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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参考》第111集指导案例裁判要旨

 悠然见清泉 2018-07-04

笔者按:《刑事审判参考》第111集收录了15个指导案例,其中部分指导案例具有鲜明意义,例如第1206号指导案例,对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罪的中的“隐匿”作出了目的性的限缩解释;第1217号指导案例,对于人民法院拒绝适用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缓刑适用与否的意见提供了先在的参考。当然,也有一些指导案例所确立的裁判要旨或许值得商榷,我们会在后续文章中进行尝试性的研究。现将本集中收录的15个指导案例所确立的裁判要旨整理如下,以供交流参考。

 

1.田井伟、谭亚琼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第1205号】

裁判要旨: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律规定,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滥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钠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2.林垦、金敏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案【第1206号】

裁判要旨:为了逃避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而实施的隐匿,才可能构成会计法意义上的“隐匿”。由于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罪属于行政犯而非自然犯,刑法规定的该罪中的“隐匿”宜参照有关行政法来理解。评价某一行为是否构成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罪,首先需要判断行为人所实施的隐匿行为是否为了逃避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3.周根强、朱江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第1207号】

裁判要旨:国有企业接受国家机关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后,将上述职权转委托给其他公司、企业行使的,该公司、企业工作人员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具有滥用职权罪的主体身份。受委托公司、企业属于非国有公司,行为人系上述公司从事劳务工作的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符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犯罪构成。

 

4.刚浓公司、武建刚骗取贷款、诈骗案【第1208号】

裁判要旨:使用虚假资料获取银行贷款的案件中,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除根据被告人对其主观目的的供述外,还应结合行为人申请贷款之前的经济状况、获取贷款之后的款项用途、款项到期后的还款意愿及还款效果等综合评价,不能仅凭行为人有使用虚假资料骗取贷款的客观行为和实际未能还款的客观结果,片面认定行为人的主观故意。

含欺诈行为的民事接待纠纷与诈骗罪的区分中,必须坚持在客观基础上的主观判断,不能仅凭被告人供述简单定案。具体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把握:一是行为人借款前的资产负债情况,有无还款能力;二是行为人实际借款用途有无保值增值可能;三是行为人有无隐匿财产、恶意转移财产、逃跑等逃避还款义务的行为。

 

5.王小禹、鞠井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第1209号】

裁判要旨:介绍他人开具、让他人为自己开具无真实货物购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的“税款数额”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的国家税收的损失,也就是抵扣的税款额,即票面载明的税额。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2014年11月27日在给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如何适用法发[1996]30号司法解释数额标准问题的电话答复》(法研[2014]179号)中指出,为了贯彻罪刑相当原则,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量刑数额标准,可以不再参照适用1996年《解释》。在新的司法解释制定前,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定罪量刑标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执行。

 

6.朱海林、周汝胜、谢从军非法经营案【第1210号】

裁判要旨:未经许可生产摩托车的行为违反了国家规定,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达到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但有关规范性文件并未对销售摩托车和助力车的行为设定行政许可,因此以燃油助力车名义销售摩托车的行为因没有违反国家规定,而不能认定为犯罪。同时需要注意,实践中无证生产以及采用“大排小标”方式生产摩托车的行为具有一定普遍性,是否按照犯罪处理,应结合具体案情综合考虑,只能对“情节严重”的非法经营行为定罪处罚。

 

7.马智中、王现平非法经营案【第1211号】

裁判要旨:页码连贯、内容完整的出版物散页可以折算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册”。非法出版物没有装订且无法查明册数、定价或者销售价格的,以散页价格为依据认定“经营数额”有利于被告人,故可以散页的鉴定价格为依据计算非法经营数额。

 

8.孟庆宝故意杀人案【第1212号】

裁判要旨:作案后逃往他处自杀被救起后,在接受当地公安人员一般性盘问、而非有针对性盘查时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符合形迹可疑型自首的构成要件,依法成立自首。

 

9.王某某故意杀人案【第1213号】

裁判要旨:在被告人拒不供认犯罪事实,且缺乏其他直接证据的情况下,认定案件事实应当:(1)注重审查客观性证据,充分挖掘上述证据所蕴含的案件事实信息,确认被告人与犯罪行为之间的排他性关联。(2)注重证据审查的亲历性,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当破除“卷宗中心主义”的传统观念,特别是对于足以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应当亲自核实,直接感知证人的神态、语调、动作等信息,以鉴别其证言的真伪,并从中获取卷宗笔录无法体现的重要信息。(3)注重对证据的综合分析。据以定案的证据之间应当相互印证,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这要求案件事实中的每一事实环节都需要相应的间接证据予以证明。

 

10.翟高生、杨永涛等盗窃、抢劫案【第1214号】

裁判要旨:共同预谋并实施盗窃后离开,虽然没有实施第二次盗窃行为,但行为人作为整个盗窃活动的组织者、策划者,主观上对窃取财物的数量存在概括故意,并不排斥其他同案犯在其离开后继续盗窃,且其在次日看到盗窃所得远超过其参与的盗窃数量时,没有提出质疑而是积极参与销赃、分赃。因此,行为人对两次盗窃行为均应承担刑事责任。

 

11.张国群等盗窃案【第1215号】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对于价格鉴定意见需要着重审查以下内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法定资质;鉴定人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与相关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记载的内容是否相符。检材是否充足、可靠;鉴定的过程和方法是否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鉴定意见与勘验、检查笔录及相关照片等其他证据是否矛盾等。

确定被盗财物的价值,应当先进行真伪、质量、技术检测,再由价格鉴定机关作出鉴定意见。被盗财物价格认定常用方法有市场法、成本法、专家咨询法等,被盗财物属性特殊、专业性强,难以采用市场法和成本法时,可采用专家咨询法。在运用市场法和成本法过程中咨询有关专家的,不属于专家咨询法。

 

12.刘哲骏等诈骗案【第1216号】

裁判要旨:立功分为检举揭发型、提供线索型、协助抓捕型、阻止犯罪型和其他贡献型。其他贡献型立功,是指与刑事案件无关的,在日常生产生活中做出的有益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行为。行为人在案件审理期间积极救助意欲自杀人员的行为,属于“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应构成立功。

 

13.朱韩英、郭东云诈骗案【第1217号】

裁判要旨:刑罚执行完毕后,发现被告人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就漏罪单独进行定罪处罚。人民法院量刑时,应当科学、客观地对待司法行政机关的“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对于司法局建议对被告人不适用社区矫正,但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和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决定适用缓刑,法官对被告人决定是否适用缓刑,既不能完全置《调查评估意见书》于不顾,也不能在被告人确实符合适用缓刑条件时完全被《调查评估意见书》左右而不敢适用缓刑。

 

14.杨涛诈骗案【第1218号】

裁判要旨:行为人编造虚假公司业务,利用职务身份获取被害人信任,骗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依法应构成诈骗罪。行为人对其所在单位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并不影响对其行为性质的认定,不因其形成了表见代理的法律关系而成立职务侵占罪。

 

15.杜国军、杜锡军非法捕捞水产品,刘训山、严荣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第1219号】

裁判要旨: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情节严重”的“次数要件”,应当注意:(1)每一次掩饰、隐瞒的行为,必须是一个独立的行为,即具有独立的主观意图。独立的掩饰、隐瞒行为,独立的行为结果;(2)每一次掩饰、隐瞒的行为,不以都构成犯罪为前提;(3)即使认定为一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机器产生的收益行为的,仍然必须注意同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并注意有关治安处罚时效和刑事追诉时效的规定;(4)每一次掩饰、隐瞒行为都应由相应证据证明,而不是模糊认定次数;(5)每一次掩饰、隐瞒的上游行为都必须以构成犯罪为前提。

上游犯罪行为人对犯罪所得实施收购、销售等掩饰、隐瞒行为的,不能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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