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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P2P“非吸”案中的合法出借人就是受害人

 落霞_孤骛 2018-07-02
2018年3月30日上午,国城金融出借人代表去上海虹口检察院递交《侦查监督申请书》,接待的监察官是检察院公诉科柳科长。他说:“非吸案中的出借人叫投资参与人,不是受害人;只有集资诈骗案中的出借人才是受害人”。

实际情况并非如此,“非吸”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明知是非吸,还出借资金;一种是不知道是非吸才出借资金。

而P2P非吸案中的出借人实际都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出借资金的,和集资诈骗的情况完全一样,理应按受害人对待。

法律对此早有规定,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条:“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作假证包庇,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用刑法扩大解释,只要不是故意,非吸案中的出借人和诈骗案中的出借人一样只是过失,不构成犯罪,都应当是受害人。

另外按照刑事诉讼法第84条第二款对”被害人”也进行了间接的定义,该款规定“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根据该款,被害人就是人身、财产权利受到侵犯的人。

非吸案中的出借人在不知非吸的情况下,财产权利受到侵犯,法律明文规定了就是被害人。

那么,P2P非吸案中出借人被骗上当的责任应当由谁来负?

第一当然是非吸案中的被告担责,第二应当由媒体和政府监管部门担责。

P2P平台在互联网公开进行“非吸”活动,且往往多年长期存在:

一、广大媒体尤其是央视,为了广告收入大肆为其做广告,这是在帮助非吸犯罪嫌疑人进行欺骗宣传,追究媒体的法律责任不为过。

二、有的P2P平台,主要犯罪嫌疑人犯有前科,特别是犯有金融前科,照样可以获得批准,这至少是主管部门失职;还有的平台,证照齐全或证照不齐,都在长期公开“非吸”,这难道不是政府监管严重失职或渎职?

因此,从严格意义上,p2p“非吸”和集资诈骗案中的受害人,实际是无辜的,连过失都没有,如果一定要说有,那就是太相信央视、太相信政府了!

不追究媒体和政府监管部门的法律责任,反而嫁祸于千千万万受害人,诬蔑受害人是投资参与人,这是颠倒是非、混淆黑白!这是要诋毁我们的国家!

难道P2P平台的合法性要我们成千上万的出借人去查实吗?难道P2P平台运营是否违法也要我们成千上万的出借人去监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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