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收藏!2018年上半年需要关注的重要财审法规

 gzcpalgvwf5dya 2018-07-04

猛然意识到2018年已经过去一半啦,小编查看上半年财政部和中注协发布的重要财务审计相关法规,从财务与成本核算、审计、政府会计、管理会计、代理记账和会计师事务所管理等方面整理如下。


这些法规您都关注了吗?快快收藏起来吧。


时时跟进财审动态

请扫描文末二维码

登录注册会计师行业法律法规库

http://cicpa./


Part

1

财务与成本核算


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


文号:财会〔2018〕15号

生效日期:2018.06.15

摘要:针对新金融准则和新收入准则,为解决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在财务报告编制中的实际问题,财政部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

 

财政部为已执行和尚未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分别发布了两个不同版本的财务报表格式。企业对于格式中不存在相应业务的报表项目可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必要删减,同时根据重要性原则及实际情况可以对确需单独列示的内容增加报表项目。

 

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2018修订)


文号:财发〔2018〕2号

生效日期:2018.01.30

摘要:《通知》称,新的管理办法对2006年7月印发的《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通知》规定,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分别承担农业综合开发支出责任。不同地区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投入的分担比例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同时,贷款贴息是指对项目实施单位符合条件的贷款利息给予的补贴。直接费用是形成实体工程发生的费用。包括材料费、机械设备费、普工和技工及机械施工费、林木种苗费等。

 

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财综〔2018〕8号

生效日期:2018.02.01

摘要:《管理办法》规定,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于每年第三季度参照本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按宗地或项目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草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其中:属于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分别编制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决算草案的审核,也可委托具有良好信誉、执业质量高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相关中介机构实施。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电网经营行业》的通知


文号:财会〔2018〕2号

生效日期:2018.01.05

摘要:为规范电网经营行业产品成本核算,财政部制定了《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电网经营行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在电网经营企业范围内施行。

 

该制度明确了产品成本核算项目和范围,包括产品成本项目及产品成本费用要素。该制度规范了产品成本归集、分配和结转 ,包括固定资产折旧的归集;直接材料成本的归集等等。

 

关于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修订重点问题征询社会意见的通知

 

摘要:征询的问题包括:《会计法》规范的边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执行;政府会计核算;会计信息化;会计年度;境外机构在华开展经营活动涉及的会计问题;跨境会计服务及其监管;会计法律责任;会计违法处罚等。

 

关于征求《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摘要: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修订)(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至2月28日。

征求意见稿涵盖了关于租赁业务的会计处理,包括租赁的识别,租赁的分拆和合并;承租人的会计处理:包括确认和初始计量、后续计量、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出租人的会计处理;出租人的会计处理:包括出租人的租赁分类 、出租人对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出租人对经营租赁的会计处理 ;同时还包括了售后租回交易等等。


Part

2

审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14号、第15号的通知


生效日期:2018.04.15

摘要:《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14号——关键审计事项》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15号——其他信息》。

两部解答文件分别针对IPO财务报表审计中实施关键审计事项准则,以及IPO公司招股说明书是否适用其他信息准则的相关问题,作出进一步明确和指引。

 

Part

3

政府会计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与<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处理规定》的通知


文号:财会〔2018〕3号

生效日期:2018.02.01

摘要:《通知》称,自2019年1月1日起,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新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根据原账编制2018年12月31日的科目余额表,并按照本规定要求,编制原账的部分科目余额明细表。按照新制度设立2019年1月1日的新账。同时,将2018年12月31日原账会计科目余额转入新账财务会计科目;在编制2019年度收入费用表、净资产变动表、现金流量表和预算收入支出表、预算结转结余变动表时,不要求填列上年比较数。

 

关于修订印发《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文号:财库〔2018〕30号

生效日期:2018.03.01

摘要:修订后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主要包括总则、政府综合会计报表项目、政府综合会计报表编制、会计报表附注编制、政府财政经济分析、政府财政财务管理情况和附则等七章内容。

 

关于修订印发《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文号:财库〔2018〕29号

生效日期:2018.03.01

摘要:修订后的《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主要包括总则、政府部门会计报表项目、政府部门会计报表编制、会计报表附注编制、政府部门财务分析和附则等六章内容。

 

关于征求《政府会计准则第X号——负债(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摘要:财政部日前发布《政府会计准则第X号——负债(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截止至2018年5月25日。

《征求意见稿》主要规范了政府会计主体负债的范围、分类及确认、计量和披露,共七章41条。《征求意见稿》所规范的政府负债是指,各类政府会计主体所承担的符合会计上负债定义及确认条件的负债,包括偿还时间与金额基本确定的负债和由或有事项形成的预计负债,但并不包括受托代理负债。《征求意见稿》规定,除事业单位等政府会计主体为购建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而借入专门借款的借款费用在满足规定条件的情况可以计入工程成本外,其他举借债务的借款费用均计入当期费用。

 

关于征求《政府会计准则第X号——会计调整(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摘要:财政部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X号——会计调整(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8年5月21日。

 

该准则主要涵盖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会计差错更正和报告日后事项的会计处理规定,并简化了追溯调整法的会计处理,没有引入“不切实可行”的规定。准则对于重要性标准作出了清晰界定,限定为“10%”。

 

Part

4

代理记账


关于做好2018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文号:财办会〔2018〕8号

生效日期:2018.03.14

摘要:《通知》规定,2017年12月31日前已经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代理记账机构,应于2018年4月30日前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向其审批机关进行备案。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向其所在地审批机关进行备案。同时,对于未能持续符合代理记账资格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财政部就修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摘要:财政部起草了《财政部关于修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于2018年3月2日。

《征求意见稿》称,财政部将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中涉及会计从业资格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并将其中与新《会计法》有关规定,以及现行会计规章的表述明显不一致的内容一并进行修改。其中,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提交专职从业人员具备从事代理记账专业能力的证明,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取得的中级以上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等等。

 

Part

5

管理会计


关于印发《管理会计应用指引第204号——作业预算》等5项管理会计应用指引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摘要:财政部印发《管理会计应用指引第204号——作业预算》等5项管理会计应用指引,并公开征求意见。本次意见反馈2018年8月31日截止。

本次征求意见稿中的5项管理会计应用指引内容涉及预算管理、营运管理、风险管理和其他领域。在第一批22项、第二批7项应用指引的基础上,预算管理领域新增了作业预算1项工具方法指引,营运管理领域新增了内部转移定价、多维度盈利能力分析2项工具方法指引,风险管理领域新增了风险清单1项工具方法指引,其他领域新增了行政事业单位1项指引。

 

财政部关于征求《管理会计应用指引第202号——零基预算》等7项管理会计应用指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摘要:财政部发布《关于征求<管理会计应用指引第202号——零基预算>等7项管理会计应用指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意见反馈截止于2018年3月31日。

7项会计指引包括预算管理相关应用指引、约束资源优化、情景分析、绩效棱柱模型、风险管理等等。《征求意见稿》称,需要征求意见的主要内容包括:征求意见稿规定了各项应用指引的相关核心概念,以及工具方法的具体含义;征求意见稿中,《管理会计应用指引第 700 号——风险管理》作为概括性指引,描述的风险管理一般程序是否恰当、完整;以及各项具体应用指引规定的相关工具方法的应用程序是否恰当、完整等等。


Part

6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


财政部关于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号:财会〔2018〕8号

生效日期:2018.03.15

摘要:《通知》要求,工商登记注册为会计师事务所的企业主体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申请执业许可。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定期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本辖区内“有照无证”会计师事务所情况进行核实。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充分利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对会计师事务所持续符合执业许可条件、重点执业行为等进行分析预警,实施动态跟踪等等。

 

财政部关于印发《其他专业资格人员担任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财会〔2018〕4号

生效日期:2018.03.01

摘要:《暂行办法》规定,不符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但具有中国资产评估师、中国税务师、中国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可以担任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同时,其他专业资格合伙人在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总数中的比例,以及在合伙人管理委员会总人数中的比例不得超过20%,并且所持有的合伙财产份额不得超过会计师事务所合伙财产的20%。

 

财政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推动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文号:财会[2018]5号

生效日期:2018.04.03

摘要:该暂行规定延续了延续了财会〔2010〕12号文中的转制原则、办理程序等基本要求,并依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一些政策调整:一是扩大了转制范围,转制后的组织形式增加了普通合伙;二是要求转制后的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应符合《办法》新规定的执业许可条件;三是增加了转制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换发办理程序;四是明确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变更合伙组织形式按变更备案办理。

该暂行规定要求,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转制为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符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条件;且一半以上的合伙人在原会计师事务所连续执业1年以上。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发布《2017年度业务收入前100家会计师事务所信息》的通告


摘要:与以往通过对若干指标评分、按综合得分排序不同的是,这次的前百家信息,是依据会计师事务所2017年度业务收入排序,同时公布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结构、与会计师事务所统一经营的其他专业机构业务收入、注册会计师数量、从业人员数量、分所数量、所属的同一国际会计网络和国际会计联盟的成员情况,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最近三年受到的处罚和惩戒情况。

 

2017年度业务收入前十名会计师事务所分别是: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致同会计师事务所。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