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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单位无法从总包方取得电费发票应如何处理?

 小小7u81h981po 2018-07-06
问:我公司承接一垃圾填埋场改造工程,在施工过程中需要耗电。电力公司开设线路时,要求必须是业主方办理。由于我公司是分包单位,故线路的开通方是甲方,电力公司收费时开具的发票抬头也是甲方,由甲方支付电费。但实际用电是我公司,故我公司与甲方约定将电费款在工程进度款中扣除。由此造成我公司财务做账时电费成本无发票入账。 
  是否可以用发票复印件入账?如果不能,应该怎样处理?〔总承包包干合同中已与甲方约定电费由我公司承担) 
  答:《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6号)第五十一条规定,记账凭证的基本要求是:(四)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账凭证,可以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账凭证后舞面,并在其他记账凭证上注明附有该原始凭证的记账凭证的编号或者附原始凭证复印件。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当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原始凭证分割单必须具备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凭证名称、填制凭证曰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和费用分摊情况等。 
  根据上述规定,业主从电力公司取得电力发票,如果发票上的电力由业主和责公司共同负担的,业主可就贵公司负担部分向贵公司开具原始凭证分割单。贵公司可凭原始凭证分割单入账。 
  但贵公司不能凭该分割单,就承担的电费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向驻场单位转供水电气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37号)规定,四川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向驻场单位转供自来水、电、天然气属于销售货物行为,其同时收取的转供能源服务费属于价外费用,应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因此,业主从电力公司购入电转由贵公司使用,属于转供电,为销售货物行为,即属于从事经营活动,业主应缴纳增值税。 
  《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禁止非法代开发票。 
  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亊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济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因此,业主应向贵公司开具发票,业主为临时使用发票的,可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取得代开发票。贵公司未取得发票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的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该项支出不得税前扣除。但应注意地方上的特殊规定,如《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苏地税规〔2011〕13号)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共用水电的,凭租赁合同、共用水电各方盖章(或签字)确认的水电分割单、水电部门开具的水电发票的复印件、付款单据等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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