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村委会,无权征地: (一)常见问题:村委会或镇、乡政府,虚构国家征收土地的事实,转手将土地卖给开发商以谋取暴利。这种买卖土地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二)村委会,在土地的处置上,是没有权利的。 农村土地,属于农民集体。在不改变土地用途、并征得村集体同意的前提下,村委会可对土地使用权,在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流转。 对于土地征收的审批权及实施权,村及镇、乡政府,均不具有。 二、村委会,无征地补偿款的使用及分配权: (一)常见问题:在对农村宅基地、承包地的征收中,对于宅基地的安置、承包土地的安置,其中的安置方式、安置利益是不同的。其中,常常又以承包地的补偿,争议最大。常见的情况,就是因补偿太低,而无法弥补被征、失地农民的损失。而重要的原因就是,村委会以村民自治为由,称承包地的补偿、是村集体所有的财产,不能下发。 (二)村委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职权,仅限于管理的权限。其职权内的事项为:管理本村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他财产。 承包地的征地补偿款的使用及分配方案,必须由村民会议、或者经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委会,作为执行实施的机构,只具有执行村民会议决定的权限,而本身无权决定征地补偿款的使用、及分配问题。 (采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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