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9日,浙江宁波一姑娘的手机被一大妈捡到。姑娘买了礼品并愿意出500元酬劳,希望可以拿回手机。可大妈并不买账,要求2000元报酬方可归还。见姑娘报警,大妈则直接将手机摔碎。 今天,@宁波公安 对此事进行通报。通报称,当事人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基于人道主义和保护弱势群体的慎重考量,对该事件当事方及细节不作公开披露决定。 全文如下: 经各方深入工作,“6·19”摔坏手机事件当事双方已达成和解及谅解。基于人道主义和保护弱势群体的慎重考量,市公安局同意海曙公安分局对当事方及该事件细节不作公开披露的决定。 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监察机关参与见证下,经市、区两级公安机关全面调查核实,属地派出所及其民警对该警情处置合法规范。 对基层公安派出所及其民警为此担当巨大压力,尽职工作、秉公执法,市公安局予以充分肯定,并有执法维权部门及时派员慰问。 事情发生在6月19日,浙江宁波,海曙宁波工程学院附近。 早上8点30-9点左右,姑娘小徐骑车前往地铁站,她的苹果7手机放在挂在车把上的纸袋里。 快要到达目的地时,小徐发现纸袋漏了,手机丢失,于是赶紧按照骑来的路径寻找,期间遇到同学小芳,小芳帮其不断拨打手机。 经过多次拨打,电话接通,显然,手机已被捡。 小徐和小芳赶紧询问对方在哪,并用恳求的语气希望拿回手机。 “那我不能随随便便给你的!”捡到手机的大妈态度十分强硬。 小徐想着手机很重要,拿出点酬劳也是应该,于是询问:“阿姨,我也是第一次丢手机,您看多少比较合适?” “2000!”这个金额一开口,惊呆了小徐和小芳。 苹果7的二手价也不过2000左右。但小徐还是觉得拿回手机最重要,并与对方协商,用500元酬劳换回自己丢失的这只手机,可对方并不买账。 为了稳定对方情绪,扩大协商余地,小徐和小芳打算约对方见面,对方为了自己拿到钱的目的,倒也答应了碰面的请求。 双方的约定地点在清林闲庭小区附近,路上,为了确保能够拿回手机,两个小姑娘一方面打电话报了警,希望警察能够一同前往,万一对方不肯给,警方可以帮助出面;一方面在路上买了一筐杨梅,连同500元酬劳,希望可以增加对方还手机的意愿。 大概十点,双方碰面,对方是一个约摸四五十岁的中年妇女,挎着一个包,穿了一身绿色衣服。 图片转自微博网友@你一定来自那温郁的南方 “阿姨,我们个人的东西,用的比较久了,所以想要拿回来,所以能不能……”小徐委屈地请求道。 “反正我也一句话,你们爱要要,不要嘛好咧!”绿衣妇女语气依旧强硬。 “阿姨,我们最多五百块!刚刚工作,房租压力大!”小徐继续求道。 绿衣妇女摆手不同意。 “阿姨,你讲点良心好吗?毕竟你是捡的……”你也有孩子,你的孩子如果手机掉了…… “我孩子如果手机掉了,我也让他付钱给别人。” 最终,小徐一怒之下,拨通了110,接通后,告知警方有人“偷手机”,绿衣妇女一看小徐报警,拿起手机砸到了地上。 小芳说,当时她也顾不上这么多了,两个人拿着手机慌乱之下逃开了。而中年妇女还在身后骂骂咧咧地追了一段,所幸没有追上。 事后小徐花300元换了个屏。维修师傅说,很少见到屏幕摔得这么厉害的,估计里面的一些性能也会受影响,只是目前还检查不出来。 小芳说,机主小徐本来就是个比较内敛的姑娘,“事情曝光后很多人说我们处理问题的方式太懦弱,可我们当时急着上班,只希望通过协商拿回手机。另外,也怕节外生枝被那个女人讹诈。” 经媒体报道,此事引起网友高度关注,纷纷谴责大妈的行为: @jlp:耳钉、项链、手镯、玉镯,可见这大姐并不缺钱,缺的是仁慈善良之心和对法律的公然践踏。 @宁静的夏天66:想起2012年刚参加工作时,刚买的苹果5被偷。我很能理解刚出来工作丢了手机是什么心情,不管被偷的还是像这种被人捡走了还被敲诈的,真心恨得牙痒痒! @音欠歆:手机是你捡到的,怎么感觉成了你自己的私有财物了似的,一把年纪了觉得害臊不? 小编查询了一下相关法律,遗失物如果是物主遗忘,拾获者成立善意占有,不能获得该物的所有权,物主向拾获者讨要的,应该偿还。 但分两种情况: 1、价值比较小的财产,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物主有权基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要求拾获者偿还。 2、价值比较大的财产,有可能构成侵占罪。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律师建议,如果大家以后碰到类似情况,首先需要固定证据,对方身份信息的确认,而固定证据的最好方式就是报警求助,让警方介入给双方做笔录。 来源:宁波公安 ,观察者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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