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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民间借贷纠纷还是诈骗?监督立案,检察院这样做……

 llloooccc 2018-07-08


2016年2月1日,多名群众来到武平县检察院控告, 声称被杨某平以借为名骗取钱财,金额高达数百万元,而公安机关认为这只是普通的民间借贷纠纷,不予立案侦查。

接待来访群众的控申检察官初步了解了情况后,将案件移送到侦监部。该院侦监部的检察官随即前往县公安局了解情况,发现众多被害人滞留在公安机关,得知公安机关不对杨某平立案,情绪激动,场面混乱。

“请大家安静一下,我是县检察院侦监部的检察官,能否先听我说几句。你们借出去那么多钱,现在联系不上杨某平了,心里很着急,所以才聚集到公安局门口不走,但这也解决不了根本问题。”赶到现场的钟春浩检察官说道。

“能不着急吗,辛辛苦苦攒了半辈子的钱眼看就打水漂了。聚在公安局门口解决不了根本问题,难道到检察院能解决吗?”一个中年男子打断了检察官的话。

“大家赚点钱都不容易,你们的心情我能理解。你们反映的情况,我们都已经初步了解。检察院有监督公安机关立案的权利,我们会认真核查你们说的情况,如果杨某平确实涉嫌诈骗,我们会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总之,该立案就会要求公安机关立案,我们保证不放过任何一个罪犯。你们先回家把借条等材料准备准备吧,稍后我们会安排人员核实每个人的损失数额。”钟春浩检察官耐心的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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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相信检察院,大家都先回去把相关材料准备好,积极配合检察院调查。”在为首男子的劝说下,聚集在县公安局门口的被害人总算散去了。

鉴于该案被害人众多,在当地造成的影响较为恶劣,办案检察官立即向分管侦监工作的刘冠清副检察长汇报。刘副检察长听了汇报,立刻指示侦监部派专人组成专案小组,制定工作预案,分头开展工作。

专案小组兵分两路,一组与案件被害人一一座谈,制作询问笔录及收集欠条等书证;另一组实地走访及到金融机构查询交易记录并询问证人,调查杨某平及其家庭财产情况。办案人员加班加点,仅仅用了两天时间,即对杨某平涉嫌诈骗一事进行了全方位的调查核实。

检察官抽丝剥茧 案情逐渐明朗

经初步核实,2009年以来,杨某平以武平县某行投资担保公司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以高额利息向其亲戚、朋友、原同事、同学等人借款融资,后将所借得的资金以更高的利息转借给他人,从中赚取利差。后因资金链断裂,只好拆东墙补西壁,杨某平在明知自身资不抵债、毫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隐瞒其负债累累的事实,又以其经营的武平县某硒投资担保公司需要资金周转为由,许诺每月2分至6分不等的高额利息先后骗取20余名被害人的资金共计370余万元。

通过综合分析,该院侦监部检察官认为犯罪嫌疑人杨某平存在诈骗的犯罪事实,且被害人众多,涉及面广,该案已涉嫌刑事犯罪,属于刑事案件,而不是普通的民间借贷纠纷。

随后,办案检察官通过信息通报平台,向公安机关经办人员了解不立案理由,然后针对公安机关的不立案理由,结合犯罪构成要件并援引相关司法解释和有关判例进行分析说理,纠正了公安机关认为是一般民间经济纠纷的认识误区,并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

公安机关于同月5日对杨某平涉嫌诈骗罪进行立案侦查。

经过几天的努力,案件总算立下来了,承办案件的钟春浩检察官清醒的认识到,现在还不能放松,后续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积极介入,引导侦查

在监督立案后,该院侦监部及时将前期调查材料移交给公安机关,并指派业务骨干主动介入侦查,并提出查清被害人的人数、被骗金额、诈骗方式及核实被害人陈述等侦查意见。在数月的侦查期间,该院侦监部检察官始终对该案的侦查活动进行密切跟踪,定期了解案件进程。在抓获杨某平后,该院侦监部检察官积极指导公安机关梳理诈骗的每一笔事实,确保讯问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准确引导,保障侦查

2016年6月6日,公安机关对杨某平涉嫌诈骗案提请逮捕。

受理案件后,针对该案被害人众多、诈骗金额巨大、案情错综复杂、社会危害性大等特点,侦监部组织全员干警进行案件讨论,从罪与非罪、案件定性及继续侦查取证意见等多角度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规范制作《逮捕案件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引导公安机关继续查清杨某平2013年资产负债变化情况,其注册成立的武平县某行投资担保公司及受让来并担任公司总经理的武平县某硒担保公司的经营情况,补强杨某平非法占有故意的证据,进一步查清实施诈骗行为的时间及诈骗数额等,切实防止“带病批捕”情况的发生。

2016年6月13日,武平县检察院对杨某平作出批捕决定。

判决结果

2017年8月11日,被告人杨德平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判决后被告人未上诉。

检察官说法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和普通民间借贷纠纷本质上的区别在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杨某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自己个人负债累累,已无法还清他人债务的情况下,虚构某行投资担保公司以及某硒投资担保公司实际未运作的事实,隐瞒真相,以借款为名,多次骗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340.163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检察官温馨提醒

要记住“利息越高,风险越大”

出借人出借款项不要盲目追求高额利息,要考虑借款人的固定资产、经济收入以及平时为人和信誉等,注意风险防控;要签订规范的借款合同或借条。

借款合同除了需注明借款金额、借款人姓名、借款日期等基本要素外,还要注明支付方式、还款日期、利息支付等等。

对于大额借款要让借款人提供担保或抵押,并完善相关抵押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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