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初评通过项目公布之日起20日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公布项目和项目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单位有异议的,可以以书面方式向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为便于核实查证,确保客观公正处理异议,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 个人提出异议的,须写明本人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和详细地址,并亲笔签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须写明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和详细地址,由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对异议提出者的相关信息予以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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