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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光权

 星空s 2018-06-27
​令狐昌醇、赵光全、屈礼霞、丁正坤涉嫌诈骗案
 专家论证意见书
 特别声明:
※本《专家论证意见书》系根据委托人一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及报告制作之日前有效法律规范而做出的学理判断,仅供委托人与有关机关、组织参考。
※本《专家论证意见书》仅在假定委托人所提供的证据材料是真实、完整的前提下所得出的结论。
※未经参与论证的所有专家书面许可,本论证意见不得提供给新闻媒体,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在网络上传播。
令狐昌醇、赵光全、屈礼霞、丁正坤涉嫌诈骗案
专家论证意见书
2017年3月3日,应贵州子尹律师事务所、贵州于道律师事务所、贵州崇尚律师事务所、贵州名城律师事务所委托,在京四位法律专家对赵光全等涉嫌诈骗案进行了专家论证,并就本案提供如下专家论证意见。
一、被邀请的法律专家和所依据的材料
(一)被邀请的法律专家
陈兴良  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北京大学法学院刑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张明楷  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前副厅长(兼任)、清华大学法学院刑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陈瑞华  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公安部执法监督员、北京大学法学院刑事诉讼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韩 轶   中国法学会刑法研究会理事、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刑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二)咨询论证依据材料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正检公诉刑诉【2016】219号);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庭审笔录(2016年11月10日15时00分至19时32分);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黔0324刑初219号);
与本案所涉罪名有关的案卷材料(含正安县人民检察院移交正安县人民法院的5本刑事侦查卷宗)。
贵州子尹律师事务所、贵州于道律师事务所、贵州崇尚律师事务所、贵州名城律师事务所保证上述复印材料的真实性,并保证上述材料均系合法取得。
 二、基本案情及咨询论证意见
起诉书指控:2011年正安县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利用中央专项资金,由正安县农林畜牧局通过招投标方式,以575元的价格从遵义宜农生物能源节能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遵义宜农公司)购买了省柴节煤炉3643台,免费向退耕还林农户发放。供货完毕后,正安县农林畜牧局支付了全额价款,共计人民币2094725.00元。
2012年期间,被告人令狐昌醇、赵光全、屈礼霞、丁正坤在明知申报国家补贴不符合政策的情况下(该批省柴节煤炉是正安县农林畜牧局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全额采购,用来免费发放给退耕还林农户,遵义宜农公司并没有与农户发生真实购机交易),四被告人为了套取国家的农机补贴资金(国家补助300元∕台,省补助80元∕台),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令狐昌醇负责通关系,股东赵光全、屈礼霞、丁正坤、黄裕乔等人分别到正安县小雅、碧峰、格林等乡镇收集得到省柴节煤灶农户的身份信息,再将农户身份信息资料报送正安县农林畜牧局农机股审查录入农机补贴系统,因YN∕BC-A废弃物处理设备在农机购机网上定价每台1000元,遵义宜农公司为了补足1000元的发票,将每台炉子虚开425元的发票,后将资料整理成册,报县农林畜牧局、市农委、省农委审批,最终遵义宜农公司获得国家补贴资金1079610.00元,获得省补贴资金112480.00元,共计套取国家资金1192090.00元。
本案的主要争议问题为:被告人令狐昌醇、赵光全、屈礼霞、丁正坤是否构成诈骗罪?
   与会专家一致认为:依照刑法理论和全案证据材料,令狐昌醇等人并未实施刑法意义上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公诉机关所认定的“受骗方”并未因为令狐昌醇、赵光全、屈礼霞、丁正坤实施的行为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因此令狐昌醇、赵光全、屈礼霞、丁正坤不构成诈骗罪。
理由如下:
第一,在案证据显示,遵义宜农公司与正安县农林畜牧局之间存在着真实有效的交易,而该交易所涉及的省柴节煤炉不符合申领国家补助资金的条件。
在本案中,起诉书和一审判决书均认定,2012年初,遵义宜农公司与正安县农林畜牧局签订了3643台省柴节煤炉(每台单价575元)的供货合同。随后,遵义宜农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供货,而正安县农林畜牧局支付了全额价款(共计人民币2094725元)。在上述交易过程中,遵义宜农公司并未实施任何欺骗行为。
不过,倘若对《贵州省2012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进行严格的字面解释,遵义宜农公司向正安县农林畜牧局出售的上述省柴节煤炉,不符合申领国家补贴的条件。按照《贵州省2012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见证据3卷第100至109页)的规定,“补贴的对象为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直接从事农林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并且“财政补贴资金采取差价购机的结算方式,即农户购机时……按扣除补贴金额后的机具差价款提货……供货方凭借指标确认通知书、供货表、汇总表、明细表、结算申请等向省农委提出补贴资金申请……”。于是,作为直接售卖给正安县农林畜牧局的省柴节煤炉,由于其出售对象并非前述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直接从事农林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因而应该说不符合获取国家补贴的条件。
   第二,依据刑法理论和上述事实,本案中判断诈骗罪成立的关键要件在于,行为人获取国家补贴资金的过程是否符合诈骗罪的基本构造,即行为人是否因“对方”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而使其获得国家补贴资金。
根据刑法理论,诈骗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骗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换言之,刑法上的诈骗行为,包括五个前后相继的组成部分:一是行为人实施了欺骗行为;二是欺骗行为使对方产生或者继续维持错误认识;三是欺骗行为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之后处分财产;四是欺骗行为使对方处分财产后,行为人或第三者获得财产;五是欺骗行为导致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倘若行为人获取被害方财物的行为不符合前述的基本构造,比如不存在被害人陷入错误而处分财产的行为,则不可能成立诈骗罪。
在本案中,已经得到起诉书和一审判决书认定的前提性事实是,遵义宜农公司不符合申领国家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的条件。同时,在案证据显示,遵义宜农公司最终获得国家补贴资金共计1192090元。在此种情况下,判定被告人是否构成诈骗罪的关键要件即为,审批国家补贴资金的相关机关工作人员,是否因为被告人的行为而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而使遵义宜农公司获得国家补贴。
第三,起诉书所指控的被告人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基本构造,其行为无法被评价为刑法上的诈骗行为。
按照起诉书的指控思路,被告人令狐昌醇、赵光权、屈礼霞、丁正坤在明知申报国家补贴不符合政策的情况下,通过采取通关系、收集农户身份信息、虚开发票等行为,最终套取了国家补贴资金,因此构成诈骗罪。不过,上述指控成立的前提条件是,被告人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基本构造。按照前文的分析,前述指控若要成立,则被告人必须实施了捏造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且该欺骗行为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并进而处分财产。
按照刑法关于诈骗罪的规范和原理,诈骗罪意义上的欺骗行为是指捏造不存在的事实,或者掩盖客观存在的事实,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而不具有使他人产生错误认识的欺骗行为,不是诈骗罪的欺骗行为。在本案中,所谓“错误认识”,即是指办理补贴手续的国家机关的相关工作人员误以为遵义宜农公司符合申领国家补贴资金的条件。
公诉机关所指控的令狐昌醇通关系的行为,作为通过提供钱财以换取权力资源的行为,显然不属于诈骗罪意义上的欺骗行为。而对于被告人收集农户信息、虚开发票的行为,根据本案的证据材料,尽管存在着部分形式要件与客观事实不相符的情况:比如,遵义宜农公司出售的省柴节煤炉单价为575元,但其开具的发票为1000元。但是,上述行为并不足以使相关的工作人员误以为遵义宜农公司符合申领国家补贴资金的条件。因为,购机的农户信息和发票只是在相关机关审批通过后,用以申领国家补贴资金的形式要件。换言之,农户信息和发票的虚假,不可能使“对方”陷入错误的认识。
更为重要的是,在被告人申领国家补贴资金的过程中,相关机关的工作人员并未陷入错误认识。在案证据显示,审批国家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的相关工作人员,对遵义宜农公司不符合申领国家补贴资金的条件是知情的。其中,正安县农林畜牧局局长袁体海的证言笔录(一审判决书第18页)记载:“当时我就觉得不符合,因为这批省柴炉是通过公开招标由我们单位购买来发放给群众的,我们已经付了全款,再报农机补贴的话就不合理……为这个省柴炉能不能报农机补贴一事我还专门问过能源办的刘明顺,他也说不可以。”贵州省农机推广总站站长称(一审判决书第23页):“遵义宜农公司在2012年卖给正安县农牧局的省柴煤炉,农牧局全额购机后发放给老百姓,在这种情况下,按规定遵义宜农公司不能享受国家补贴。”此外,遵义市农委主任张钟的证言笔录(一审判决书第21页)记载:“在宜农公司办理购机补贴的过程中,各个县都以宜农公司卖的炉子是政府经过招标全额采购的,不是农户差额购机,不符合申报购机补贴的条件而拒绝为宜农公司办理。”
并且,上述证言还得到了在案其他证据的印证。其中,被告人令狐昌醇的供述(一审判决书第14页)载明:“作为申报补贴的审查单位,县农牧局的袁体海局长不同意,我们就反反复复的做工作,张钟给下面打招呼,找关系到卢超县长签字许可,这样才同意申报和录入补贴网,张钟是知道的,所以在市农委审查很顺利,省农委农机推广总站的许劲松,之前张钟也帮我们讲过,报送资料我也亲自给徐劲松讲过,所以他们是知道如何才得到国家补贴的。”此外,遵义市农委主任张钟的证言笔录(一审判决书第22页)记载:“宜农公司在正安县申报农机补贴的时候宜农公司的令狐昌醇他们给我讲,正安县农牧局以宜农公司销售的产品是政府集中发放给农民,不是农民自主、差价购机,不符合申请购机补贴条件,拒绝受理报账申请,希望我出面打招呼找关系,帮助宜农公司办理报账申请。”
上述证据表明,在遵义宜农公司申领补助的过程中,相关机关的工作人员对遵义宜农公司出售给正安县农林畜牧局的省柴节煤炉的情况是明知的,并未误以为其符合申领国家补贴资金的条件,而是在令狐昌醇“疏通关系”的手段下,才使得宜农公司最终获取了国家资金补贴。因此,起诉书所指控的被告人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基本构造,被告人令狐昌醇、赵光全、屈礼霞、丁正坤不构成诈骗罪。
 三、咨询论证结论性意见
根据贵州子尹律师事务所、贵州于道律师事务所、贵州崇尚律师事务所、贵州名城律师事务所提供的有关材料,通过以上分析、论证,上述法律专家得出结论如下:
依照刑法理论和全案证据材料,令狐昌醇等人并未实施刑法意义上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而公诉机关所认定的“受骗方”并未因为令狐昌醇、赵光全、屈礼霞、丁正坤实施的行为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基本构造,令狐昌醇、赵光全、屈礼霞、丁正坤不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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