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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法院之声】员工提供虚假病假证明 公司解除合同无需支付赔偿金

 扬州吉律师 2018-07-10


昆山法院之声--赵磊 吕彬 来自昆山法院 06:00


【裁判要旨】从事人事工作的员工对于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应负有高于一般员工的认知和注意义务,员工提供虚假病假证明违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据此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合法解除,无须支付赔偿金。

【基本案情】20073月,刘某进入某公司处工作,岗位为人事行政主管。201610月,刘某以严重感冒为由向公司提出请假申请,并提供了由其作为医生的配偶所出具的医师证明书,但刘某实际并未就医诊治。该医师证明书此后被医院认定为不符合医院开具疾病证明的相关规定,属于无效。201612月,该公司向刘某发送邮件,要求刘某前往公司对病假条进行解释与说明,刘某并未前往。后公司以刘某存在提供虚假就医资料且拒不配合进行说明的行为,依据《员工手册》规定,决定解除与刘某之间的劳动关系。该公司《员工手册》明确规定“为享受有薪休假、治疗期或其他福利,向公司提供虚假或非法获得的证明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后,刘某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66440元。该委裁决驳回刘某申请。刘某不服,诉至本院。经审查,本院认为,刘某据以请假的医师证明书不符合院方出具规定,无法作为反映客观病情的证明材料,刘某以此作为请假凭证缺乏事实依据。而《员工手册》所作的规定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等强制性内容,应为有效,刘某作为长期从事人事工作的专业人员对此也有充分的认知,因此,根据《员工手册》的规定,刘某已构成严重违纪,故本院判决某公司解除合法,无须支付赔偿金。

【法官释法】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职,而人事工作人员作为企业进行用工管理的重要参与者,对各项规章制度较普通员工更为熟悉,本身就负有高于一般员工的注意义务。因此,如果规章制度内容本身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等强制性内容,则可以成为用工管理的合法依据。






编辑:仇晨君

审核:葛宝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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