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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社会科学与人工智能伦理的关系

 heshingshih 2018-07-01




作者:徐英瑾  复旦大学哲学学院教授


[摘要]:人工智能虽然是自然科学的分支,可是因为它在未来人类社会的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影响与作用,也引起了人文社会科学学者对它的研究与探讨,下面我们可以听一下徐英瑾教授对人文社会科学与人工智能伦理关系的一些看法吧。


先来看哲学中的伦理学研究和人工伦理研究之间的关系。通常意义上的伦理学研究分为三大分支:所谓的“元伦理学”研究,其关心的是伦理规范自身的本体论地位与语义内涵;所谓的“规范伦理学”,其关心的是不同的伦理规范——如义务论或者功利论的规范——自身的可辩护性;所谓的“应用伦理学”,其关心的则是如何将不同的伦理规范应用于社会生活的不同领域。从表面上看,本文所提到的“人工伦理”研究牵涉的似乎仅仅是应用伦理学的研究,因为它看上去只不过就是对于既有的伦理学规范在人工智能这个新领域内的运用而已。然而,更为仔细的观察却会使得我们发现,人工智能这个行当自身所固有的实验性特征却又反过来为我们检验不同的伦理

  学理论的有效性提供了契机,因此,我们也完全也可以反客为主,将计算机的平台视为验证既定伦理学理论的工具,并因此使得人工伦理的研究本身带上鲜明的规范伦理学色彩。这种模糊计算机科学和伦理学研究之间界限的新视角,亦在某种宽泛的意义上和目前正方兴未艾的“实验哲学”思潮相呼应,并在相当的程度上对国人所熟悉的以经典诠释为核心的传统哲学研究方式构成强大的冲击。

  而在诸种社会科学研究中,与人工伦理最为相关的学科无疑乃是心理学(特别是道德心理学)以及法学。先来说道德心理学。道德心理学的核心命意,乃在于对于人类道德判断背后的心理机制作出经验层面上的描述。可以想见,对于天然具有义务论倾向以及天然具有功利论倾向的不同道德主体所具有的不同心理机制而言,如果心理学家都能够对其作出足够充分的说明的话,那么,相关的研究成果若被加以恰当的抽象化与算法化,就完全可以被人工智能专家所利用,最终设计出具有不同道德倾向的人工伦理主体。

   另一个不可或缺的社会科学领域则是法学。进入人类生活各个领域内的智能机器人,将不可避免地牵涉到各种司法关系,比如交通法规、公民的隐私权保护、物权,等等。进入军事领域内的智能机器人则会进一步牵涉到军事保密、交战规则与国际法等诸方面的更为复杂的司法关系。在这种情况下,为了能够让智能机器人适应人类社会既有的司法体系,法律界人士就必须与人工智能专家通力合作,寻找将既有司法规范“算法化”、“程序化”之道;而在另一方面,大量智能机器人的出现又不可能不对人类既有的司法体系构成冲击,而这就又会倒逼着司法领域内的专家就相关领域内的旧法修订乃至新法编纂工作,提出一些能够同时为执法部分、计算机工业界以及广大用户所接受的建议。

   ——然而,我们当下的人文社会科学的教学以及科研体系,是否已经为迎接这样的“智能机器人时代”的洗礼做好了准备呢?


  答案恐怕是不容乐观的。以笔者相对熟悉的哲学领域内的教学与研究情况而言,学界大量的精力还是被放诸对于中西哲学经典的解释与阐发之上,对于“工业4.0时代”提出的最新鲜的时代命题尚缺乏普遍的触动感。而就与人工伦理更为密切的伦理学研究而言,其在中国哲学界内部的学术地位可谓不可思议的边缘化,而这又与某些伦理学分支——特别是应用伦理学——在北美国家的高度繁荣构成了非常刺眼的反差。至于心理学研究(特别是认知心理学研究),虽然近年来在我国的确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与其他人文社会科学之间的学科交叉和相互融合还非常不足,难以通过自身的发展构成撬动整个社会科学分布板块既有模式的“鲶鱼效应”。相比较而言,法学在我国的发展相对而言获得了较多的社会关注以及学科资源——但即使如此,根据笔者有限的见闻,在汉语学术圈中关于智能机器人的出现所可能出现的法学问题的预研,似乎还付诸阙如。当然,从更富同情心的视角来看,目前中国人文社会学界对于此类问题的沉默,也是有着相应的客观历史原因的。一方面,人工伦理研究所需要的跨学科视野以及知识背景,需要有整个鼓励文理交汇的文化背景做支撑,但是这样的文化背景在我国还有待进一步培育。另一方面,由于我国目前所处的特殊发展阶段,诸如食物、水、空气等人类基本生存资源的安全问题依然占据了大量公共舆论空间,在这样的历史语境中再来讨论机器人的伦理问题,恐怕会被一些人认为是在“操闲心”。不过,我们同时需要冷静地看到,智能机器人时代自身的到来,不会因为某个国家的知识界正忙于他务而自动放慢自己的脚步——它什么时候到来,并以怎样的方式到来,会仅仅遵循其自身的逻辑。考虑到我国人口老龄化的现实以及我国现有的世界制造大国的地位,很难设想一旦人工智能技术发生突破性进展之后,我国的制造业竟然不会去迎头追赶。而对于这项迫在眉睫的科技大事件的发生,我们的人文社科界若没有做好相应的思想与理论准备,恐怕将难以应对此类技术的社会应用所必然产生的复杂的伦理以及司法后效。从这个角度看,尽管像霍金那样谈论人工智能体如何灭亡人类的确有点过于“科幻”,但是对于人工伦理的讨论却一点也不超前。相反,这样的讨论正当其时。


来源:文汇报  2015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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