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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17期】技术侦查措施转化问题

 建喜图书馆 2018-07-06


新《刑事诉讼法》虽然提出了“技术侦查措施”的概念,规定了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取得的材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并对其适用进行了程序上的约束,但并没有规定技术侦查措施的概念及种类。最高人民检察院2012年11月22日公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对“技术侦查措施”没有进行具体的解释。公安部2012年12月13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55条明确规定:“技术侦查措施是指由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实施的记录监控、行踪监控、通信监控、场所监控等措施”,采取“等措施”这样列举的方式无法解决技术侦查措施的内涵以及外延。

实践中,技术侦查措施是指侦查机关根据犯罪侦查的需要,依法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借助现代技术方法和设备,秘密对侦查对象进行调查、取证、追捕的一种特殊的侦查措施。


大家都知道,公安现在主要是依靠技侦手段破案,南京地区80%以上案件靠监听。特别是被告人零口供的前提下,技侦资料成为不言自明但实为司法者加强内心确信最为重要的证据。江苏省高院2012年12月制定的《毒品犯罪案件证据审查与判断指南》规定:“对通过技术侦查手段侦破的毒品案件,以及通过技术侦查手段收集的对查明案件事实具有重要作用的信息、材料,应当尽力转化为法定形式。原始侦查材料保存在公安机关,办理该案的审判人员可以到公安机关查阅、核实”。但目前“两高”、公安部对技术侦查材料转化使用没有出台统一明确的操作规范,对于证据转化形式、调取技侦材料的程序等依然处于模糊地带。

实践中,侦查机关出于技侦工作保密的考虑,不愿转化、提供技术侦查材料,部分案件因技术证据未能转化而难以认定。

如某区院办理的何某某贩卖毒品罪,一审期间因技侦手段获取的监听录音未能当庭提交法庭作证,某区人民法院未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何某某贩卖50克冰毒事实。该案抗诉后,当地中级人民法院采取庭外核证的方式对监听录音证据予以认定,最终对50克贩卖事实认定并改变何某某量刑。


从我省情况看,技术性证据固定、转化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技侦材料特别是监听录音一般保存在公安机关,但“保存”不等于“固定”。由于公安机关系统升级等原因,可能会出现技侦材料丢失或者被覆盖的情况,导致部分事实无法认定。如张银保涉嫌贩卖毒品案,该案中技侦资料是认定张银保贩卖毒品的重要证据,由于技侦资料丢失,导致张银保贩卖毒品仅有购毒者一人的证言,证据不能形成锁链,无法认定其构成贩卖毒品罪,最后仅能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起诉并予以判决。

二是相当部分案件中,技侦资料未能转化成法定证据形式,普遍存在转化难的问题,部分市尚未有过技侦资料转化的先例(可能我们办理案件少也没碰到),只允许法检承办人持介绍信去听录音。


公安之所以对技侦材料仍然愿意披上“神秘化”的外衣,一方面担心暴露侦查手段不利于打击犯罪。另外这么多年,公安依据的是公安部《关于技术侦查工作的规定》(公发2000年15号),该规定第35条:“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案件审查逮捕、起诉及案件审理过程中,需查阅采用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原始证据材料的,应当经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行动技术部门所属的公安机关批准,由办理案件的检察、审判人员到公安机关行动技术部门查阅,不得将原始证据材料带走或复制”。新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以后,上述并不公开的部门规定和内部通知仍然有效。另外我省各地区之间毒品案件技术性证据的转化情况存在较大差异,部分市院迄今未有转化的实践。


实践中转换的手续十分繁琐,以A市为例:承办人需要市院开介绍信,持介绍信至市公安局,由分管技侦部门的副局长签字后,再持介绍信至市局技侦部门审查,该部门同意后解禁相关数据发给市县分局,再联络市县公安技侦部门,约定时间听录音。

B市使用技侦证据的模式是:由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对监听通话内容进行复听,形成详细的书面记录,加盖办案机关的公章,并由两名以上复听人员进行签字确认,随同《采取技术侦查决定书》一并作为技侦证据,向人民法院移送,该证据作为定案证据,可以交由辩护人提前查阅,并在开庭时当庭出示质证。


具体而言,我省毒品案件技术性证据(主要指监听录音、监控录像等)的转化主要有以下两种途径:

一是将监听材料转化为被告人供述侦查机关通常是在审讯时将技侦部门获得的录音材料播放给被告人听,迫使被告人交代罪行,据此转换成为被告人供述的内容;

二是将监听、监控材料转化为手机通话监听录音书面记录、视频材料说明等书证相关监听录音书面记录、视频材料说明均经过庭审举证和质证,并被判决书写入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但基于保密的需要,举证质证的内容仅限于文字说明材料或者审批材料等书面内容,对于监听录音或监控视频则是庭外核实。


【陈某某贩卖毒品案】本案是一起典型人货分离、零口供下依据技侦材料定罪的案件。该案的基本案情是:2010年9月上旬,陈某某为向朱某某(另案处理)贩卖毒品冰毒而与四川一名叫“钟某某”的男子联系购毒事宜,期间陈陆续向“钟某某”账户汇款共计人民币50余万元。当月8日,经事先联系,陈某某和朱某某一同前往本市宁合高速公路汤泉服务区,与“钟某某”安排的运送毒品人员会合。当陈某某在该服务区通往高速公路入口处,准备与运毒人员交接毒品时,因怀疑附近一车辆为警用车辆,该运毒人员遂将一黄色蛇皮口袋丢弃在高速公路入口处并逃离,陈某某走下高速公路后被公安机关抓获。民警当场从黄色蛇皮口袋内查获3大袋白色晶体,总净重1986.042克。

该案之前没有找到陈某某的下线,无法认定陈某某之前有贩卖毒品行为。陈某某归案后零口供,辩称当天去高速公路服务区接人。更为特殊的是送货的马仔当场逃脱。



给大家恢复一下当天案发时的场景:送货马仔和陈某某约定在高速公路服务区交接毒品。马仔携带装有毒品的蛇皮袋先到达服务区,陈某某从一条小路上沿高速公路逆行走向服务区,二人迎面对向而行,马仔之前等候时已经发现公安,和陈某某碰面的一刹那对陈某某耳语(结合监听记录我们分析是告知陈有警察),随即把装有毒品的蛇皮口袋放在高速公路边上,转身翻越护栏迅速逃走,公安旋即去追马仔,陈某某装作若无其事继续前行(心理素质很好),到达服务区后从一条小路下高速,刚好被追赶马仔的公安当场抓获。陈某某没有接触到毒品,碰都没碰蛇皮袋,典型的人货分离定案证据主要是监听资料和同去接货的朱某某证言。


本案比较好做到了监听资料转化,一共28条录音字段,涉及陈某某和朱某某、陈某某和送货马仔、马仔和四川上家的多次通话。特别是陈某某和上家间的多次通话,里面提到的关于毒品状况的描述强有力地建立了陈某某和毒品的联系。


我们看一下监听内容,几个关键字段:

四川上家将送货马仔号码报给陈某某时提到:这次和第一次那个一样,拿的被子,棉被。

上家问:陈某某要几个工程?

陈说:反正基本上两个还不要嘛

上家回复:先订到两个

而毒品正是在马仔扔掉的蛇中口袋最下方的一层被内查获,数量正好接近两千克。

马仔和上家之间通话:

上家问:是不是他本人来的,穿什么衣服?

马仔说:运动服,1米7,戴眼镜,也不胖。


这些与陈某某体征、当日衣着相符,正是这些独特标记使我们建立了内心确信,陈某某当日就是去接这两公斤冰毒。结合之前二十天内陈某某汇款一百余万元至四川上家账户、成都住宿记录、异于常态的交接方式(当时我们沿着陈某某的路线重走了一番,左手前方就是服务区,右手边都是飞驰的货车,挺危险,哪有这样接人的)等,陈系毒贩无疑,其辩解当日去接人不能成立。

二审阶段,陈某某和辩护人以原判决所采信的手机通话监听录音书面记录作为视听资料无原件当庭播放,亦无批准监听决定文书供辩护人参阅,属于非法证据为由,要求排除。

省院和省法院二审阶段赴南京市局查询了监听批准手续及监听录音,并在二审开庭后由控、辩、审三方共同听监听录音,控辩双方进行了质证。

二审裁判中,省法院明确将相关手机通话监听录音书面记录列为“书证”的第1项,并以接近两页的篇幅对监听录音重要内容予以呈现。最终认为“手机通话监听录音系公安机关依据合法的办案程序,通过技侦手段取得,并转化为书证提交法庭作为证据,该证据符合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的要求,应作为本案定案证据”

根据新刑诉法148条规定: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重大毒品犯罪等案件,根据犯罪侦查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对技侦材料审查注意以下几点:


1

审查证据来源的合法性,主要审查批准手续,也就是对《采取技术侦察决定书》进行审查。有的案子审批手续没有移送的,督促公安机关尽快移送。有批准手续的,主要审查批准日期、批准内容。根据刑诉法规定批准日以前的侦听内容不得作为证据使用。我们在办案过程中也发现监听内容在前、立案日在后的情况,如陈某某案件,但该案是由侦查其他案件过程带出来的,而之前的案件有严格的批准手续,故对于陈某某案的监听是合法的;

2

审查转化内容的有效性。即监听记录应当完整转化为其他合法文字形式,由相关侦查人员签字并盖章后并附卷移送。对于监听记录应原样转化,对监听中提到的暗语“红酒、茶叶、果子、四号、条、个”、时间、地点等细节在讯问时应向被告人进一步详细讯问,以确认上述暗语的明确涵义及指向,保证细节与供述吻合;

3

必要时做声纹鉴定。有的被告人不承认监听记录中语音系自己所讲,并称号码系他人使用,对此可做声纹鉴定,以确保监听记录与被告人的关联性及真实性;

4

充分利用庭前会议,由控辩双方对技术侦查措施取得的材料提前交换意见,当庭不再进行出示,在保证刑事诉讼公正的同时确保技术侦查措施的保密性;

5

注意保存。通过相关技术侦查获取的证据材料原件,在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前不得销毁、删除。


君子之交,其淡如水,执象而求,咫尺千里。问余何适,廓尔忘言,华枝春满,天心月圆。


——李叔同

版权说明:上文来源于金陵晓说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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