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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二十年前如何打官司(之四)

 国民一员 2018-06-26

“起诉注意事项”

一百二十年前如何打官司(之四)

诉状的格式和写法,历朝历代的律法都有要求。清代津法虽作过几次重大修改,对于诉讼模式的要求却未作作大的变动。光绪元年的《副状》附有一纸书写诉状的要求,全文抄录于下:
    署理长沙府浏阳县事在任候补知府特授靖州直棣州正堂加四级随带加二级纪录八次劳批。
一、            状内无论原被干证人等,名号均不得擅用帝天皇圣(眉批:圣讳、荫讳、御名)等字样,不得将名、字前后更变,并混开凶恶兽劣字样(如青面兽杨志——笔者注),违者不准。
二、            凡讼诉止许一告一诉,实犯实证,倘波及无辜及陆续投词牵连原状内无名之人与非奸盗牵连妇女者,不准。
三、            以赦前事及远年无据者之事控告者不准。
四、            呈告人命务将因何起衅,如何至死,伤痕何处,凶器何物一一声明,开列的实犯名见证不得罗织多人。具报失窃不得告称强盗、冒开脏物、扳扯无辜。违者除不准外,定将告状人及代书重责。
五、            不开明告状人年岁、住址及歇保图记、作词人姓名住址,并状首不分别注明初告、续禀、诉词、复告、息呈、覆禀字样不准。
六、            具控田土钱债无年月、中征及不粘呈帖约契券图说者不准。
七、            无副状及无代书戳记并情节支离、语句含糊,双行叠写过三百字及擅用红白小禀长篇累牍者概不准。
八、            举、贡、生、监、妇工以及老幼废疾无抱告,并以生监老幼妇人作证不准。
九、            前经具控及续禀呈词,不将未作批语全作抄呈并具控批驳之后,改名控告及以诉作告蒙混准理,查出定作究处,并将代书责处,前准之词仍即注销。
十、            凡有关干名犯义,如子孙告祖父、同伯叔弟告兄长、奴婢告家主之类者,非剥害切身例许告诉之事,除将呈词不准外,定将告状人及代书责处。
十一、      被告并干证不得过三名,宜于词尾填写,词尾无名不准差唤。
    另:呈状务须据事直书,如有牵叙浮词,语多意晦及双行夹写者不准。
    这纸附加在状纸上的“诉讼注意事项”,事实上是诉讼法的清规戒律。如诉讼词不达意句要避圣讳(本名)、荫讳(去世皇帝)、御名(帝名)讳,给书状徒增了不少困难。而第九条则限制了读书人的诉讼权利,尤其反映出对妇女和老弱人等的歧视。至于第十条的子孙不能告长辈,“奴婢”不能告“家主”等等,则分明是赤裸裸的维护封建统治阶级权益的保护伞……(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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