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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条件中社会危险性的研究

 道德是底线 2018-07-03

审查逮捕是侦查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侦查监督工作服务法治社会、保障社会稳定和谐发展的重要途径。因此,准确地适用逮捕条件,正确地履行批捕职能,高质量地完成案件审查成为侦查监督部门的首要任务。修改后的刑诉法将“社会危险性”的判断标准细化,为侦查监督部门更好地履行职能提供了理论基础。但是,如何理解和把握刑诉法列举的社会危险性情形,并在司法实践中准确判断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是加强审查逮捕工作、规范逮捕措施的关键。

社会危险性的概述:社会危险性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的罪行危险性和人身危险性。逮捕中社会危险性是指根据我国刑诉法的相关规定,在收集到证据的基础上,预测犯罪嫌疑人在未来的某个时段点或时间段会采取某种行为来损害社会或者他人利益的可能性,或者是会采取不当手段或行为为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设置障碍的可能性。社会危险性的大小,是适用逮捕的法定依据,也是犯罪嫌疑人是否达到逮捕条件必须要考量的核心要素。

社会危险性如何界定:虽然在修改后的刑诉法中以列举的形式叙述了社会危险性的五种情形,但对“可能性”却没有提出证据要求和设定程度标准,导致有些司法人员认为只要存在此种危险的可能性,就可以对其进行逮捕,而不需要有证据来证明这种可能性有转化为现实的危险。有的办案人员即使考虑到逮捕必要性,往往认为不对其进行逮捕就不足以避免社会危险性的产生,夸大了“社会危险性”这一逮捕必要性的核心要件。因此,判断社会危险性条件的裁量空间较大,评断标准也很难设定。

社会危险性审查判断:判断社会危险性的大小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从案件性质、犯罪情节、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犯罪后表现以及有无可能逃避侦查、继续犯罪或其他妨害刑事诉讼的行为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但在实践中,由于忽视对逮捕必要性证据的审查,因理解不同,可能出现相同案件由于地区差异、办案人员差异而结果不同,导致案件处理上宽严失衡。

解决社会危险性审查的对策:一是社会调查在逮捕阶段的介入将深入了解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家庭背景、社会交往等多方面情况,有助于审查人员判断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的大小是否达到逮捕的要求,为检察机关对其进行逮捕必要性评估提供有力支持。二是细化审查标准,将刑诉法规定的“社会危险性五种情形”逐项细化为多个小项,如“具有前科或是在两年内因吸毒、赌博受过行政处罚”等情形,可以认定为有实施新的犯罪的可能性,对社会危险性的各种情形进行量化,制成表格,使检察人员对照相应情形,调查研判犯罪嫌疑人是否具备社会危险性。三是侦查监督部门应加强学习培训,加深对社会危险性的理解和认识。公、检机关之间应加强沟通协调,对于社会危险性的认定和证据材料收集达成共识。四是建立双向说理机制,听取辩护律师意见。侦查机关在报捕时要提交有关社会危险性的证明材料,并就逮捕理由作出书面说明,人民检察院在全面审查事实证据、社会危险性材料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不批准逮捕的案件要详细阐述不批捕理由。在审查逮捕环节,辩护人可以向检察机关提交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社会危险性的证据,检察机关应全面核实,进行分析论证。(李全文马冬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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