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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试用期工资有法律规定,老板不能随降低标准

 李朝云律师 2018-06-30

  小王从农村应聘到广州一家软件公司做软件销售员,老板和他鉴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试用期三个月,期满后合格的,每月工资3000元,但合同没有约定试用期的工资。小王做了1个月,公司付他的工资是800元。像小王这样相同岗位工作的人员,公司给付的最低档工资是2000元。问该公司做法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吗?

小王的试用期不仅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两个月的限制,而且给小王发的工资不仅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月工资2000元,还低于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额的80%即2400元。显然该软件公司的做法是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且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而支付试用期限的工资标准有三:一是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二是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三是不得低于合同约定工资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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