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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关联方的案例研究

 txa595 2018-07-08

文/Miah



一、关联方披露主要法律法规


序号

法规名称

1

《公司法》(2013年12月28日第三次修正,2014年3月1日起实施)

2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3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年1月30日证监会令第40号)

4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5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6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以上法律法规对于关联方披露口径各不相同,那么在实务中,各公司及中介机构文件应当按照何种口径披露关联方呢?根据《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2012年),发行人及各中介机构应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证券交易所颁布的相关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关联方认定,充分披露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因此,在一般情况下,拟IPO企业招股说明书和法律意见书一般按照最严格的披露口径披露其关联方,拟IPO企业财务报告通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口径披露关联方;对于已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通常也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口径披露关联方,而董事会报告等其他部分文件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等口径披露关联方。


根据上市规则的兜底条款“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可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其他关联方。


二、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关联方的案例


(一)传艺科技(002866)


根据传艺科技(00286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江苏金业盈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业盈辉”)在报告期内存在与发行人大额的资金往来和交易,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认定金业盈辉认定为其他与本公司有特殊关系的关联方。


金业盈辉的实际控制人为顾文男,其与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邹伟民、陈敏以及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之间不存在会计准则、上市规则所列示的关联关系。但是,根据会计准则、上市规则中关于关联方的认定,应当以实质重于形式的角度来最终判断。具体依据是从结果判断,是否最终导致公司利益或义务的倾斜,也即是“实质”的含义。经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和申报会计师核查,金业盈辉2014年存在与发行人之间大额的资金往来,供金业盈辉短期资金周转,该往来事实上导致发行人资源或者义务的倾斜和转移。


2014年金业盈辉对发行人造成了实质上的资金占用且未向发行人支付相应的资金占用费,导致发行人资源或者义务的倾斜和转移,发行人应当审慎地将金业盈辉作为关联方予以披露。同时,招股书还披露了金业盈辉基本情况、金业盈辉历史沿革等情况。双方发生的关联交易主要有:1、传艺有限(传艺科技前身)购买金业盈辉厂房、土地使用权及厂房配套设备;2、传艺科技及子公司苏州达仁祥与金业盈辉存在5,000多万元的资金往来。


在传艺科技《关于请做好相关项目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的函》中,证监会再一次对该项关联交易进行问询: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并披露:(1)依据实质重于形式而认定金业盈辉作为发行人的关联方的具体依据和背景,“实质”的具体含义,金业盈辉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等存在关联关系、是否由发行人或其关联方实际控制,关联关系披露是否充分,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特殊关系或利益安排;(2)发行人历来与金业盈辉发生资金往来的金额、用途,为金业盈辉提供大量资金的原因,是否具有商业合理性,金业盈辉在其关联方锦绣前程有较强资金实力的情况下为何还向发行人借款,发行人是否存在通过向金业盈辉提供资金直接或间接用于发行人业务的情况,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3)金业盈辉与发行人发生购销往来的情况,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共同的客户和供应商,金业盈辉的土地使用权、厂房和设备在卖给发行人之前是否直接或间接用于发行人的生产经营。(4)锦绣前程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由发行人或其关联方实际控制,与发行人是否存在资金和业务往来,是否从事与发行人竞争的相同或相似业务;(5)发行人收购金业盈辉相关资产的原因以及通过经济发展总公司分开收购相关资产的原因及其合理性和合法合规性,是否涉及国有资产收购并履行法定的审批程序,作价是否公允,是否符合相关国资监管法律法规的规定;交易过程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交易各方是否存在偷税漏税情形;(6)金业盈辉的注销进展情况,是否存在与其他债务人有潜在纠纷或者因违法经营不能注销情形,是否与发行人之间存在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相关信息是否充分披露。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和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并说明核查程序和依据。


相关反馈回复详见公司公告的《关于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二)锋龙股份(002931)


根据锋龙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锋龙股份认定的其他基于实质重于形式认定的关联方包括: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对“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仅有定义,未明确具体人员;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年1月30日证监会令第40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均明确具体人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因此,锋龙股份(002931)将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进一步扩大化,将实际控制人的表叔、配偶的兄弟姐妹的配偶、实际控制人配偶的兄弟姐妹的外甥及外甥媳认定为关联自然人(当然,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认定为关联方)。类似的案例还有雷迪克(300652.SZ)等。


(三)威派格(A03148)


根据威派格《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公司披露的其他关联方如下表所示:



由上表可知,威派格将其子公司的少数股东认定为关联方。一般情况下,如果子公司少数股东与公司及其子公司发生过交易,则认定子公司少数股东为关联方;如果子公司少数股东与公司及其子公司未发生过交易,则不必认定子公司少数股东为关联方。


与威派格类似的情况还有安居宝(300155)。根据《广东安居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23),广东安居宝显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显示科技”)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从实质重于形式的角度,认定显示科技与广州市隆晖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晖电子”)之间形成关联关系。关联关系说明如下:吴怡文为显示科技的股东、法人、副董事长及总经理,同时亦为隆晖电子的控股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吴怡文并非公司的关联自然人,同时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亦非公司的关联方,但未来随着业务的开展及业务量的增加,显示科技在公司中可能占有重要的地位,显示科技与其他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发生的交易可能对公司产生重要的影响。基于上述关系及原因,从实质重于形式的角度看,公司认定显示科技与隆晖电子之间形成关联关系。


类似的案例还有易尚展示(002751)等,笔者不再赘述。


(四)绿城水务(601368)


根据《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13),南宁建宁水务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宁集团”)是公司的控股股东,广西金水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水公司”)原为建宁集团下属全资子公司,经历次股权变更后,建宁集团已不是金水公司的控股股东,但按照建宁集团与金水公司其他股东签署的有关协议约定,除建宁集团外,金水公司的其他股东均不参与该公司的生产经营,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第(五)款关于实质重于形式的认定原则,金水公司仍为公司的关联方。


此案例主要是根据双方或多方签署协议约定的内容,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公司关联方的情形。


三、总结


基于以上案例,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关联方的情形大致可分为四种(可能还有其他有待发现的案例):1、从结果判断,是否最终导致公司利益或义务的倾斜;2、进一步扩大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的认定范围,此种情况最为常见;3、将其子公司的少数股东认定为关联方;4、基于双方或多方签署协议约定的内容判断。情形1主要针对关联交易金额较大且难以解释或合理化的情形,此种情形背后协议最值得梳理清楚;情形2和情形3,出于谨慎性考虑,一般是在与公司有交易的情况下,认定为关联方,如果未发生交易,一般不会被认定为关联方;情形4认定的逻辑类似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取决于签署协议的内容。


当然是否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将疑似关联方最终认定为关联方,主要线索有频繁或大额资金往来,特别是无息拆借;异常交易等不符合商业逻辑的交易;客户或供应商与控股股东关系异于寻常的密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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