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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奕奕:我只求,能还我一个公道

 历史探奇 2018-06-27

神甫侵犯信徒,上帝一定有罪;

园丁摧残花朵,太阳失却光辉。

                                  ——题 记

 

我热爱庆阳,那是我魂牵梦萦的故乡。

我关注庆阳,那是能还她公道的地方。

 

2018年6月20日黄昏,经过5个多小时候的苦苦挣扎,在围观者的尖叫声(还有欢呼声)中,在消防人员劝导无效和冒险救援之后,一位漂亮的女孩,从甘肃省庆阳市某公寓楼坠下,自杀身亡。

女孩姓李,1999年4月出生,家住庆阳某地,原甘肃省庆阳六中高三(二)班学生。父母离异,李某由父亲抚养,母亲在上海打工。虽如此,她学习刻苦,成绩前五。

案发后,甘肃省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西公(董志)行罚决字(2017)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西峰区人民检察院西检未检刑不诉(2018)22号《不起诉决定书》、西峰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理由说明书》、甘肃省庆阳市人民检察院庆检控申刑申复决(2018)3号《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和李某手写的《控诉状》等信息(待核实)公之网上,案情依稀可见。

差不多22个月前,16岁多的李某刚上高三不久。2016年9月5日下午3点多,李某因胃疼痛,被罗老师安排两位同学送至公寓D楼109房休息。晚上8点多,学校停电,这时候她尊敬的班主任吴某摸黑进了屋。

《控诉状》讲,“他突然伸手模我脸,开始对我动手动脚,他疯了般扑过来抱住我不松开,我浑身无力,我很害怕,然后他抱住开始亲我的脸吻我嘴巴咬我耳朵,手一直在我背后乱摸,想撕掉我衣服,我吓懵了……”李某讲,吴某之前在办公室曾摸过她的脸,那时候起她就很害怕。

后来罗老师开门进来,吴某才不得不停止,否则后果不堪设想。罗老师让李某回宿舍。但是回宿舍的路上,吴某一直跟着,李某感觉到很恐怖。李某回到宿舍,“感觉冼不掉的羞辱和恐惧”,“那一夜我都没有睡觉”。

第二天,李某被医院诊断为抑郁症。根据《控诉状》,李某后来几度寻求学校帮助,包括到学校心理辅导室找王老师,王老师推荐找到段主任,以至后来校长来找李某,但是学校方面和吴某本人都希望李某不要告诉家长,没有采取能够减缓或消除李某恐惧、厌恶等心理障碍的有效措施,致使李某精神状态越来越差。

李某的学习、生活受到严重影响。2016年10月7日、12月6日,李某两度过量服用镇定类药物自杀未遂。李某是否参加2017年高考,之后是否在原学校复读并参加2018年高考,以及期间有无其他遭遇,目前正在进一步了解之中。

2017年5月3日,甘肃省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做出西公(董志)行罚决字(2017)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行政相对人吴某行政拘留10日。

2018年(月日不详),西峰区人民检察院做出西检未检刑不诉(2018)22号《不起诉决定书》,认为吴某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决定对吴某不起诉”,并具《不起诉理由说明书》,提出不起诉的三个理由,包括“公安机关继续侦查取证仍未补充到吴某实施上述行为的相关证据”、“吴某有亲吻李某某的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无直接证据证实导致李某某目前的病情与吴某的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等。

2018年5月18日,甘肃省庆阳市人民检察院做出庆检控申刑申复决(2018)3号《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复查认为,吴某的犯罪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对西峰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吴某的决定予以维持。

庆阳市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做出并送达(送达时间待核实)之后不久,2018年6月20日,李某在庆阳六中所在地西峰区自杀,以死抗议。李某父亲现场目睹了女儿自杀全过程。李某写在《控诉状》上的最后一句话是:“我只求,能还我一个公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据此,吴某一旦被认定故意犯罪,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则其教师公职自然不保。所以,吴某并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是犯罪,他称当时用嘴接触李某嘴部等部位是为了进行体温测试。

案件重点之一是犯罪嫌疑人吴某有无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李某的情形,以下辨析可供参考:第一,案发时李某身患疾病,且比较严重,需要卧床休息并取暖,身体处于非正常状态;第二,案发时学校停电,房间仅李某一人,且处于黑暗之中,环境对李某有极大的心理压力;第三,吴某先是假装关心,在李某防不胜防的情况下,突然下手,造成李某高度紧张;第四,吴某直接实施暴力,疯狂地抱住李某,限制李某身体自由;第五,吴某采取了咬耳朵的暴力方法实施猥亵;第六,吴某试图撕掉李某衣服,属暴力倾向,有进一步猥亵和强奸意图;第七,吴某利用了其作为管理者教师对作为被管理者学生的从属或优势地位,使李某精神上处于被胁迫状态;第八,吴某实施猥亵后,李某被诊断为抑郁症,最终导致其自杀身亡,后果极其严重。有鉴于此,吴某不被起诉的理由难成立。

案件另一重点是抑郁症的起因及其结果。李某被猥亵在先,诊断为抑郁在后,当然与猥亵行为有关系。即便李某之前已确诊抑郁,吴某的猥亵行为加重李某病情,同样也有关系。何况检察机关没有证据证明李某之前有抑郁症。另有人合理怀疑李某被猥亵第二天就被诊断为抑郁症,患病太快,不合情理。此说更无依据,被猥亵或被强奸,精神受到刺激,当场就有抑郁乃至发疯的,更不要说等到第二天。所以,检察机关不起诉理由“无直接证据证实导致李某某目前的病情与吴某的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逻辑颠倒,也难以成立。

案件还涉及其他责任和法律问题:包括犯罪嫌疑人吴某的刑事责任再追究问题、吴某的民事赔偿责任问题、教育机构和教育主管部门的行政责任问题、侦查和检察机关的程序问题(未成年被害人案件)、自诉的难度及可能性问题、民事赔偿的主体问题、消防救援预案及实施问题、围观者鼓掌喝彩的责任追究问题等,也需要沉重思考并解决。

我是一名律师,不喜欢凑热闹。加之事务繁忙,积劳成疾,健康状况也不允许凑热闹。但是事件本身和李某的遭遇让我不得不说几句。2013年,我就凑过这样的热闹。当年,庆阳境内发生了轰动全国的“201特大交通事故”,从天津发往甘肃的客车,载着满满一车回家过春节的庆阳人,在宁县境内倾覆,死伤大半。身为法律人,人在广州,心在家乡,立即写了封长长的法律意见书,分别发送给甘肃省人民政府、庆阳市委政法委和宁县人民政府可以对接的直接领导望而生畏案件负责人,帮助家乡政府和居民快速有效地应对危机,依法合理维护地方和群众利益,后来事件得到了妥当解决。

这次也是一样,我希望痛苦的李某亲属、焦虑的吴某和舆论危机中的庆阳有关机构,智慧地找到问题的解决办法。德国法学家耶林说:“为权利而斗争是对自己的义务。”我们也有理由说,承担应承担的责任是对自己的义务。李某自杀身亡,令人扼腕。痛定思痛,谁应当为此承担责任,难道要由李某独自为生命埋单吗?所有事件相关主体都需要思考,并且勇敢地站出来,做点什么,包括吴某,围观喝彩者,检察审监部门,教育机构和教育主管部门,消防救援预案的制定者和实施者等等。

我希望吴某本人能够看到这个贴子,法律要你承担责任不是以死换死,你罪不至死。将你推向舆论中心的不是律师,不是李某和家人,也不是行政司法机关,而是你当初的行为。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合理的法律责任,然后重新生活,你可以从中彻底解脱,李某及其家人也可以解脱,这就是法律的强制意义所在,社会道德的规范意义所在。请您三思并做出正确的决定。

听闻李某事件,广州、西安、庆阳,以及北京、山东、上海等地律师进行了较深入的法律理论与实务讨论,近期还将在广州首先召开一次专案研讨会,进一步形成统一意见。适时,我们将亲赴庆阳,为李某亲属提供力所能及的法律帮助。我们愿意与有关机关、机构、领导、办案人员,甚至吴某本人,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必要沟通,还李某一个公道,也还庆阳一个公道。

我们庆阳见!

 

                                                                               广州律师:窦雍岗

二○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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