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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度南通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thw8080 2018-07-01

编者按:现将2017年度南通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予以发布,包括4件刑事案件、2件民事案件、4件行政案件。其中1件行政案件(案例七)入选2017年度江苏法院十大环境资源审判案件,裁判文书获第二届全国法院环境资源优秀裁判文书行政裁判文书一等奖。


目录

一、林某涛等五人非法采矿案

二、吉某文、吉某友、王某喜等9人非法狩猎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三、南通昌华化学品制造有限公司、王某华、施某明、於某污染环境案

四、南通市强生储罐清洗服务有限公司、张某强、司某泉、郭某生污染环境案

五、顾某等29人诉江苏泰林工程构件股份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六、青岛海德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张某与陈某等人环境污染责任纠纷系列案

七、张某某诉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车辆行政管理案

八、启东市畜牧公司诉启东市环保局行政处罚案

九、南通如日纺织有限公司诉南通市通州区环境保护局、南通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十、如东丛昌桂建筑材料厂诉如东县环境保护局、如东县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一、林某涛等五人非法采矿案

裁判摘要非法采矿系破坏矿产资源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国家对矿产资源和矿业生产的管理制度,也破坏了长江的生态平衡。

基本案情被告人林某涛、林某举为采砂船船主,被告人夭某山、刘某武为货船船主。2014年2月至2015年7月间,林某涛、林某举分别伙同被告人夭某山、夭绍某、刘某武等人在无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长江南通段23、28号浮水域非法采砂近70余万吨,价值人民币200余万。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江砂属河流相沉积天然石英砂,受矿产资源法的调整,五被告人未取得采砂许可证且在禁采区长江南通段水域采砂,应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判决,被告人林某涛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被告人夭某山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人刘某武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林某举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被告人夭绍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泗县0336号、10号采砂船予以没收;追缴被告人林某涛非法所得人民币277360元、被告人夭某山及被告人夭绍某非法所得人民币790500元、被告人刘某武非法所得人民币929260元、被告人林某举非法所得人民币86800元,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非法采砂系长江流域(南通段)多发性犯罪活动之一,也是刑事打击的重点。长江流域过度采砂容易致使河床下切,造成险堤险段,危及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通航安全。重拳打击长江流域非法采砂犯罪,有助于保护长江生态平衡。



二、吉某文、吉某友、王某喜等9人非法狩猎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裁判摘要违反狩猎法规,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狩猎罪;明知其所收购的鸟类是他人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仍予以收购,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基本案情2014年6月至2015年10月期间,吉某文等人在海安县曲塘镇群贤村采取用音乐播放器吸引并网捕及投放有毒饵料的方式捕捉麻雀700余只、珠颈斑鸠50余只、黑水鸡20余只。2013年6月至2015年底,吉某文从陈某富等人处收购麻雀17000余只、珠颈斑鸠300余只,黑水鸡2000余只,吉某友协助吉某文收购并销售。2015年5月至2015年9月期间,陈某富非法狩猎黑水鸡50余只,并销售给吉某文等人。2013年6月至2015年8月期间,王某喜非法狩猎黑水鸡290余只、麻雀100余只并销售给吉某文等人。2014年7月至2015年10月期间,薛某平非法狩猎黑水鸡300余只、麻雀200余只并销售给吉某文、吉某友。2015年5月至2015年12月底,顾某春非法狩猎黑水鸡80余只并销售给吉某文、吉某友等人。

夏某珍、刘某兰在明知吉某文、吉某友所销售的黑水鸡系非法狩猎而来的情况下,仍收购黑水鸡2000余只。夏某珍、刘某兰、夏某伟在明知陈某富、王某喜、顾某春所销售的黑水鸡系非法狩猎而来的情况下,仍向其收购黑水鸡260余只。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吉某文、吉某友、王某喜、陈某富、顾某春、薛某平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告人吉某文、吉某友、夏某珍、刘某兰、夏某伟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法院判决被告人吉某文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被告人吉某友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告人王某喜犯非法狩猎罪,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陈某富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被告人顾某春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被告人薛某平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夏某珍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刘某兰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夏某伟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决单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对已被扣押的捕鸟工具(播放器、喇叭、内存卡、捕鸟网、套网、核离子能量释放器)、账本、各类死鸟及野生动物等予以没收,由海安县公安局处理。

典型意义】近年来,非法捕鸟屡禁不止,已经形成一个利益链条,渐呈规模化趋势。本案涉案人员众多,使用禁用工具狩猎,捕杀、收购、出售鸟类总数近三万只,情节严重。通过对上下游犯罪的一并打击,斩断利益链条,发挥刑事司法的宣传警示作用,教育辖区群众共同保护野生动物良好的繁衍环境,促进生态环境永续、和谐发展。



三、南通昌华化学品制造有限公司、王某华、施某明、於某污染环境案

裁判摘要单位因利益,通过主要负责人授意、决定排放有毒物质实施污染环境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

基本案情昌华公司系生产磷酸三乙酯的企业法人。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酸性“废液”系禁止直接排放的危险废物。该公司曾先后三次因非法排污如东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被告人王某华系单位董事长,施某明系副总经理,於某系负责冷冻机的操作工人。三人均明知 “废液”呈酸性,系禁止直接排放的危险废物。

2016年3月底,因“废液”酸度影响公司生产,被告人王某华、施某明经合谋,决定由被告人於某非法排放冷却水池内的“废液”至外部环境。2016年4月1日,被告人於某在单位厂界围墙内的窨井(该窨井与围墙外的如东县工业园区清水管网相通)向厂内围墙方向的地面埋设了约15米的排污管,于同月3日凌晨将 “废液”排放到外环境。在排污过程中,环保部门当场抓获於华,并查获了排污现场。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昌华公司作为有危险废物产生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处置生产环节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其为自身利益,违反国家规定随意排放有毒物质,属于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王某华、施某明作为昌华公司的负责人,为本单位的利益,共同决定并授意被告人於某实施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为单位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於某接受被告人王某华、施某明的授意,具体实施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为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法院判决,昌华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王某华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施某明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於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典型意义实践中,大量环境污染犯罪由单位实施,此类行为往往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此种单位犯罪应对单位加大罚金刑的处罚力度,追究主要责任人刑事责任,预防其再犯。



四、南通市强生储罐清洗服务有限公司、张某强、司某泉、郭某生污染环境案

裁判摘要】违反法律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2015年2月至9月间,强生公司在为中国石化南通东海化工有限公司、中化南通石化有限公司等单位清洗油罐时,产生共计11.7吨含油抹布、拖把、纱头等含油废物,均由被告人张某强安排工人运至南通市开发区原江海派出所大院内堆放。2015年8、9月间,被告人张某强指使被告人司某泉、郭某生带领工人将堆放在院内的含油抹布等废物全部埋到该院内东南角地下。经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认定,该含油抹布、拖把、纱头等均系危险废物。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强生公司的直接负责人张某强以及被告人司某泉、郭某生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公司和被告人张某强、司某泉、郭某生的刑事责任。法院判决强生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人张某强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司某泉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郭某生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典型意义】随意填埋危险废物会对环境造成不可逆的污染,危险废物非法处置背后暴露的是个别企业利欲熏心,社会责任感缺失。通过对本案的审理,对辖区内其他企业起到宣传警示作用,提升了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及环境保护意识。



五、顾某等29人诉江苏泰林工程构件股份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裁判摘要】当事人达成的以支付金钱补偿的方式消弭环境侵权影响的协议应当履行。

基本案情泰林公司大型运输车辆需经过顾某等29人所在村庄道路,产生的噪声、扬尘等对道路周边居民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影响。2014年4月,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由泰林公司按月支付补偿款10650元。2015年9月,因道路维修,泰林公司运输车辆从其他道路通行,停止支付补偿款。2015年12月案涉道路修葺完毕,泰林公司车辆恢复通行,因泰林公司不愿继续支付补偿款,双方遂起纠纷。

裁判理由】法院经审理认为,泰林公司与顾某等29人曾经协商达成协议,泰林公司以向顾某等29人支付金钱补偿的方式以消弭相应环境侵权影响,顾某等29人以接受金钱补偿为前提自愿承受车辆通行所产生的环境影响。泰林公司车辆自2015年12月起继续在顾某等29人居住地段乡村道路通行,对顾某等29人的环境影响仍然存在,泰林公司应当继续支付相应金钱补偿。

典型意义】公民可以选择让渡一定的环境权益换取金钱补偿,由此达成的协议双方应当履行。本案判决有利于指引公众秉承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协议,平衡各方利益,方便生产、生活。



六、青岛海德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张某与陈某等人环境污染责任纠纷系列案

基本案情2012年起,陈某等人租用土地种植大棚蔬菜。2015年2月,陈某等人从张某购买并使用海德龙公司生产的商标为“海德龙”牌的福田素有机肥,后使用该有机肥种植的蔬菜出现了死亡症状,经相关单位组织专家鉴定认为该异常生长现象与使用海德龙公司生产的福田素有机肥有密切关系,该有机肥中可能含有某种对作物生长有害的有毒物质。为此,双方先后两次就先期赔偿事宜达成了协议,各按照2000元/亩赔偿了陈某等人的部分损失。后因海德龙公司及张某未履行其他损失的赔偿义务,陈某等人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一、海德龙公司按5000元/亩的标准向陈某等人赔偿经济损失(含土地租赁费、钢管、薄膜、种子、化肥、人工费及土壤改良等费用,但不包含此前已经支付的4000元/亩的赔偿款),该款约定于2017年4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二、陈某等人在本案中放弃要求张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权利;三、本纠纷一次性处理结束,双方无其他纠葛。

典型意义】法院发挥司法能动性化解环境侵权系列纠纷。通过在调解中普法教育,促使海德龙公司认识到化肥中有毒物质对土壤污染的严重性,主动承担责任,有效节约了司法资源。



七、张某某诉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车辆行政管理案

裁判摘要根据国务院及多部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快淘汰报废黄标车的通知》的内容是确保黄标车全面淘汰的必要手段,具有相应的法律和政策依据。

基本案情张某某系苏FU0987重型厢式柴油货车的所有人,该车于2007年9月登记注册,车辆环保达标为国二排放标准,证载报废期至2022年9月。2016年8月1日,通州区公安局向张某某发出通知,主要内容为,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为确保2016年11月30日前全部淘汰黄标车,现拟对苏FU0987车辆采取以下措施:一、全天候对黄标车闯禁区的违法行为进行抓拍、处理。二、对黄标车不予安全技术检验及转籍过户。三、对黄标车不提供检测服务,不核发环保标志。四、对营运黄标车不予审验营运证。五、停办黄标车的相关车管业务。六、对上路行驶的黄标车予以扣留并报废淘汰。七、按提前报废黄标车的奖补规定进行补贴。张某某对该通知不服,提起诉讼。

裁判理由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标车是指排放水平低于国一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国三排放标准的柴油车。苏FU0987车辆是实行国二排放标准的柴油车,属于只能核发黄色环保标志的车辆。通州区公安局将苏FU0987车辆认定为黄标车,依据充分。根据国务院及多部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被诉通知的内容是确保黄标车全面淘汰的必要手段,具有相应的法律和政策依据。根据提前淘汰黄标车的奖补政策,张某某的损失已得到弥补,被诉通知对张某某造成的不利影响也在法律和政策范围内。遂判决驳回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黄标车是高污染排放车辆的别称,通常指尾气排放污染量大、浓度高、排放稳定性差的车辆,因其张贴的是黄色环保标志而得名。黄标车的治理是全国性的难题,虽然有关机关和部门为防治大气污染出台了一系列整治黄标车的规范性文件和具体规定,但在提前淘汰报废黄标车过程中仍出现了大量纷争。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如何审查被诉通知的合法性,如何保护黄标车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成为审理的难点。本案准确厘定了法律与政策的关系,即法律是稳定的政策,政策是灵活的法律,依法行政并不排斥和限制国家有关淘汰黄标车政策的适用空间,兼顾了个人利益与环境公共利益的统一,充分发挥了个案裁判的示范引领作用,为限行和淘汰报废高污染车辆、加强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提供了司法支持。中央教育电视台《法治天下》栏目也对本案进行了专题报道宣传,社会效果良好。



八、启东市畜牧公司诉启东市环保局行政处罚案

裁判摘要畜禽养殖应办理环境影响评价事宜并遵守“三同时”制度。

基本案情2016年5月27日,启东环保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畜牧公司在养殖过程中将产生的废弃物经明渠排至厂区东南侧泯沟,对水体造成污染,养殖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经环保竣工验收,决定给予责令立即停止生猪养殖项目的生产,并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畜牧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裁判理由法院经审理认为,畜牧公司的生猪养殖项目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且虽建设有化粪池、沼气池等污染防治设施,但有关设施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情况下,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使用,并对周边水质造成污染,存在客观的违法事实。遂判决驳回畜牧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畜禽养殖在实现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的同时,如处理不当,也会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给群众的生产生活带来影响。为规范引领畜禽养殖行业的发展,省政府将畜禽养殖列入“263”专项行动重点整治内容之一。对位于禁养区,未依法办理相关环境审批手续,未遵守“三同时”规定,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经环保竣工验收,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使用等情形,对周边水质造成污染的, 环保部门据此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九、南通如日纺织有限公司诉南通市通州区环境保护局、南通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裁判摘要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应予处罚。

基本案情通州环保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如日公司因导热油炉储油装置泄漏,导致含油污水流入通吕运河,在河面形成数公里油污带。如日公司作为通吕运河沿河企业,未制定规范的环境事故应急预案,在发生导热油泄漏时,未能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导致污染事件发生,该行为违反了《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因该公司在造成河水污染后能主动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危害,具有减轻处罚的情节,通州环保局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其罚款人民币64000元整。如日公司不服,向南通市环保局申请行政复议,南通市环保局复议维持原行政处罚决定。如日公司仍不服,提起本案诉讼。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存在,证据确凿。如日公司作为沿河纺织企业,未制定规范的事故应急方案,在发生导热油泄漏时未及时采取措施,导致油污流入河道的行为违反《水污染防治法》规定,依法应予查处。遂判决驳回如日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环境意识的淡薄是诱发环境事件的导火索,企业应当时刻绷紧环保弦,做好事前预案工作。


十、如东丛昌桂建筑材料厂诉如东县环境保护局、如东县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裁判摘要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基本案情如东环保局作出东环罚字〔2017〕1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如东丛昌桂建筑材料厂水泥砖加工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混凝土加工项目未经环保竣工验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如东丛昌桂建筑材料厂在30天内恢复水泥砖加工项目建设前原状;立即停止混凝土加工项目的生产,直至环保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并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如东县政府于2017年9月14日作出东政行复字 [2017]2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如东环保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如东丛昌桂建筑材料厂不服,提起诉讼。

裁判理由】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水泥砖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擅自建设水泥砖加工项目,混凝土加工项目未经环保审批和竣工环保验收,主体工程擅自投入生产使用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处罚。遂判决驳回原告如东丛昌桂建筑材料厂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淘汰落后产能,综合整治小砖瓦厂是263专项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由于此类砖瓦厂较多,问题突出,行政机关在治理过程中更加应当注重依法行政、平稳有序推进。



第二届全国法院环境资源优秀裁判文书 一等奖裁判文书链接

[世界环境日]发挥个案裁判示范引领作用 推进黄标车淘汰报废


编辑:鲍蕊 审核:杨德华 主编:高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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