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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口头否定设计变更单没有提出反证,法院不支持

 haoshj0531 2018-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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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口头否定设计变更单没有提出反证,法院不支持

一、案例索引

1、甘肃高院《嘉峪关市华西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广元利川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案民事判决书》,案号(2014)甘民三终字第51号,审判长康天翔,裁判日期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2、最高院《广元利川建设有限公司与嘉峪关市华西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案号(2015)民申字第889号,审判长王洪光,裁判日期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二、案情简介

当事人法律关系:案涉工程发包方为华西公司,施工方为利川公司。

华西公司申请再审称,案涉工程《设计文件变更单》未经其批准或同意,不能作为确定案涉工程造价的依据。原审将其作为确定案涉工程造价的依据,不正确?

三、裁判摘要

(一)甘肃高院

关于《设计文件变更单》能否作为定案依据的问题。经查:《设计文件变更单》是涉案工程的设计单位嘉峪关市建筑设计院酒泉分院于2011年4月作出的,工程名称为:华西商贸公司生产车间、准备车间、成品库。专业为土建。有设计人李建林、负责及审核人盛福的签名,并加盖“嘉峪关市设计院酒泉分院”的公章。内容涉及女儿墙改自由落水、屋面板和墙面板的改型、车间边跨尺寸修改、基础加深部分混凝土垫层等5个部分。对该设计变更单,华西公司不予认可,认为其没有委托设计单位作变更,是利川公司私自变更,但没有提出足以反驳的证据。二审中,本院委托原审法院向嘉峪关市设计院酒泉分院调查设计文件变更单的情况,原设计人李建林、法人代表盛福证明:设计单位认可涉案设计文件变更单由其出具,同时说明其和甲方单位有设计合同,其每一次变更无须征得甲方单位的书面申请,其会根据实际情况符合国家规范的情况下可以变更。并说明了每项变更的理由,其中第4项内容是应建设单位龙效非电话告知需要变更。并说明此次变更再无其他原始资料,只有变更单,此次所有变更都是征得甲方同意的,不存在私自变更的问题。该谈话笔录未经双方当事人质证,没有证据效力,但对形成法官心证具有意义。审查认为,涉案设计变更单是由独立的第三方出具,与涉案工程有密切的联系,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华西公司不予认可,应提出足以推翻上述认定的证据予以反驳。华西公司没有提出反证,只是简单否认。因此华西公司关于设计文件变更单系利川公司私自做出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二)最高院

关于《设计文件变更单》可否作为鉴定的依据问题。案涉《设计文件变更单》加盖酒泉分院的印章,有设计人李建林、负责及审核人盛福的签名。虽然设计单位是设计院,但是酒泉分院系其分支机构,其行为后果由设计院承担。

华西公司与设计单位签订设计合同,其能够提交证据证明《设计文件变更单》并非设计单位出具,但是其未提交相关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若设计单位违反设计合同,华西公司可以向设计单位主张权利。除《设计文件变更单》第二项外,利川公司按照《设计文件变更单》进行施工,华西公司已经接收使用,其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该设计变更导致建筑物的质量安全发生变化或者功能用途发生改变,造成其利益损失;鉴定意见亦是根据利川公司实际施工情况作出。华西公司以《设计文件变更单》未经其同意为由对鉴定的工程价款不予认可,依据并不充足。

四、启示与总结

发包方口头否定设计变更单没有提出反证,法院不支持。如果发包方认为设计单位违反设计合同,华西公司可以向设计单位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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