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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处理流程注意事项(起诉、应诉、答辩等)

 芬芳家园阿芳 2018-06-28

法锤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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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遇到劳动争议的小伙伴,尤其是没有处理经验的,可能会有很多困惑,今天主要理一理在具体的劳动争议处理流程中的注意事项,以供大家参考。



一、劳动争议案件的特殊性


劳动争议发生后,建议公司尽量以协商调解的方式解决,营造一个和谐的劳动关系。


 劳动争议案件特殊性质疑:仲裁前置


对于劳动争议案件,仲裁程序是法定的必经程序,即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是人民法院受理的前置程序,当事人必须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争议纠纷最终得到解决可能要经过三个法律程序:即劳动争议仲裁程序、诉讼一审程序、诉讼二审程序。


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在法定期限内不向法院起诉,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如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内容,当事人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


 劳动争议案件特殊性之二:仲裁时效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时效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劳动案件特殊性之三:诉讼衔接


可以终局裁决的情形:根据《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的规定,员工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对于终局仲裁裁决,员工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不服的,有证据证明仲裁终局裁决确有错误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二、起诉(申请仲裁)


这个环节主要涉及员工对公司的某个行为提前仲裁申请。员工提起申请后,公司会收到仲裁委员寄送的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要求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答辩书等资料。根据处理经验,建议单位不提交答辩书,内部可以写好答辩书及应诉材料,但不寄送给仲裁委员会,因寄送仲裁委员会后,仲裁委员会应该会寄送副本给提起仲裁申请的员工,对公司的应诉不利。


三、应诉和答辩


 应诉中的事实构建


员工作为原告,起诉中的事实肯定是经过删减和情节化之后所构建出来的事实,因此在应诉过程中,公司应该把其删减的事实增补进来,以及对情节化的事实进行客观重建。公司在应诉中,从自己的角度,提出一些原告消减的事件;针对原告事件描述中使用的动机、赞扬、责任等语言手段,公司也可以从自己的角度,使用另外一套语言手段,对被告行为的合理性进行辩解。


应诉中对抗方向选择


针对原告的起诉,被告一般从如下角度进行抗辩:


1.针对原告在起诉状中提出的原被告之间的基本法律关系,被告进行的抗辩:

(1)基本法律关系不存在,例如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2)原告对被告之间的基本法律关系定性错误,例如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是劳动关系,但实际上原被告之间是平等主体的承揽合同关系,或者原被告之间是特殊的劳动关系等。

(3)原被告之间的基本法律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变更。

2.针对原告提出的被告破坏基本法律关系的行为,被告进行的抗辩:

(1)原告主张的被告行为不存在,例如原告主张被告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被告认为,被告并没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之所以解除,是因为原告向被告提出辞职。

(2)原告主张的被告行为是合法行为,例如原告主张被告拖欠工资,被告认为,由于原告旷工和请事假,因此在此期间原告不应获得工资。

3.针对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损害事实,被告进行的抗辩:

(1)损益相抵。例如原告因为工伤,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被告认为,原告的医疗费已经第三人赔偿或者医疗保险已经报销,对已经赔偿或者报销部分,被告不应承担。

(2)损失并不存在或者没有证据证明。

4.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进行的抗辩:

(1)例如原告认为被告非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回复劳动关系,被告抗辩认为,恢复劳动关系已经没有必要或者没有恢复的可能。

(2)仲裁时效。例如原告认为在建立劳动关系后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要求双倍工资赔偿,被告认为,原告主张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距原告起诉已经超过一年,根据仲裁时效的法律规定,依法不予接受。

5.针对原告起诉的诉讼程序,被告进行的抗辩:

(1)管辖权。若原告提起申请仲裁的所在区县既不是公司所在地也不是劳动合同履行地,可以认定为该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

(2)诉权。若员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被告可以认为,本案的性质是劳动争议,根据《劳动争议仲裁与调解法》,应先经过劳动仲裁处理。原告在起诉之前未申请劳动仲裁,因此对本案不具有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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