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12集第1226号指导案例。撰稿:徐升(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审编:陆建红(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 多次预备抢劫能否认定为“多次抢劫” 一、基本案情 2014年5月8日,被告人祝日峰、祝某强预谋持刀抢劫带包的女性。当日22时许,两人在街上物色作案目标。后见一名拎包女子,便尾随该女子准备伺机抢劫,后该女子走进一单元楼内,二人只好作罢。 两被告人后又见一名拎包女子从马路对面走过来,便尾随该女子伺机抢劫,跟至一房产中介门口附近时,该女子突然蹲下,接着回头望外走,因怕该女子生疑,二人便继续往前走。 后又见一名拎包年轻女子,便尾随该女子伺机抢劫,因该女子走进一单元楼内,二人只好作罢。后二人走至城建局附近时,被巡逻民警查获,作案刀具也被依法扣押。 法院判决:被告人祝日峰、祝某强犯抢劫罪,属犯罪预备,判决祝日峰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祝某强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免于刑事处罚。 二、多次预备抢劫能否认定为“多次抢劫”? 计算“多次抢劫”时不应将抢劫预备行为作为次数计算。多次抢劫之所以成为加重情节,是因为行为人处于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一而再、再而三地以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的方法劫取财物,显示了行为人具有主观恶性深和社会危害大的情节,理应承担加重的刑罚。 对于如何认定“多次抢劫”,《两抢意见》第三条作出明确规定:“对于多次”的认定,应以行为人实施的每一次抢劫行为均已构成犯罪为前提,综合考虑犯罪故意的产生、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等因素,客观分析、认定”。我们认为,对于多次抢劫预备行为,由于行为人尚未着手实施犯罪,惯犯特征并不明显,况且“多次抢劫”的起点刑为十年有期徒刑以上的重刑,故不宜将社会危害性并不十分严重的多次抢劫预备行为纳入其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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