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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私刻公章犯法,盖假公章合同有效丨今日关注

 彭城孤烟 2018-06-28

导语:有些公司认为,公司高管或者员工私刻公章对外签订合同,只要认定公章是假的,追究私刻公章的高管员工私刻公章刑事责任,公司就无需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事实不见得如此。 

  • 案例

福建泉龙酒业有限公司、洪建强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案

再审申请人福建泉龙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龙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洪建强、一审被告黄忠杰、厦门致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致晟公司)、福建丰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祥公司)、苏建忠、黄晓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闽民终6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泉龙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案涉借款属黄忠杰个人借款,并非与泉龙公司的共同借款,原审判决泉龙公司承担共同还款责任错误。案涉款项均进入黄忠杰个人账户用于归还高利贷,并未用于泉龙公司的生产经营,事后也由黄忠杰个人偿还本息,且黄忠杰曾向二审法院说明该借款系其个人借款,故黄忠杰的行为并非代表泉龙公司的职务行为,泉龙公司不应承担责任;二、黄忠杰因伪造泉龙公司印章涉嫌犯罪,根据“先刑后民”原则,本案应当依法中止审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综上,请求依法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泉龙公司是否应对2011331日《借据》项下的300万元借款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的问题。虽然经鉴定该《借据》上泉龙公司的印文与其提供的样本印文并非同一枚印章所盖,但由于该印文由时任泉龙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黄忠杰所加盖,且黄忠杰同时是泉龙公司占股50%的股东,故原审认定洪建强有理由相信黄忠杰在《借据》上加盖泉龙公司印文向其借款300万元是泉龙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本案客观情况。泉龙公司以款项打入黄忠杰个人账户等事由主张泉龙公司不承担责任的申请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虽然据泉龙公司陈述黄忠杰因涉嫌伪造公章罪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由于黄忠杰在2011331日的《借据》加盖私刻公章的行为并不影响泉龙公司还款责任的承担,故原审法院未中止审理,程序并无不当。

裁定:驳回福建泉龙酒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以上案例案号为:(2017)最高法民申1426号。

二、上述案例,有关企业应当汲取经验教训

首先:只要证明私刻公章构成犯罪,公司就可以否定合同效力。这是错误的。伪造印章构成犯罪,并不导致当然合同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行为人私刻单位公章或者擅自使用单位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进行的犯罪行为,单位有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单位对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只要证明合同上盖的是假章,公司就可以否定合同效力。这也是错误的。事实上,实践当中,各级人民法院的判例表明,下列情形中,即使印章系伪造,假公章签订的合同仍然有效:(1)构成表见代理;(2)使用假印章得到公司授权;(3)公司事前认可过假印章的效力;(4)公司事后追认假印章的效力。反之,是无效的。

    再次,在涉及私刻印章等刑民交叉案件中,通过追究假公章刑事责任就可以“一击致命”,彻底摆脱民事责任这还是错误的。事实上,私刻印章与公司民责任,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不能混为一谈。固守“先刑后民”,以为查清私刻公章事实就能打赢民事官司,实践当中往往行不通。对公司而言,刑事力量介入私刻印章案件,最大的好处是查清私刻印章和使用假印章的行为,以及与之相关的其他案件事实。根据查清的事实,判断出对处理民事案件有利,还是不利,进而在民事案件中采取下一步对策。

最后,切实加强公司内部管理,尤其是严格规范用印审批、登记和存档,力戒“一印多枚”。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应当“二合一”,不然,公司对外的代表人出现“真假孙悟空”,增加公司对外被表见代理的风险。应当在保证公司治理结构完整的同时,尽量保证决策权及代表权的集中,降低公司对外被表见代理和出现决策僵局的风险。

总而言之,民事案件,尤其是民刑交叉案件合同效力认定是专业而复杂的活计,马虎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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