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因融资租赁合同租金欠付争议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租赁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1] 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当事人因融资租赁合同租金欠付争议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租赁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2]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3号)第二十五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法释[2020]17号)第四条第十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