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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心判决:生命权高于其他一切权利

 贾律师 2018-07-10


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案,并当庭宣判,判决交通事故中作为受害人的行人一方无需赔偿肇事车辆的停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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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父母被肇事车辆索赔停运损失

2015年9月9日凌晨3点,梁某驾驶出租车行驶至事发路段时,车辆左前轮碾压醉酒后躺卧在该机动车道上的刘某的头部致其当场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承担主要责任,梁某承担次要责任。事发后,交警部门因勘验需要,扣押肇事车辆34天。后该汽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刘某的父母(法定继承人)在遗产范围内赔偿其停运损失。


一、二审法院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酌定双方的事故责任比例,判令刘某的法定继承人在遗产范围内赔偿汽运公司停运损失1.6万余元。

终审改判驳回汽运公司诉讼请求

刘某家属不服,向广东高院申请再审。广东高院再审认为,本案中,某汽运公司员工驾驶出租车与刘某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其死亡,该公司为侵权人,刘某为受害人。一、二审判决将交通事故中死亡的受害人刘某认定为侵权人,并依据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判令其法定继承人在遗产范围内赔偿汽运公司的停运损失,属于理解、适用法律错误。改判驳回汽运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生命权高于其他一切权利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承办法官谭玲:本案一、二审判决属于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错误理解和适用。根据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赔偿责任主体只能是机动车一方及承保其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行人一方即使有过错,也只是在机动车对行人损失的赔偿责任负担上实现过失相抵,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上述法律并未规定行人应当赔偿肇事车辆的损失。


生命权高于其他一切权利,机动车作为高速运输工具具有一定的危险性,故道路交通安全法要求机动车驾驶员在驾驶机动车时应具备高度谨慎的注意义务,以确保自身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本案一、二审判令事故已故的行人一方赔偿肇事车辆的停运损失,于法无据,亦有违立法精神,应予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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