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税讯会员问:我公司A项目简易计税项目,B项目是一般计税项目,A项目本月在项目所在地预缴了20万元,但没有收入,B项目应纳税款25万元,本月应纳25万元还是5万元?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根据上述规定,预缴的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并没有要求简易计税项目预缴的税款不可在一般计税项目抵减。因此,贵公司本月应纳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