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尊敬的领导:
我们的政府对禁养区的概念不明确,不了解禁养区的真正含义,它不是无鸡区,无猪区,天畜禽区,无养殖场区,不是一扫而光,却定义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 我们的政府不应该忘记我们畜禽养殖曾经为畜牧事业做出的贡献,为诚乡居民蛋肉奶供应提供有力保障,为农民增收保障就业做出的很大的贡献,这是畜牧业的基本面或者说是根本。 我们的养殖场是建在合法的承包地,在土地上搭建涉农设施用于养殖的行为属于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行为,依法享有从事畜牧业这一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这就是土地管理法。 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可知兴建农业设施占用农用地的,不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也无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养殖户在承包地上搭建养殖设施的行为属于直接用于畜禽舍的农业设施行为,依法并不需要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综上所说,我们的养殖场是合理、合法的,不属于违建行为,在环保方面不能简单的今天提要求,明天就达到,这显然不客观,也不现实,对养殖场要给予一定的过渡期,即便要搬迁,也要依法合理补偿。 拆迁不是主要办法,更不是唯一的办法,政府要提供适养区,召开听证会,优先落实养殖用地,对无污染、零排放的养殖场允许养殖。 我们的养殖场鸡粪从不排放,二十多年来,都是垛田人民用船装回去,种大葱、山芋、芋头、大蒜等蔬菜。 基于以上几点,我们请求: 1、如果要禁养,那就合理补偿; 此致 敬礼 申诉人: 丁永福 2018年6月26日 本文的要求,你认为合理吗?支持的朋友,请转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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