟数量、实际移送工商机关的涉案卷烟数量,并将告知情况及案件当事人的确认情况在询问笔录中明确记载,从而实现证据固定。

  第三,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写明工商机关接收烟草部门移送涉案卷烟数量与烟草部门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卷烟数量不一致的情况,并注明原因。

  第四,在告知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正式法律文书中,具体写明烟草部门移送涉案卷烟数量与先行登记保存涉案卷烟数量之间存在差异的原因,以告知案件当事人相关情况。

  对涉案卷烟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比较复杂

  当其他部门移送的案件涉及到物品时,为解决案件移送过程中的物品移交问题,工商机关在立案之后,通常会对移送物品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就烟草部门移送的卷烟类案件而言,过去处理这一问题时,大多依据“打投条例”的相关规定对涉案卷烟实施扣留。但随着“打投条例”的废止,应当如何对此类案件中移送物品采取强制措施,也变得复杂起来。

  烟草部门在移送案件时,一般对涉案卷烟进行过鉴定。对于烟草部门鉴定为假劣卷烟的,适用《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实施扣留没有问题。但目前比较多的情况是,在烟草部门移送的涉案卷烟中往往有真有假。如果移送案件涉及到真品卷烟,工商机关无论是适用《产品质量法》还是适用《烟草专卖法》,均不能实施扣留。这样,就给工商机关接收烟草部门移送的物品以及下一步的查办案件工作带来困难。

  笔者认为,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对移送卷烟均为假劣卷烟的,可以依据《产品质量法》予以扣留;对移送卷烟均为真烟的,可以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扣留;移送的涉案卷烟中有真有假的,可以先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扣留,然后将真品卷烟予以发还,对假劣卷烟按照《产品质量法》继续扣留。

  法律适用的情形有多种

  一般来说,卷烟类案件在案件的事实方面比较简单,但在法律适用上却较为复杂。目前烟草部门移送的卷烟类案件有九类,具体包括:有营业执照,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销售真烟的;有营业执照,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销售假劣卷烟的;有营业执照,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销售卷烟中有真有假的;无营业执照,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仅销售真烟的;无营业执照,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仅销售假劣卷烟的;无营业执照,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仅售卷烟,销售卷烟中有真有假的;无营业执照,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仅销售卷烟,销售卷烟为真烟的;无营业执照,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仅销售卷烟,销售卷烟为假劣卷烟的;无营业执照,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仅销售卷烟,销售卷烟中有真有假的。

  对于以上九类案件,在适用法律时应区别对待。

  对于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销售真烟的,由于《烟草专卖法》属于特别法,因此,无论经营者有没有营业执照,均应适用《烟草专卖法》定性处罚,而不应适用《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定性处罚。

  对于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销售假劣卷烟的,经营者的核心违法行为是销售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假劣卷烟。从立法目的来看,《烟草专卖法》调整的是烟草专卖行为,保护的是国家烟草专营制度,对销售假劣卷烟行为并不调整。同时,从重行为吸收轻行为、主要行为吸收从属行为的法理来看,销售假劣卷烟的违法行为应以适用《产品质量法》定性处罚为妥。

  对于无营业执照,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仅销售卷烟,还销售其他商品的,对无营业执照销售的其他一般商品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定性处罚。对于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同时有上述几个行为的,由于这些行为在法律上相对独立,且触犯不同法律,则应分别定性处罚。

  综合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对于上述九类案件的法律适用情况,可以总结归纳如下:

  第一,对于有营业执照,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销售真烟的,依据《烟草专卖法》定性处罚;

  第二,对于有营业执照,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销售假劣卷烟的,依据《产品质量法》定性处罚;

  第三,对于有营业执照,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销售卷烟中有真有假的,对销售的真卷烟按照《烟草专卖法》定性处罚,对销售的假劣卷烟依据《产品质量法》定性处罚;

  第四,对于无营业执照,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仅销售真烟的,依据《烟草专卖法》定性处罚;

  第五,对于无营业执照,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仅销售假劣卷烟的,依据《产品质量法》定性处罚;

  第六,对于无营业执照,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仅售卷烟,销售卷烟中有真有假的,对销售的真卷烟按照《烟草专卖法》定性处罚,对销售的假劣卷烟依据《产品质量法》定性处罚;

  第七,对于无营业执照,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仅销售卷烟,销售卷烟为真烟的,对无照经营其他商品的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定性处罚,对销售真烟的依据《烟草专卖法》定性处罚;

  第八,对于无营业执照,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仅销售卷烟,销售卷烟为假劣卷烟的,对无照经营其他商品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定性处罚,对销售的假劣卷烟依据《产品质量法》定性处罚;

  第九,对于无营业执照,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仅销售卷烟,销售卷烟中有真有假的,对无照经营其他商品的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定性处罚,对销售的真烟依据《烟草专卖法》定性处罚,对销售的假劣卷烟依据《产品质量法》定性处罚。

  案件当事人常常无法找到

  烟草部门在移送案件时,距离最初的案发时间往往已有一段时间。工商机关在接案、立案之后开始调查时,案件当事人可能早已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甚至已经无法找到。按过去的规定,只要在3个月内无法找到当事人,即可作为无主案件处理。但随着《物权法》的颁布实施以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施行,在行政处罚案件中已经没有了无主的概念。因此,对于案件当事人无法找到的情形,应严格按照办案程序办理。

  第一,对案发地进行实地调查,收集案件当事人已不在案发地经营的各种证据。比如,拍摄现场照片,向房屋出租人和周边商户调查了解并制作询问笔录,以作旁证。

  第二,按照案件移送材料中案件当事人所留身份证地址,通过挂号邮寄询问通知书。如果挂号信件未被退回,能够寄达当事人处,则后续的各种法律文书仍然实行挂号邮寄送达,但应注意在时效方面严格遵守办案程序规定。如果挂号信件被退回,无法寄达当事人处,则后续的各种法律文书均应根据办案程序的规定进行公告送达。

  第三,在案件定性处罚时,应充分分析现有证据,根据已经掌握的证据来对案件当事人定性处罚,而不能随意扩大。比如,在案件移送材料中仅反映出案件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就不能随意推定案件当事人也没有营业执照。

  第四,对于法定时效已到,依法需要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涉案真品卷烟及款项,应严格按照办案程序规定处理。

  □上海市工商局嘉定分局

  何加平 曾 强   中国工商报-第3版各版要闻  2009年8月 5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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