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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目的

 犁书 2018-07-08
规定

   为促进资金融通商品流通保障债权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八届第五十号,1995年6月30日通过,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

释义

   本条规定了本法的立法目的。
   担保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了立法的目的是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定本法。我国正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化,经济体制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过去,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的经费由国家拨付,产品由国家调配,生产经营的好坏与企业自身利益没有利害关系。银行也是如此,按照国家指令拨款,如同国家的出纳员,即使后来由拨款改为贷款,由于银行在旧的体制下,对亏损并不承担责任,贷款收不回来与自身利益不挂钩。所以,企业和银行不必考虑经营中的风险问题,也无需担保法。经济体制改革后,企业和银行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经营效益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能否获取利润、债权能否实现成为企业和银行考虑的头等大事。但是,由于市场经济机制以及与其相应的法律制度还不完善,企业在经营中风险加大,往往发生供货方收不到货款,买方给付了预付款而收不到货,追还债款时,债务人本身又无力偿还,彼此影响形成了三角债,严重妨碍了商品流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无担保贷款情况下,借贷人无能力偿还,大批的贷款收不回来,或者迟迟收不回来,形成了呆账、坏账,严重影响资金的融通。上述情况,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秩序,影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问题的结症是债权的实现缺少保障,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在经济活动中对风险的安全防范制度不健全。担保制度是保障债权实现的法律制度,能够减少信贷和商品交易中不安全因素。因此,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一部适应我国经济状况的担保法是非常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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