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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支招:签订怎样的文书可“免除”债务人的还款责任?| 公司法研

 贾律师 2018-07-09




司法观点

第三人向债权人出具还款计划的,应视为第三人与债权人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第三人主张仅构成第三人代偿的,法院不予支持。如果债权人未作出免除债务人责任的意思表示,应视为第三人出具还款计划构成并存的债务承担。


经典案例

2011年2月至6月,甲贸易公司先后与A、B、C、D公司签订《美车饰商场专柜合同》,约定A、B、C、D四家公司在商场内提供场地经营各种汽车用品,由甲公司按照所售商品的数量及库存向四家公司供货。在交易往来过程中,甲公司与A、B、C、D四家公司积累了大量货款未结算。


2013年4月28日,乙公司出具了《还款计划》一份。载明:甲公司和美车饰合作2年时间,因老款账款拖欠太久,现经双方友好协商给予还款计划明细,详细见下:2013年5月至2013年10月期间每月100,000元,2013年11月至2013年12月每月200,000元,具体欠款金额以财务最终对账为准,如有结余货款从2014年1月开始以每月200,000元计算还完为止等内容。


甲乙公司与A、B、C、D公司均是独立法人,其中A公司是乙公司、B、C、D公司的股东,A公司的股东冯某是A、B、C、D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因乙公司、A、B、C、D公司均不清偿债务,甲公司遂将乙公司诉至法院,请求乙公司清偿债务。案件审理过程中,甲公司申请追加A、B、C、D公司作为第三人参与审理,但仍坚持要求乙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庭审中乙公司辩称其出具的还款计划既不是债的加入,也不是债的转移,只是代为还款的文书。


法院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出具的还款计划属债务承担还是合同法所规定的第三人代为履行。


关于债务承担,根据民法理论按照承担后原债务人是否免责为标准,分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并存的债务承担,又称债务加入,是指第三人加入到原有的债的关系中,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即原债务人并不脱离债的关系的一种债务承担。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时,第三人A公司是被告及其他第三人的股东,且该第三人的股东冯某同时担任了四名第三人的法定代表人,由此可以认定被告及第三人均属与“美车饰”相关联的公司。对此,从被告对还款计划中关于“美车饰”的解释亦能相互印证。因此,本院认为还款计划中涉及的“美车饰”即意指与原告发生买卖合同关系的本案第三人


而根据还款计划的内容,被告表示其自愿承担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债务,向原告作出分期还款的承诺,而原告作为债权人未曾表示放弃对原债务人即本案第三人主张债权,故被告出具还款计划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债务加入。而因被告的还款计划是其自愿、自行、直接向原告作出,原债权债务的合同双方即原告与第三人并未就被告代第三人向原告履行债务达成约定,因此不符合合同法所规定的“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情形,被告辩称其系代本案第三人履行的主张不能成立。


律师点评

上述典型案例涉及到了对债务承担方式的认定,我们对此作几点阐释:


1、免责的债务承担


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将债务部分或全部转移给第三人负担,也即债务转移。免责的债务承担的法律效果有以下几点:


第一、债权债务人主体的变更。为原债务人脱离债务,而第三人成为新的债务人,债权人无权再向原债务人主张债权。


第二、抗辩权的获得。新债务人有权援用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的抗辩权


2、并存的债务承担


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与债务人一起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也即债务加入。并存的债务承担的法律效果有以下几点:


第一、债权债务人主体的变更。与免责的债务承担不同,此时债务人并未脱离债务,而是增加了第三人共同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即债权人未发生变化,债务人由一人增加至两人或多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其中任何一人或多人对债务进行清偿。一般而言,债务人与第三人承担的是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也可以协商约定债务人与第三人按份清偿债务。


第二、抗辩权的获得。与免责的债务承担一样,第三人也有权向债权人援用债务人的抗辩权


3、第三人代为清偿


第三人代为清偿与上述两种方式最大的区别在于,第三人代偿通常是以第三人与债务人订立代偿协议的方式实现的。此时,第三人与债权人之间并未建立债的关系,其只与债务人之间建立债的关系。换言之,第三人对债权人并不负有清偿债务的法定义务,债权人也无权直接向第三人主张债权。如果第三人不履行代偿义务,仅有债务人有权依据代偿协议追究第三人的违约责任。


因此,区别第三人代偿与债务承担的依据在于审查第三人与债权人之间是否订立清偿协议,是否成立债权债务关系。如果第三人“代为清偿”的意思表示实际已在第三人与债权人之间成立清偿协议,则应认定第三人构成债务承担。本案中乙公司抗辩其出具《还款计划》仅构成第三人代偿,但《还款计划》实际在乙公司与债权人甲公司之间成立了清偿协议,故法院对乙公司的抗辩主张不予支持。


公司治理建议

1、如何订立免责的债务承担合同


免责的债务承担必须要明确约定,如果约定不明,则法院出于保护债权人利益考虑,会认定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之间构成的是并存的债务承担,这就对债务人非常不利。故,订立免责的债务承担合同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合同名称和合同首部要体现免责债务承担的意思表示。合同中应载明“乙方(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的地位而承担全部债务,原债务人脱离该债的关系。”


其次,明确约定承担债务的数额与性质。债务承担合同中应明确债务的数额,尤其是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有多笔债务的情况下,更要明确承担的是哪笔债务,以免日后发生纠纷。此外,法律规定可以转移的债务不包括某些具有专属性的债务,所以合同中也应载明转移的债务为可转让的有效债务。


最后,必须经债权人签字确认。《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在合同已表明免责的债务承担的意思表示的前提下,债权人的签字确认应当视为债务人同意债务转移。为避免债权人日后抗辩未同意债务转移,债务人或第三人应让债权人在合同上签字确认。


2、债务承担的注意事项


对于免责的债务承担而言,须经债权人同意。免责的债务承担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第一、债权人、原债务人、第三人(新债务人)协商一致订立债务转移协议;第二、债权人与第三人协商一致订立债务转移协议;第三、原债务人与第三人协商一致或第三人单方出具承诺函,作出免责的债务承担的意思表示。无论是哪种方式,都应当经过债权人同意方可产生法律效力。


对于并存的债务承担而言,因不会影响债权人利益,故无须经债权人同意,只要债务人与第三人协商一致即可发生法律效力。但是债务人或第三人要通知债权人


3、债权人慎重决定是否接受免责的债务承担


在免责的债务承担中,第三人取代债务人的合同地位之后,会直接影响到债权能否有效实现。因此债权人应权衡第三人的履约能力、信誉状况等,再作出决定


如果债权人的本意是接受并存的债务承担,则三方签订债务承担协议时,债权人应注意协议中的措辞,不能作出免除原债务人责任的意思表示,否则可能被法院认定为三方签订的是免责的债务承担。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七十九条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八十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八十四条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合同法研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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