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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了婚礼但未领证,分开后彩礼还能要回来吗?

 贾律师 2018-06-26


随着离婚率的增加、离婚成本的降低

彩礼纠纷日渐成为社会生活中探讨的热点

你知道如何正确处理彩礼纠纷吗?

哪些情况下应当返还彩礼?

彩礼返还的数额又该如何确定呢?

通过下面这起案件

一起来答疑解惑吧……


一对年轻人举行了婚礼并以夫妻名义同居,女方却一直不愿办理结婚登记,男方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女方返还彩礼。近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支持了原告的部分诉请。


案情简介

2015年10月,袁某(男)与章某(女)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2016年11月,袁某的父亲向章某名下银行账户汇款98000元。2016年12月,袁某和章某按照当地风俗举行婚礼并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双方举行婚礼前,袁某为章某购买钻戒一枚、项链一条、手镯一个。

 

后章某不愿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矛盾激化并分居。袁某认为两人感情已完全破裂,遂诉至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要求章某立即返还彩礼98000元。被告章某辩称,原告给付的98000元不是彩礼,而是结婚各项事宜的费用;被告在婚礼后已将余下的28000元退还原告母亲;原告为被告所购三件金器系赠与。


本案争议焦点

1、98000元是否应认定为彩礼?

彩礼系婚约一方按照习俗向对方或对方亲友给付的较大数额的金钱或者价值较高的财物。本案中,原告袁某与被告章某完成婚约,于举行婚礼前一次性给付被告章某较大数额的98000元,结合双方所居的溧水地区有婚前给付彩礼的风俗,该笔98000元应认定为原告给付被告的彩礼。

 

2、被告章某给付原告母亲钱款的数额及性质?

章某辩称其曾退还袁某母亲28000元,袁某不予认可,认为仅退还18000元,且是双方所收份子钱。因双方都不能举证证明退还的金额以及性质,综合双方的陈述,认定章某曾给付袁某母亲18000元,应从章某需返还的彩礼数额中予以扣除。

 

3、涉案金器是否应交付给被告?

袁某于举办婚礼前为章某购买钻戒一枚、项链一条、手镯一个,该行为虽系赠与行为,但系以完成婚约为目的的附义务赠与。双方分开生活后,章某将上述首饰留于袁某处,袁某无须再将上述首饰交付给章某。

法院判决


原告袁某不服溧水法院一审判决,上诉至南京中院。南京中院经审理认为,袁某与章某虽举行了结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袁某主张要求章某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本案中,法院考虑双方得到亲朋好友、周围群众的认可,且章某与袁某完成婚约购置物品、举办婚宴亦有一定的开支等因素,但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故法院酌情判决被告章某返还袁某彩礼50000元。

对话法官:南京中院少家庭   朱卫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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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应当返还彩礼?


按照农村的一般习俗,婚约一方会向对方或对方亲友赠送订婚礼物,俗称彩礼。认定彩礼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量:1、当地是否有给付彩礼的习俗。有给付彩礼习俗的,是认定彩礼的前提。2、给付财物价值大小多少的考量。彩礼一般为数额较大的金钱或者价值较高的财物,数额是否较大需从当地经济状况出发进行认定。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虽接受彩礼,但已经结婚的,离婚时如一方主张返还的,原则不予支持。但特殊情形下例外:一是虽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二是因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此处应指因给付行为导致给付人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生活水平的情形。有以下三种情形,彩礼应予返还:(1)给付彩礼后双方未办结婚登记的;(2)包办、买卖婚姻而收受彩礼的;(3)以订婚为名行骗取彩礼之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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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返还的数额如何确定?


法律虽规定了返还与不返还的原则,但如果返还究竟如何掌握返还的尺度,仍需根据当地风俗及当事人特殊情况酌情认定。具体如哪方提出结束人身关系、双方结婚时间长短、有无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双方经济状况等。(文章来源: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官微)


莫让彩礼成为婚姻的负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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